一些企业在高速发展时期会遇到建设新厂、合理利用老厂问题,如果账务处理不当,就会增加企业税负。那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更为合理?集团公司可以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巧妙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以某集团为例进行说明。 例:坐落在河北省某县城的某集团直接控股的两个企业甲、乙共同使用一个厂区。2008年度甲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在县城外征地建设新厂,原属甲企业的房屋土地经集团调剂划给乙企业使用(详见下表)。
闲置厂房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继续留在甲企业账上,不予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的规定,甲企业因闲置而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计提折旧298 401.34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规定,甲企业每年增加税负74 600.34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规定,甲企业因闲置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每年摊销费用10 297.52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由此每年增加税负2 574.38元。 为便于和其他方案进行比较,利用复利年金现值的计算方法,将这部分因继续留在甲企业账上的资产而增加的税负折算成现值。不允许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每年增加税负74 600.34元,资金报酬率按8%计算,房屋建筑物还可以使用15年,复利年金现值系数为8.559,折合成现值为638 504.31元。不允许摊销的土地每年增加税负2 574.38元,资金报酬率按8%计算,土地还可以使用45年,复利年金现值系数为12.08,折合成现值为31 098.51元。两项合计为669 602.82元。 方案二:出售给乙企业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甲企业将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出售给乙企业,乙企业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根据该办法第六条“契税税率为4%”和第七条“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的规定,乙企业按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评估价格7 265 155元和4%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290 606.2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甲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给乙企业,甲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甲企业转让这部分资产的营业额是评估价格7 265 155元和原值6 797 009.53元之间的差额,应缴纳营业税23 407.27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甲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根据该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甲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该条例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的规定,甲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 170.3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甲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就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根据该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甲企业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02.22元。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甲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就是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1%的比例征收”的规定,甲企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3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