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续)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得林,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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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吗?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很多大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很高,按照原规定,一般不会出现业务招待费超支,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形。但是,根据新规定,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就需要作纳税调整。

      在实际理解“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企业普遍把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等号,导致企业多缴所得税。餐费与业务招待费不是一回事。首先,业务招待费除了用于接待的餐费,还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旅游活动等。其次,餐费的用途有很多,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如企业年底安排员工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计入福利费用;企业员工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支出属于差旅费用的一部分;会议期间安排的工作餐支出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发生的餐费应该根据具体用途归属到不同的费用项目,而不能将餐费都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否则会给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为了准确划分餐费的费用项目,建议企业完善费用报销制度。在报销餐费时,应填写餐费报销单,列明用餐目的、参加人员等相关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出差记录等,这样既可以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又有利于税务处理。

      二十六、经营租赁的免租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对此应如何理解?

      假设企业签订了一份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首年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50元,第二年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55元,第三年每月为每平方米60元;在租赁首年,有两个月的免租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去租金的两个月是否也应该分摊租金?是否应该把三年的总租金除以总的租赁时间平均分摊租金?

      首先要理解两种不同的免租期,一种是给予租赁方在使用场地前做准备的时间,例如装修、搬迁等。这种免租期内,场地实际不具备使用条件,场地没有达到可使用状态,企业没有实际受益,根据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该期间不应分摊租赁费用。另外一种是出租方为了推广业务,给承租方免除一段时间租金,例如一家新开发的商业广场,对于第一期租赁的客户免收租金半年。这种免租期,租赁方实际上受益了,因此,应该把总的租金分摊到实际使用的每个月,均匀扣除租金。

      另外,租赁费支出应该根据租赁合同在每个租赁期内(不是每个会计年度)均匀扣除。通常租赁合同的租金都是预付的,预付的租金不能在支付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而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间内均匀扣除。因此,前述案例中的租赁合同不需要在三年内按每月55元计算租赁费用,而是首个租赁年度每月按50元、次年按每月60元计入成本费用。因此,“均匀扣除”实际上是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十七、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能否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企业租赁场地,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一家新建酒店聘请国际著名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需要按期支付酒店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支付以后,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是指企业之间没有实际的管理业务,仅仅因为某种联系而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例如,因为企业属于对方的子公司,就向对方(母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而母公司并没有任何实质的管理服务,这样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实质的管理服务,母公司应该就服务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管理费”能否作纳税调整,需要分析业务实质。这也是税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十八、罚款都要作纳税调整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的罚金、罚款、被没收财务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罚金是我国《刑法》的附加刑之一,属于刑事责任;罚款是行政处理方式的一种,属于行政责任。因此,罚金、罚款不能税前扣除都有特定的含义和范围。

      日常经济业务中,我们遇到的一些所谓的“罚款”其实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例如:企业承接工程,因为延期完工或质量有问题,按合同规定发包方的罚款;企业租赁场地,违反物业管理的规定,被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的罚款;因延期还贷,被银行处以的罚息;企业违背合同,经诉讼被判处支付罚款性违约金等。

      二十九、使用期限为一年半的模具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制造企业都会用到各式各样的模具,这些模具一般价值都比较高,使用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就已经磨损消耗,有的使用寿命长达2至3年,一般不会超过5年。《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的最短折旧年限为5年。

      假设一家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委托模具公司生产一个模具,预计使用寿命为18个月,模具价值达到几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模具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5年计提折旧。但由于模具使用时间只有18个月,如按5年计提折旧对企业非常不利,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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