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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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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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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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范围: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企业6%和商业企业4%,转型后统一为3%,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增值税转型的前世今生

      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7年7月1日,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也开始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在中部六省试点增值税转型时,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采取了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的,不允许抵扣。本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比如,某企业2009年购进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金1 000万元,假设当年在未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金的前提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万元,2008年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金为1 500万元。如果采取增量抵扣的方式,该企业2009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金为500万元,企业1 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只能抵扣500万元,企业应缴纳1 50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采取直接抵扣的办法,1 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部可以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0万元的增值税。

      取消增量抵扣,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的办法,使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办法与购进原材料的抵扣办法相同,简化了涉税审批程序,方便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二、增值税转型的企业税负

      假设某企业为技术进步购入先进设备1台,不含税价格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十年,十年后残值为0,所得税税率为25%。

      在原来的增值税模式下,由于购入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468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经济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为46.8万元。该折旧冲减利润,每年可以少缴所得税46.8×25%=11.7(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1.7×6.144(年金现值系数)=71.88(万元)。

      增值税转型后,因购入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金抵扣,会计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经济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40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少缴所得税40×25%=10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0×6.144(年金现值系数)=61.44万元。因此,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61.44万元。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所得税。转型后,企业可少缴增值税68万元,但折旧抵减收入的减税(所得税)效应少了10.44万元(71.88-61.44)。因此,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是57.56万元(68-10.44)。

      三、增值税转型的会计核算

      (一)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外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过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与物资采购的处理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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