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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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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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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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营设备租赁业务,现欲收购部分个人的旧设备,用于对外出租,对方不能提供发票,请问财务应该凭什么列账,相关的税务问题如何解决?

      菩:实践中,因为销售企业本身可能并不具备旧货经营资格,所以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可由交易市场开具交易发票,而自行协议交易或交易市场不能开具交易发票的,则需要持协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购买企业取得此类发票才能作为合规入账凭证,准予其按成本计提折旧等。

      也有企业可能会考虑对此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处理,即对所取得的资产通过评估来入账。但这样处理既不严格符合税法规范,也不符合会计制度,最多只能暂时解决会计入账成本的问题,而不能合理解决购置设备所支付费用的下账以及资产后续管理问题,实不足取。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于销售旧设备的个人而言,这种情况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所规范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注意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问:关于合同印花税,专管员说合同正本要贴印花税票,没有合同就不需要贴,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果合同没有金额,印花税该如何缴纳?草签的框架合同是否应贴花?

      答:问题所述对印花税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够全面。按税法精神,(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2)凡是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3)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4)所说合同和应税凭证也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和各类应税凭证;(5)单从文义上理解,没有签订合同也无合同性质的凭证书具就不用计税贴花。

      但实践中,为避免恶意规避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据此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征管方便,通常都会要求企业直接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缴印花税,而无论是否签订了销售合同。

      对无明确金额的合同,按规定可以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并补贴印花。对草签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框架合同可以比照上述无金额合同对待,如果草签框架合同后补签了正式合同的,对正式合同只需要补贴印花即可。

      3.问: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除经营收入外还从被投资企业取得一笔税后投资收益,请问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1)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3)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该办法中没有明确“应税收入额”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1)不征税收入是指: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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