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企业套期会计)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处于资源下游的企业,为了规避订单签订后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一般会开展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业务,从而确保经营利润的实现。 一、新旧准则差异解读 套期保值又译作“对冲交易”或“海琴”等。它的基本做法就是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相同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结清期货交易带来的盈利或亏损,以此来补偿或抵消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使交易者的经济收益稳定。 在新准则推出之前,对于期货的会计核算主要是财政部财会(2000)19号《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该规定中只要求在平仓时进行业务处理,对建仓及后续计量没有进行要求,这样大量的信息只能反映在备查台账,既不利于信息的管理工作,也不能保障会计报表使用人得到的信息质量。旧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准则的信息质量及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中明确规定应用套期活动会计,其前提是认定套期关系。概括地说,其必要条件是:关系明确,预先指定,可计量,确实有效。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必须制定正式的文件,预先指明套期关系以及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内容应至少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的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或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敞口的有效性等;而且,套期的有效性是可以可靠地计量的;对于套期的有效性,还必须在持续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切地确定其在整个报告期内都是有效的。新准则的适时推出就是为了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从而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二、问题的提出 处于资源下游的企业,对材料的价格波动极为敏感。一旦获取了订单,迫切需要从战略上对未来预期发生的材料采购进行提前安排,从而规避价格风险,锁定目标利润。对此,企业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期货市场开展现金流量套期业务。如何在新准则下将会计核算细化到每一个订单,真实地反映套期效果,便于订单盈利情况分析,进行决策指引就成为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国际会计准则与新准则对套保工具与被套保项目的要求,不但要对套保活动进行指定,而且要反映套保工具与被套保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反映活动的全貌,但是新准则并未对企业在套保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套保工具与被套保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过程却忽略了企业资金在做套保业务时的资金运动过程,为了清晰地反映出业务全过程及资金运动过程,从建仓的初始计量到每个会计期末的持仓后续计量,直至平仓后的有效性评估,形成业务闭环,本文就是基于企业实务需要而进行探索的。 三、现金流量套期会计“订单”核算模型的设计 1.关于套期关系的指定。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应对套期关系以书面形式正式指定,并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书面文件至少要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2.本模型假设条件 (1)由于本模型设计所涉及的业务活动与期货市场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遵循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期货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必须是足额的,即不会因为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 (2)由于本模型的业务是在订单签订后进行的,旨在锁定订单目标利润,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企业会严格进行套期操作,不会有投机行为。 3.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及实际操作可行性,进行如下的设置。 (1)被套保项目(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被套保项目建仓时的数量金额,反映建仓的期初信息。在建仓时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借记该科目。 (2)套保工具(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被套保项目在一个会计时点的持仓状况,反映从建仓到平仓过程中每个会计月末持仓价值。在建仓时借记该科目;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持仓盈亏情况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贷记该科目。 (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账),按订单核算持仓合约在每个会计期末的浮动盈亏,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从该科目转到“套保损益”。 (4)套保损益(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平仓损益,在被套保材料实现现货采购时,结转到相应项目的存货成本中,作为过渡性科目,期末余额为零。 (5)存货相关科目,被套保材料实现现货采购时,将套保损益按产品项目进行对应分摊。 (6)存出保证金(往来账),核算期货账户的资金进出。 (7)财务费用——期货手续费,核算期货建平仓发生的手续费。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损益,核算套期无效时的套期盈亏。 4.会计期末的财务稽核。每个会计期末,在收到期货公司的月结算单(标准)后,要进行财务审核。 (1)存出保证金科目余额应与月结算——资金清单中“今日账面资金”栏金额相等。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科目余额与月结单——资金清单中的“浮动盈亏”栏金额相等。 (3)套保工具科目余额与月结单——持仓盈亏单中“持仓合约的结算价”栏金额相等。 (4)套保损益当月净发生额与月结单——资金清单中“平仓盈亏”栏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