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得林,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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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法中没有明确的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分期收款销售、建造期超过12个月的存货销售、实行产品分成三种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对于其他的销售方式,《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之间的关系是:《企业所得税法》有特别规定的,应该依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对于企业采取其他方式销售的,比如当场结清的销售、给予一定赊销期的销售、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等,应该根据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收入实现。

      二、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企业发生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应该根据会计的处理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销售货物发生现金折扣(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的折扣),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不扣减销售收入,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销售货物发生商业折扣(鼓励客户多买的折扣),商业折扣可以直接抵减销售收入,按抵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三)企业已经销售并已经确认为销售收入的货物因为质量等原因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四)企业已经销售并已经确认为销售收入的货物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三、股权转让何时确认收益?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财产转让收益的范围,但没有提到财产转让什么时候确认收入。股权转让涉及签订合同、股权交割、款项支付等多个日期,应该以哪一个时间为准?

      例如,某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另外一家外国公司转让持有的国内外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应按照下列主要步骤确认收入:

      (一)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董事会作出相关协议。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提交外经贸部门审批。

      (五)办理工商业务执照的变更。

      (六)变更其他业务登记证件。

      有关款项的支付一般是按实施步骤分期进行的。出售股份的一方应该在股权交割日确认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交割日应该是成功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股权才转移到新股东的名下。

      四、客户的欠款利息是否要按权责发生制一直计提?

      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在合同中约定30天付款,逾期将按日收取1‰的利息。客户购买货物后一直拖欠货款,目前该货款难以收回,该企业是否还应该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该项逾期欠款的利息?如果一直计提利息就会出现收不到款还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窘况;如果不计提,又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该规定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对企业比较有利。事实上,如果只考虑时间因素,一直计提、确认利息收入,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权责发生制在确认收入时要求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无法流入企业,应该停止计提利息;已经计提的利息符合确认坏账的条件,应该作为坏账处理。所以不是权责发生制有问题,而是我们在理解和运用时有偏差。

      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是否要考虑“超过两年”这一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原来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客户没有追偿超过两年的应付账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那么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将应付账款确认为应税所得?

      对于应付款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应付账款无法支付、不需要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比如,对方企业已经结业清算、对方已经明示放弃债权、已经无法联系债权人等,这些情况下不需要考虑时间因素。二是对方逾期两年没有实施任何追债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方逾期两年没有任何追债措施,已经丧失了追偿权利,因此该项债务也应该转为应税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两年时间不是指账面的账龄,而是对方没有实施追债措施已经超过两年。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条例》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有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企业必须注意:

      1.扩大了视同销售的适用范围。过去内资企业只需要就货物进行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货物、财产、劳务;特别是服务性行业,要注意提供劳务也应视同销售的影响,比如保龄球场让员工免费打保龄球,卡拉OK厅免费为员工在自己的经营场地过生日,游乐场免费开放进行宣传等行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涉及视同销售。

      2.取消了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的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原来《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也要视同销售的规定已取消。因此,企业使用自己的水泥建办公楼,使用自己产的空调办公等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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