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程序、资产应怎样处置? 2.我公司拟清算注销,已过公告期。请问公告中需要列明债务单位吗? 3.如果清理完债权、债务,那么投资者就只剩固定资产了,这部分固定资产需要重新评估吗? (浙江省 胡跃飞) ★在线专家: 1.清算一般程序是将资产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在拍卖的过程中应保护清算人利益,不能将优质资产低价出售,另外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受偿。处置清算资产的方式一般就是拍卖或变卖。 2.公告中不用列明债务单位,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债权,视为放弃债权,就不用偿还该债务了。 3.如果还余部分固定资产,则这属于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可以协商解决怎样处置分配,没有特别的规定说要评估,可以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有关会务费的会计处理 1.如果酒店提供有机打住宿费发票和机打餐费发票,我能不能把它们都入到会务费里面呢? 2.通过利润明细表能看到单位差旅费太多,但是都有相应的发票,例如住宿费发票、车票等,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会挑出什么毛病来吗? 3.我单位是银行,请问税务机关一般都检查银行财务的哪些方面呢? 4.会议费需要附有写时间、地点、事由、支付凭证等的附件,请问老师能提供一份符合规范的会议费附件吗?(海南省 廖海) ★在线专家: 1.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应该计入差旅费。 2.如果是正常的出差费用,出差人员都是企业的员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3.与其他的企业是一样的,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重点还是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成本、费用是否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和扣除的限额。 4.会议费报销单没有统一的模式,一般是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单。需要会议通知、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费用发票,报销入账。 地方政府补贴缴纳所得税 地方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款,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流转税是否也可以不纳税?(河北省 程德志) ★在线专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1)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3)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2)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3)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所以,对于地方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款,如果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那么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涉及流转税。 新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主管税务局 我公司为1999年成立的通信行业公司,现准备跨地区成立分公司,那么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属地税还是国税管辖?如果说是地税管辖,是不是可以不办国税登记? (广东省 杨冬敏)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