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月薪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采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既可以月薪的形式取得,又可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取得,收入在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之间分配的不同,税负也是有差别的。 一、月薪所得和年终奖金的节税设计原理 由于每月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项计税,对于个人来说,在工薪和年终奖金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节税设计提供了空间。如果月工资偏高,会使月工资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可能放弃将工薪转化为年终奖金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反,如果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而可能放弃将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尤其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确定税率时类似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只要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部数额都要适用更高一个级次的税率。既使不考虑月工资,仅仅从一次性奖金本身来看,也需要在发放时很好地筹划奖金的数额,避免出现奖金数额增加不多,而税率适用更高级次,税负增加较多甚至税负增加超过奖金增加的税负偏重现象。与月工资综合起来考虑,问题会更复杂,需要综合规划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个人总收入在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合理地划分,是有效降低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筹划方法。 为简化起见,节税设计的假设前提是:个人的年收入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个人收入可以通过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月薪的发放是均匀的,即每月月薪相同;个人的收入中不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比如当工薪发放与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选择按月薪发放。 二、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一)税率变化的拐点 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表中,税法给出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上限,税率提高一档,低于下限,税率降低一档;在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时,商数超过适用某档次税率级距的上限数额,税率也要提高一个档次。根据引起税率变化的这些点,将个人的月薪划分为不同的区间,在每个区间都可以找到收益与纳税的最佳配比。从税率表上看,能够引起税率升降的调整数为500元、1 500元、3 000元、15 000元、20 000元(调整五档)等,姑且把这几个数称为寻找各区间分界点的调整数。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适用同一税率表,其税率的调整数相同,每一个调整数既可以使工资税率提高,也可以使一次性奖金税率提高,所以根据每一个调整数都可以找到2个拐点。引起税率变化的第一个拐点是2 000元,以2 000元为始点,顺序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到2 500元构成一个拐点,再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出3 000元又构成一个拐点,下一级距以3 000元为基础加上调整数1 500元得出4 500元,再加一次调整数1 500元得出6 000元,又得到2个拐点。依次计算,可以得出2 000元、2 500元、3 000元、4 500元、6 000元、9 000元、12 000元、23 000元等19个拐点,这些拐点也是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二)纳税无差别点 上述19个拐点中的8个拐点具有这样的特性:在总收入基础上若增加部分收入,增加的收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在突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时,全额适用高税率,使原本适用下一级税率的奖金也适用高税率而使税负增加;如果将增加的这部分奖金作为月工资发放,即使增加的工薪适用更高一档税率,总体税负也会相对较低。这时,会出现放弃一次性奖金低税率而选择月薪高税率的情况,理由是适用低税率的代价较高。但是,收入额增加到一定规模,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增加的收入按月薪纳税的税负高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这时应改按一次性奖金纳税。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即由按工资纳税改按年终奖纳税的转折点收入额,这个收入额中的增加部分按工资纳税和按年奖金纳税税负是相同的,所以将这个收入额称为纳税无差别点。在纳税无差别点以内,增加的收入额以工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超过纳税无差别点,增加的收入以一次性奖金发放对职工有利。九级税率中从5%开始,每两个税率之间均有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共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也是划分总收入的分界点。 以分界点4 500元为例,总收入分解为月薪4 000 元和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若收入增加,增加部分随工薪发放适用税率15%,增加的部分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适用税率为10%,表面上看后者税率低,可节税5%,但是后者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全额适用10%,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使原来的6 000元多纳了5%的税款,全年多纳税300元,相当于适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只有在节约的税款大于固定成本时,后者才是可行的。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其能够使增加的收入按工薪纳税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相同。设年总收入的增加额为X,根据两种方式的年纳税相等,可列出方程: 15%X=(X+6 000)×10%-25-6 000×5% 解得:X=5 500,月奖金=5 500÷12=458 在原来的分界点4 500元基础上,得到新的分界点4 958,在平均月收入4 958元以内,原来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不变,新增的458元并入月薪发放可节税;超过4 958元时,每月发放的工薪4 000元不变,增加的收入全部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利用同一原理,可以找到4 958、10 833、31 583等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都是总收入的区间分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