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期摊配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应付福利费等所得税会计处理 1.职工福利费。按新准则有关规定,在执行新准则的第一年(2007年),如果按旧税法规定当年有职工福利费结余限额应调减所得额的,应按调减的应税所得和预计2008年以后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确认递延税款,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按照“先用上年结余、后计当年扣除”的规定顺序,使用2007年结余限额时,则应按使用2007年结余限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转回递延税款,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因福利费超支而调增应税所得的,属永久性差异,无须确认和转回递延税款。 2.工会经费。年末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有余额,应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其他项目余额一并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3.职工教育经费。年终计税时如果因职工教育经费超支而调增应税所得,应按调增数对当年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用职工教育经费节约额弥补以前年度超支额,再按弥补而调减的应税所得对所得税的影响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与以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相同。 (二)年末有余额的其他预提费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在增设的“预提费用”科目或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账款”等科目核算的预提费用,以及在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核算的预提费用,年终计税时如果因其余额增加而调增应税所得,应按调增应税所得(不含其中永久性差异,下同)对当年所得税的影响额确认递延税款,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如果因其余额比年初减少而调减应税所得;则按其对当年所得税的影响额,作与确认时相反的分录,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其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按变动后税率对其进行重新计量,因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税率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