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之税收优惠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磊,国家税务总局党校税收政策研究中心。(扬州 225007);魏钢,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430223)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国家制定税收优惠的总体原则,即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原法相比,新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变动较大,内容也更加科学和完善。

       一、特定收入免税优惠

      新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执行多年的税收政策,新法保留了这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新税法虽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具体而言,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对于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原法规定,内资企业从中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照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从中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不论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税率差,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见,新法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内投资股息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业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免征所得税,实际上是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需要说明的是,新法在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同时,加上了一定的限定条件。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其在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样,上述所称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同样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并未纳入免征所得税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条例规定的10%税率。

      (四)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新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非营利组织作出过明确界定,因此,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同时,条例第八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组织才能享受新法规定的免税待遇。

      二、特定项目减免税优惠

      新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法将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原法中有很多涉农优惠政策,如对内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生产性外商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新法保留了对农业等相关项目的减免税政策,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和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