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年终汇算调整项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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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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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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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已经开始了,而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将与以往将有很大的差别,新所得税改革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对企业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今年进行的所得税改革是我们国家1994年改革的基础上所做的第二次改革。

      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有很多新的变化,新所得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达到了统一的税负,在整个市场上能够使企业之间站到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也就是说公平税负在我们国家目前是非常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正是我们国家迈向均衡税负的一大步。为了企业能够更好进行企业新所得税年终汇算,我们就企业新所得税法涉及的经常调整项目的内容归纳如下: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因通讯设备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与收益性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金融企业向非金融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新税法取消了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六、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一、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二、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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