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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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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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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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民用烧烤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往往会向顾客免费提供小数量的样品试用,另外,公司为宣传产品(现场试烧)或检查库存商品保质情况(抽样试烧)也会消耗一定数量的自产商品。请问以上三种情况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计税?

      答:会计方面:(1)销售过程中免费试用的样品具有促销性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是将其成本列入销售(营业)费用核算。(2)现场试烧的商品也具有样品性质,比照前述样品核算。(3)为检查库存商品质量而试烧的商品成本,数量较多时计入管理费用较好;如果数量较少,采用以存定销方式核算的摊入已售存货销售成本即可。

      税务方面:(1)用于免费试烧的样品和当场试烧的商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此类情况下,要按此价格计缴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当然,实践中也可将销售过程中的试烧样品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但应注意规范操作——要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部分开具在同一张票据上。(2)对于库存中用于检验的商品,税务上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比照合理损耗的处理办法,其成本准予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2.问:有人说员工的误餐补助和聚餐等员工福利可以不需要发票,只要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又有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要据实扣除,所以都需要发票,否则就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哪种说法准确?

      答: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层面来分别说明。

      (1)会计与财务方面,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企业不再单设应付职工福利科目,而是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全部作为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也未要求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理解为企业应该视实际需要据实列支。

      (2)税法扣除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此我们理解为:①合理支出原则,即只要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属于税法所称工资薪金总额,可以税前扣除;②据实扣除原则,即实际支出(而非计提)的福利费才可以税前扣除(此为“据实扣除”的本义,而并非指要有发票);③限额扣除原则,即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当期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票据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要求是“相关”、“合理”。目前情况下,企业用工机制比较灵活,但只要是履行了相关手续,确实因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而用工所发生的工资、报酬等均可视为相关、合理。至于票据,按相关税法精神,并未见严格要求,尤其是发放给职工或者临时工个人的工资、福利。至于各地出于征管需要而作出的地方性规定则另当别论。

      (4)个人所得税问题,确属福利性支出的,按规定不属于职工工资薪金范畴,不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些企业,单位以货币形式发放全体职工普遍享有的职工福利,实际上具有增发工资薪金之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有较为明晰的界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有些地方为了便于操作,规定以实物形式发放属于福利费,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应计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强调合理、相关和实质重于形式。但地方上出于征管方面的考虑而作出的不违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也应遵守。

      3.问: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工程的材料由我们提供,施工企业从我方领用材料后进行施工。请问施工企业应如何给我们开票?我们双方各应交什么流转税?

      答:这要看你们双方的协议如何约定。(1)如果施工单位只是包工而不包料,也就是他们只提供施工劳务,所有材料均由你单位提供,那么你单位在这一环节不涉及流转税,而施工单位则要按工程总造价计缴营业税。这种情况下日常领用材料时,你们双方之间不需要开具正式发票,只要有双方认可的材料领用结算单或调拨单即可,到结算工程款时由施工企业按劳务费金额向你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2)如果施工单位是包工包料,但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由你单位提供材料,施工单位需与你单位结算材料价款,那么在本环节你单位就涉及销售货物(建筑材料物资)而应计缴增值税。这种情况下,日常领用材料时可以使用领料单或调拨单,定期结算时由你单位开具正式的销货发票。最终结算施工劳务费时,由施工企业向你单位按工程总造价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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