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算清缴后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再研究

作 者:
施谦 

作者简介:
施谦,云南大学商旅学院财务管理系。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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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我国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该企业报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所引起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至今存在三种模式。何种处理方法最能科学、准确地体现经济业务的实质,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这正是本文研究讨论的内容。

      一、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一般出现两种情况:1.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2.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销售退回在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上都能达成共识。但是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在所得税费用的会计调整上出现了三种模式的处理思路,而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的纳税调整事项,也就是上年多交的所得税可以放在本年抵减。

      由于此问题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把这一经济事项直观地反映清楚,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具体阐述三种模式的账务处理对各年利润及整体存续期间总利润的影响,从而分析出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及背后所体现的会计思想。

      案例:甲公司2007年11月1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当年实现税前利润1 000万元。2008年3月10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2007年所得税清缴汇算,于2008年4月15日对外报出财务报告。2008年实现的税前利润为3 000万元。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销售退回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2008年3月10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

       贷:应收账款140.4

      2.调整销售成本(单位:万元):

      借:库存商品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3.调整所得税费用(单位:万元):此步为关键步骤,分歧就出现于此。

      第一种模式: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贷:所得税费用5

      此种思路将多交的所得税放在2008年抵减,此时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两个账户所发生的金额均属于2008年核算的数据。因为在2008年2月28日对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转完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两个账户均无余额。而此笔分录发生在2008年3月10日,进而断定分录中“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两个账户所发生的5万元金额应属于2008年核算的数据。

      2008年12月31日,会计上确认的利润为3000万元,实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应交所得税为750-5=745(万元)。因为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的贷方应确认750万元,而2008年3月10日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已经确认了5万元,这样就可自动抵减,确保2008年12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的贷方余额为745万元。同理,所得税费用贷方余额为3000×25%-5=745(万元)。因此,2008年12月31日针对于此,应作分录(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0

      根据这种处理方法,我们不难发现: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将影响2007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但并不影响2007年所得税费用。调整分录做完后,2007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20=98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1 000×25%=250(万元);净利润为980-250=730(万元)。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 00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3 000×25%-5=745(万元),净利润为3 000-745=2 255(万元)。2007年和2008年净利润合计:730+2255=2 985(万元)。

      第二种模式: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所得税费用5

      此分录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两个科目所发生的5万元均属于2008年核算的数据。

      2008年12月31日还需要作如下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0

      同时,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

      2007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20=98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1 000×25%=250(万元);净利润为980-250=730(万元)。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 00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3 000×25%-5=745(万元),净利润为3 000-745=2 255(万元)。2007年和2008年净利润合计:730+2 255=2 985(万元)。

      第三种模式: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

      此种思路认为此笔销售退回在会计上和税法上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虽然多交了5万元的所得税,但是会计上并不确认这笔多交的5万元所得税费用,而资产负债表日(即:2007年12月31日)已经确认了这笔所得税费用,因此2007年的所得税费用应调整为:1 000×25%-5=245(万元),税前利润为:1 000-20=980(万元),净利润为:980-245=7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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