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的“跨期摊配费用”,有两重含义:(1)在会计上,款项支付在前期(期,指月或年,下同),计入成本费用在后期(成本,既包括计入损益的成本,也包括计入资产价值的成本,下同),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或者计入成本费用在前期,而实际支付在后期,如预提费用、应付利息等;(2)在税收与会计核算关系上,有些计入成本费用在前期,但税收却只允许在后期扣除,如一般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开办费等;或者税收上允许在前期扣除,但计入成本费用却在后期,如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结余,当年未使用,但可以通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方法留待下年使用。 一、科目表中未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时相应核算内容的处理 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未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那么以后发生相当于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核算内容的会计业务,当放在什么科目中核算?根据会计原理和业务实践,笔者认为可选择采用增补法或分流法进行处理。 (一)增补法 增补法又称增设科目法,是指在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的基础上,根据业务核算的特殊需要,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单独核算待摊、预提业务的,除新准则已设置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外,仍可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业务。 在财务报表列报上,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时,可将这两个科目期末余额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二)分流法 分流法是根据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核算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将其分散计入其他相应科目: 1.摊销期限(受益期)超过一年或支付期限无法确定的待摊、预提费用,可分别计入新准则下的长期待摊费用和预计负债。 2.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下同)的待摊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需分摊的数额等,除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以外,执行新准则时可分别用以下方法进行分流:(1)低值易耗品摊销:新准则下要求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也可单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其应摊销额,应统一计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摊销”明细科目的贷方,不计入低值易耗品具体品种。(2)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再分期摊销:属管理部门和车间(部门)的固定资产修理开支的,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属销售部门固定资产修理开支的,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3)预付保险费、需要分期摊销的印花税、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报刊费用等,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3.支付期不超过一年的预提费用,如预提租金、预提保险费、预提借款利息、预提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执行新准则后可采用以下方法分流:(1)预提租金、预提保险费,以及预提的应付水电费等,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2)预提的借款利息,属长期借款的,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属短期借款的,计入“应付利息”科目;(3)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停止执行,不再预提。 二、新准则、新税法施行后其他原属预提性质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旧财务通则和旧企业所得税条例,都规定按工资总额14%计提(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不再预提;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据实列支。这样,除了对于新规定执行以前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和2007年度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限额的处理需要另外规范和落实外,对于执行新制度以后的职工福利费的正常核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执行新准则后,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内容,应归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职工福利或为职工提供服务的,则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2)2008年度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或“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下同),月末,再将该科目余额,采用适当方法,分配计入成本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工会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工会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按新准则的规定,工会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按月计提,贷记该科目,实际缴纳时,再从该科目列支;年终如有余额(部分或全部未缴),应予保留,下年补缴。 3.职工教育经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国务院的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按工资薪金总额2.5%比例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已无必要,具体核算时应参照职工福利费的做法,先开支而后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于超支部分结转下年扣除,应设置备查账进行登记,涉及对递延税款确认的内容,具体处理将在本文第四部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