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09)07-0018-06 当前,受教育仍然是人们谋生的一种手段,这种谋生手段从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就是就业,可见谋生的前提是就业,就业可谓民生之本。自党的十七大郑重地将“民生”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大学生的就业便成为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也就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大研究课题。我们认为,大学生就业不是政府、企业、高校或者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促进大学生就业应该实行大学生就业责任的分担。 一、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 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在人类劳动采取工资劳动形式之前,学校教育的重点大都集中在人的心智训练上,注重文化教育,很少考虑要为人们的职业劳动做准备。比如欧洲的学校教育一直强调古典语言和文法教学,使用拉丁语,远离人们具体而现实的生活需要。十六七世纪,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从事社会生产的劳动者就业不仅需要普通的技能,更需要掌握科学知识。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学校教育开始承担起为人们劳动就业做准备的责任,专门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劳动学校相继在欧美一些国家出现。自此,教育与就业开始发生了日益密切的关系。 二战以前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可称之为“确定性时期”。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人们将来的就业岗位与眼前所接受的教育往往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特征虽在不同的国家表现的程度不同,但其仍然贯彻始终,变化不大。值得一提的是,其时的高等教育具有强烈的精英化倾向,认为大学应该以学术自由为原则来培育人类精英,并非造就医生、工程师或律师等。也就是说,这时的高等教育还没有遭遇大学生就业这个话题。二战后,日本、美国的经济发展奇迹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和广泛接受,扭转了先前把教育投入纯粹视为消费和福利的观念,并迅速成为各国政府斥巨资兴办教育,扩大学校规模的理论基础。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战后不长时间内不仅迅速地普及了中等教育,而高等教育也迅速步入大众化阶段。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教育在帮助他们向上一社会阶层流动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社会阶层中的向上流动,又与提高社会地位、增加经济收入、从事专门职业、享受文明成果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的人们对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充满乐观,在提高个人就业收益、解决就业问题,进而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教育不啻于一副灵丹妙药。二战后的20年正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新增的大量就业岗位为教育的大规模扩张提供了合理性,也使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延续了战前的性质,即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确定性。① 然而好景不长,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全面衰退,由教育规模不断扩张导致的知识型劳动力的增长开始超出了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职业岗位,教育与就业的确定性关系遂开始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这一时期,各国教育与就业关系的发展并没有出现如人力资本理论所说的那样——高学历者就业的适应能力将提高,从而就业收入高、失业率低。这对教育与就业之间原有的确定性关系构成了很大的冲击。从个体角度而言,并不是每一个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地找到满意的工作,不同毕业生的就业处境往往并不相同。个体接受教育后搜寻工作岗位,其结果有多种可能,有可能获得比较满意的工作岗位,也有可能相反,教育与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开始凸现。② 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不断遭遇“困难”,这正是现代社会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确定性走向不确定性的一种反映。促使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主要原因包括社会的转型、经济结构的调整、个人对教育的选择、学校办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等③。从这里可以看到,导致当前我国部分大学毕业生难以找到满意工作岗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也有大学生个体方面的原因(个人的选择,例如教育过度等),不仅有学校方面(学校办学,例如教育供给结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不一致等)的原因,还有企业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原因(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例如劳动力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作为合理的推论,在教育与个体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今天,促进我国大学生的充分就业必然表现为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政府、企业或者学校某一方面的努力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由政府、学校、企业、劳动力市场和学生个体各自承担部分责任,依托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最佳的实效。 二、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现实依据 如果说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那么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则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现实依据。总体而言,从建国至今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经历了一个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发展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统包统分”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根据当时国际国内的政治形势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的统筹分配。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制度原则。1952年,政务院《关于1952年暑期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又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这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与需要的”④。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前,这一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干部。具体做法是:由政务院(后来改为国务院)批准、下达由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逐层分解,直到具体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学校按照一对一原则将毕业生一一对号入座,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本人持分配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学校、用人单位及省以下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都无权参与计划的制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没有见面机会,颇似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⑤。这种大学生就业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1981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就是这种就业制度的延续。报告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国家负责面向全国分配;中央业务部门主管院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分配;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