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

作者简介:
课题组组长孙云晓;副组长孙宏艳、王希玲;成员郭珞、赵霞、王小静、闫玉双、朱松、陈晨、陈云凡、郭开元、鲍金、尚九宾、姚建平。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的未成年人的权益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获得了长足进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均得到进一步实现;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法律体系、保护机制、实现和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健全不完善之处。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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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目前,中国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约有3.4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6.1%[1]。他们的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未来发展。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并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有28个省、318个地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实施《未保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不断优化,尊重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本报告重点介绍和评估1991年《未保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并就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和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的前提。

      1.未成年人生命权保障成效显著

      《未保法》颁布17年来,中国的妇幼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逐年降低。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了三级妇幼保健网络、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系统。2007年,全国有妇幼保健院(所、站)3,007个[2],为未成年人生存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2000年以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简称“降消”)项目,到2005年底,项目覆盖22省(区、市)的1000个县,总受益人口达到3亿多[3],有效降低了中国西部贫困地区的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全国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1年的50.2‰、61.0‰下降到2007年的15.3‰和18.1‰,分别下降了3.49和4.29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1991年的80.0/10万,下降到2007年的36.6/10万[4]。中国卫生部还制定了《全国儿童呼吸道感染控制规划》和《腹泻病控制规划》,通过推广适宜技术、逐级培训、健康教育、管理监测指导系统等措施,使婴幼儿的肺炎和腹泻死亡率显著下降。2005年,5岁以下儿童肺炎和腹泻死亡率分别为298.5/10万和109.4/10万,较2000年时的773.6/10万和192.8/10万明显降低。

      关爱女孩,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中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10的24个省(区、市)的各一个县(市、区)开展关爱女孩试点工作。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开展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出生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和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使试点地区初步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2005年,24个试点县(市、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6,较2000年“五普”时的133.8明显下降[5]。

      《未保法》颁布17年来,未成年人“四苗”(卡介苗、白百破三联制剂、三价口服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2005年分别达到98.99%、99.0%、98.97%和98.55%。2002年起,国家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免疫计划,乙肝疫苗接种率由2000年的91.83%上升到2005年的98.96%。

      党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先天残疾,加强婚育、孕产系统管理,做好婚前检查、产前筛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等服务工作,大力开展计划免疫,推行食用盐加碘,进一步治理地方病,预防和控制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出生缺陷的发生。中国残疾未成年人数量显著减少,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0-14岁残疾未成年人数量817.5万,2007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下降至387万。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加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快速增长,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已由2000年的22,517例增加到2007年10月的223,5301例。其中艾滋病病人62,838例。20-39岁的艾滋病感染者占总数的70.0%,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占总数的28.7%[6],这意味着母婴传播的危险增加。自2004年以来,卫生部先后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则》,在各省(区、市)的110个地(市、州)的271个县(市、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和妇幼保健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依托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在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提供母婴阻断服务。截至2006年12月底,在接受产前保健服务的265万名孕产妇中,有77.8%和74.0%的孕产妇接受了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分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中,72.5%应用了抗病毒药物,80.4%分娩婴儿使用抗病毒药物,婴儿人工喂养比例为84.6%。通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母婴传播率减少了近60%。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工作的地区将扩展到全国130个市(地、州)的333个县(市、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也将在全国范围投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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