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

——以493例故意杀人罪案例为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明灿,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内容提要:

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多发罪。本文故意杀人罪总样本数为493,犯罪人493人,平均每案例造成1.1人死亡,平均宣告刑量为23.75年。在493例样本中,有120例样本属于“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在总样本中,杀死人偿命者仅占49%;杀死两人或以上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则高达85.2%。累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1.6%;犯罪后自首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22.6%;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0%。


期刊代号:D414
分类名称: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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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古老的自然犯罪,其典型特征是非法剥夺他人的首要、绝对权利——生命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因此无论古今中外,立法者都将其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之中,并配以最严厉的法定刑。“谋杀罪的法定刑通常是最高刑。保留死刑的国家,谋杀罪的法定刑一定是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谋杀罪的法定刑一定是终身自由刑。”①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的朴素刑罚报应观。纵观我国刑法典的各罪法定刑配置顺序,除故意杀人罪和极少数罪名外,基本都采取了由轻到重的法定刑排列顺序。但是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种与众不同的法定刑配置模式,固然体现了立法者对故意杀人行为的非难和谴责力度,以及体现对他人生命法益的重视程度。但不可否认,正是此种立法模式更加强化了在国民脑海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因为在此种法定刑配置模式指引下,司法者面对故意杀人案件,第一选择即为死刑,② 从而使得故意杀人案件成为死刑适用率较高的“重灾区”。

      那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总体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状况到底如何?存在各种不同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时,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又是如何?这就需要从大量的已决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进行实证研究,以期得出合理的结论。

      一、样本来源说明与实证研究假设

      1.实证研究样本来源说明

      所有案例样本来源于北大法意网(网址为http//www.lawyee.net),总样本数493个。其中1999—2006年期间案件486件,1999年以前案件7件;样本均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其中华北地区46件,东北地区50件,华东地区69件,华中地区231件,西南地区69件,西北地区26件,2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复核案件;总样本中一审案件366件,二审案件122件,再审/复核案件5件。所有案例均按照一定标准录入FoxPro数据库进行分析统计。

      2.实证研究假设

      (1)由于样本均来源于北大法意网,现假设北大法意网在上传案件时并没有做某些方面的故意筛选,使样本具有随机性,从而保证最终研究结论不带有某种倾向性;

      (2)样本均为判决、裁定书,现假设判决时没有案外人为因素如司法腐败等的影响,因为这些因素无法从判决、裁定书内容本身获知。

      3.死刑、无期徒刑与自由刑比值换算

      对故意杀人罪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必须解决死刑、无期徒刑与自由刑的比值换算关系。对于无期徒刑,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无期徒刑的下限为:13年+2年即15年;上限为20年+2年即22年。

      对于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由此可见,判处死缓的罪犯最终结局有三种情形: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判处死缓的,99.9%的犯罪人最后都没有被实际执行死刑。”③ 对于绝大多数的死缓案件最终结局是第一种情形。所以一般认为,死缓等于“2年+无期徒刑”,即22年+2年即24年。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与自由刑的换算较为困难。在不同人眼中,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到底孰轻孰重,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从一般理性人、常人角度出发,生命刑一般要重于自由刑。是故,我们假设生命刑相当于30年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假设是缺乏现实法律依据的,但为了进行量化研究,我们只能进行如此假设,当然此数值可进行适当微调。

      综上,我们得到了无期徒刑、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与自由刑的大致换算关系见表1-1:

      

      二、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与统计

      本文故意杀人罪总样本数为493,犯罪人493人,平均每案例造成1.1人死亡,平均宣告刑量为23.75年。在493例样本中,有120例样本是属于“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所谓基本故意杀人罪是指没有任何法定量刑情节并且基本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的故意杀人案,即从总样本中删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从犯形态、累犯、自首或立功、造成二人以上死亡、作案手段残忍、被害人有过错等情形而所剩余的样本。这些基本故意杀人罪的宣告刑量对确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基准意义重大,④ 所以特别将其列出。

      根据基本故意杀人罪27.08年的平均刑量这一结论,本文认为:该结论否定了部分学者所提出的量刑基准“中线论”。因为中线论认为量刑基准固定在法定刑幅度的1/2处,从重在中线之上,从轻在中线之下。⑤但是,就故意杀人罪基本犯罪构成而言,法定刑的中间线(10+30)/2=20年,基本故意杀人罪宣告刑量27.08年明显超过法定刑的中间线。同时此处表明2004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第9条第3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除外)或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死刑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的指导意见较为接近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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