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美国学者和立法者对美国《拜杜法案》的高度评价,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对《拜杜法案》实施效果的肯定,以及很多国家大规模地对《拜杜法案》的效仿行为,都源于《拜杜法案》颁布后美国大学等非营利性机构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技术许可和技术转移等指标的大幅增加[1]。《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就是日本版的《拜杜法案》。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层面制定类似的国家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政策,但是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出台。2002年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最重要的规定之一。为了更加有效地规范国家资助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借鉴《拜杜法案》的成功经验,有关部门建议提高《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法律效力,将其核心内容增加到《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并与现行《专利法》第14条第一款有关推广应用发明创造的规定相结合,以利用专利制度激励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创造和应用。因此,本文通过对《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的绩效分析,从而说明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核心内容吸收在新的《专利法》的合理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简单介绍我国国家资助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相关政策沿革的基础上,根据能够收集到的现有资料,主要从科研成果产出与转让两个方面来分析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在科研成果产出部分,首先研究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与国家资助力度的对比分析,然后研究我国主要科技计划产出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与财政资助的对比分析。在科研成果的转让部分,主要研究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金额的变化情况。 1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相关政策沿革 美国对政府资助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指导思想:一是“收权政策”,即政府投入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二是“放权政策”,即受资方有权拥有这些发明及其专利[2]。总体来看,我国在国家资助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方面的政策也是围绕这两种指导思想制定的,且主要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①1984—1993年:发明创造归属原则为“以行政规章规定归国家所有”,标志为198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该条规定: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全国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向其它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义务,绝不允许封锁和垄断。②1994-1999年:发明创造归属原则为“合同约定权利归属”,标志为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该条规定:执行863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③2000-2001年:发明创造归属原则为“行政规章规定为项目承担单位,特殊情况并约定的除外”,标志为2000年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④2002-2007年:发明创造归属原则为“行政规章规定为项目承担单位,特殊情况除外”,标志为2002年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该条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我国颁布的规范国家资助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中,有2000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02年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两个较为重要的部门规章。前者首次确认了对于国家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国家仅在特殊的情形下,并且合同约定时才予以介入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后者在肯定前者确立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基础上,明确指出项目承担单位对归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享有收益权,并增加了特定情形下国家介入的主要方式。这些部门规章是否对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呢? 2 2000-2005年我国科技成果产出与国家资助对比分析 2.1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与国家资助对比分析 国家资助对象主要是单位,也就是说国家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主要体现为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包括了非国家资助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但是在现有条件下,我们无法收集国家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所有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所以选择国内职务发明专利[3]申请量和授权量与国家资助进行对比分析。我们认为这种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与国家财政科技资助情况的变化趋势(见图1)。 图1 说明,2000—2005年,我国国家资助力度稳步提高,没有大的起伏。但是在此期间,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有明显提高,尤其是专利申请量提高比较明显。原因可能是发明专利的授权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授权量相对增长较慢,但是在2002~200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几乎同步较大幅度增加,这种增加趋势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图1 国家财政拨款与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主要科技指标数据库http://www.sts.org.cn/kjnew/maintitle/MainTitle.htm 2007-08-06 2.2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产出与国家资助对比分析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该计划自1983年开始实施以来,在科技促进农业发展、传统工业的技术更新、重大装备的研制、新兴领域的开拓以及生态环境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等方面都取得重大进展,解决了一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对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发展和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先导作用,同时形成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奠定了技术基础,增强了创新能力,使我国科技工作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