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扩散是创新的技术在经济领域和更大地域空间范围的应用推广。创新只有得到最大限度的扩散才能达到其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经济的目的,因而对技术扩散的深入研究越来越成为创新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设置专利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通过保护创新产权人的利益来刺激创新。施勒(Frederic M·Scherer)在1980年的文章中指出,虽然促进发明是专利制度最主要的目标,但同时它也促进了发明的开发和商业化应用并带动了信息扩散[1]。曼斯菲尔德(Edwin Mansfield)在1981年进行的一项有关化学、制药、电子及机械工业中模仿成本与模仿时间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专利的保护,很多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将不会付诸实施,这势必会影响技术的进一步扩散[2]。 虽然专利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但也有抑制创新扩散、制造垄断的一面。因为强有力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的垄断性使得专利转让价格偏高,这种方式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形成了技术扩散的障碍,减少了新产品的利用;又由于专利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从而影响了技术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的社会扩散,对整个社会技术进步不利。 1 技术扩散过程中的专利壁垒 专利壁垒是指技术拥有者利用专利制度控制技术的扩散,从而达到垄断技术、谋取高额利润的措施[3]。专利壁垒充分地体现了专利制度的两面性: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发明者,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它又不利于技术扩散和技术共享,从而最终阻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专利壁垒对技术的国际市场化传播的阻碍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1)技术拥有者利用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之间的弹性,通过专利文献和专有技术的保密措施来控制技术的扩散 不论是国内技术扩散还是国际技术扩散,只要是商业化传播都会存在技术输出方对自身技术的保护措施,从而给技术的输入方在实施技术上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技术属知识范畴,它具有难言性的一面。根据国际上有关调查数据分析,专有技术大量存在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客观上对技术的发明进行有效保护的现象引起的。由于一般国家的专利管理机构对专利说明书的要求都只是有一个大致的圈定范围,比如要求其公开水平达到他人在一般条件下可以重现该设计的功能为止,但是对他人重现的效能如何、功能发挥得如何却并没有作太多的规定,因此,发明人和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多把如何能使所申请的专利设计的功效发挥得最好的那部分知识当作技术秘密掩盖起来,从而使得应用此项技术的被授权人在未得到技术提供方实际指导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将这种技术实用化。目前,利用专利制度保护本国技术成果并在技术的国际市场化扩散中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设置专利地雷 所谓设置专利地雷,是指专利拥有人利用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诱使专利意识淡薄的企业落入侵权陷阱的行为[3]。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来垄断特定地区的市场,是创新型企业利用专利制度开发市场的常用战略,通常这种趋势也形成了某些国家之间衡量相对竞争优势的指标项目。由于在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注册专利相当于强化当地的市场竞争潜力,因此不少跨国公司和企业都开发出所谓的专利战略,这方面最有名的就是所谓专利地雷。20世纪90年代,日本企业遭受美国公司一系列的控告,涉及关于侵犯美国公司专利的问题被美国公司送上法庭,就是这类专利地雷的爆炸现象。原来,日本企业的大多数创新和发明都是在美国公司的专利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在利用这些技术开发美国市场初期日本企业的竞争力并不明显,也没有多少市场利益,这个时候美国公司并不过问;待日本企业在美国市场发展已有相当大规模、处在很难撤出的状况之中时,美国企业便开始动用专利武器。由于美国公司的专利大都是基础性专利,而日本企业的专利绝大部分是派生型专利,某些日本企业甚至疏于注册必要的专利;同时根据日本专家事后的分析,还由于存在日本企业不熟悉美国法律背景的因素,因此使得日本企业面对控告屡屡败诉。根据有关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企业大举控告日本企业的500余起案件中,仅有一起为日本企业胜诉,其余均为日本企业败给美国企业。败诉的结果便是由日本企业赔偿美国企业大笔专利使用费,而且由于多数日本企业还必须在美国市场发展,因此还要每年支付给美国企业相当大的一笔专利提成费用。 2 专利是法律手段的技术垄断 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如果不能先于其他替代技术推广和广泛应用,它便不能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发展。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每一次巨大进步,无不与重大技术革新及其扩散紧密相连。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自然扩散是一种模仿、学习、选择和传播先进技术的过程,具有下列性质:(1)技术创新扩散需由扩散主体通过某种渠道向潜在接受者传递,这说明技术创新扩散活动至少会遇到技术交流上的障碍;(2)技术创新扩散不可能是全方位的传递,接受者只对实用新型技术加以采纳,同时完善扩散技术的功能;(3)技术创新扩散议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技术融合,工艺创新在此过程中涌现;(4)技术创新扩散是检验技术成果实用性的有效途径;(5)技术创新的良好扩散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而非垄断的市场。 基于上述技术扩散的性质,我们看到专利制度对技术发明者的保护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技术的自然扩散,专利的实质是法律手段的技术垄断,阻碍技术融合与检验技术实用性的有效途径形成。技术成果作为劳动的产物,按马克思主义原理并不是无偿劳动的产物,但是专利制度却让专利所有者既无偿地利用前人智慧,又以牺牲技术进步的速度来加以保护,那么专利技术的社会成本又挂在谁的账上?从法律效力方面,法律并不保护首先获得技术突破的创新者,而只保护首先申请专利的创新者,可见专利制度在深层次潜藏着对整个社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再加上现行专利制度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这就更加制约了技术的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