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智力成果、促进技术传播、激励创新等方面发挥了其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它是激发创造力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加速器。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进步,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产出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繁荣经济方面远没有发挥它所应有的功能。根据经济学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两面性,其最终影响应是这两方面影响的综合[1]。我们不应否认知识产权制度功能也有其有限性的一面。 1 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有限性的表现 1.1 垄断价格形成、消费者福利损失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之一是它会给予权利人更强的市场地位,易于形成垄断价格,造成短期内社会消费水平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恶化。 就其本质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创造性知识成果拥有垄断权,并用法律手段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品向社会公开、传播,从而取得经济利益。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权性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极可能扩张垄断权利,垄断权利的扩张势必以牺牲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代价,影响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充分,因此垄断价格的形成及其带来的副作用相对来说不会很强。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市场体系不完善,因此极易出现知识产权滥用,形成价格垄断。特别是在专利方面,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使专利权人获得的相对市场优势大大超过在发达国家能获得的相对市场优势。因此,这些专利权人往往会在关键的技术领域减少生产销售数量,造成供小于求,从而形成超高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在药品、农药、植物品种、生物技术和信息产业上表现最为典型。据调查,专利药品比仿制药价格高出许多。中国1991年给予药品专门保护,1993年给予专利保护,有关药品的价格平均上涨3至4倍。在印度,1996年专利药品价格比1994年的价格上涨50%[2]。可见,发展中国家引进专利制度或加强专利保护后,专利权人通过产品区分和市场规划,更易获得市场支配力,更易形成垄断价格。在发展中国家,这尤其受人关注,因为知识产权产品往往来自跨国企业,这就意味着大量的相关利润转移出国。当然,发达国家企业更愿意在发展中国家开拓市场,因为他们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形成垄断价格的影响就会相应减小。 1.2 技术模仿、获取、使用的成本增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这种加强保护往往会导致减少获取技术信息的机会,即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与扩散。强知识产权保护之下,仿冒、复制将被禁止,通过模仿获取技术的成本大大提高,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会导致使用技术的成本也大大提高。因此,发展中国家为获得技术将要支出巨额外汇,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会得到更多的国际租金转移。 McCalman利用1988年29个国家的双边专利授权数(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和专利保护指数,对实施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导致的跨国收入转移进行了测算。其测算结果表明,TRIPS导致的国际租金转移在经济上是显著的。其中,美国是TRIPS的最大受益者:一方面,由于在海外拥有大量的专利权,加强专利保护使美国得到58.5亿美元的租金转入(几乎占据租金转入总额的70%);另一方面,由于美国专利法在1988年就已经达到了TRIPS的标准,因而它所需的制度改进非常小,实施TRIPS导致的租金转出仅为9200万美元。综合两种因素,TRIPS使美国从现有的专利上又获得了57.6亿美元的净租金收入。由于类似的原因,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瑞士也都成为净租金转入国。发展中国家在海外的专利数十分有限,而且当时的专利制度离TRIPS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因此无一例外地成为租金的净转出国。而且从数量上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短期代价是巨大的——尽管经济规模远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它们承受了全部租金转出的将近40%。例如,巴西每年净支出专利费17亿美元,印度为4.3亿美元[3]。 “模仿是后进者技术学习的必由之路,是他们获得自主产品开发能力的关键一步”,“后进者的赶超必须经过模仿阶段才能在技术上获得自主性,日本汽车工业的经验是如此,韩国汽车工业的经验也是如此”[4]。模仿的最大障碍可能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对于主要依靠模仿取得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其快速发展的机会。 1.3 管理和执法成本增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接轨,这是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必须履行的国家义务。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制度建设、实施和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