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交易、创新和知识产业

作 者:
周波 

作者简介:
周波,讲师,经济学博士,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知识是公共品的传统理论需要重新审视,知识交易具有可能性与可行性。知识交易激励知识生产和加速知识应用,引致创新繁荣。知识交易达到显著规模意味着知识产业的出现,知识交易是知识产业的基本活动。政府对知识产业的扶植需要考虑知识产业的特殊性,需要发展对知识市场的管制能力。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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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5766(2009)01-0140-06

      知识交易不仅存在,更呈现出产业化的态势。频繁的知识交易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系统的创新。鉴于此,本文将论证知识的可交易性,即知识具有交易的条件。之后研究知识交易对创新的影响,以及因知识交易形成的知识产业,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一、知识的可交易性

      知识是公共品的理论并未获得学术界的一致认同。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就曾设想过一种机制,其中所有的建议与知识都按需购买。科斯(1974)后来讨论的思想市场和知识市场实无二致。达文波特(1998)指出:那些认为知识的共享无需经济激励的想法是乌托邦式的,知识市场不仅存在而且和一般商品市场广泛地相似。这些观点表明科斯和达文波特都站到了知识是公共品这一理论的反面。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对于知识的可交易性进行论证。

      (1)知识是一种稀缺资源。知识消费不使知识本身消失,编码化知识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加以储存和传递,这些事实并不能消除知识的稀缺性。知识的稀缺性存在两种类型——原创性稀缺和扩散性稀缺(周波,2007)。知识生产成本导致知识的原创性稀缺;知识生产出来之后,知识转移成本又使得知识的扩散性稀缺不能很快得到解决,即便一件知识实现了最充分的扩散,一旦替代性知识出现,就需要新的扩散。

      (2)知识是公共品的理论支点来自于知识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一假定。事实上,该假定不过是经济学家的一种错觉。许多知识存留于人脑,人力资源的排他性使得依附其中的知识同样具有排他性。许多知识极其复杂,不经过知识拥有者详细解释与反复指导,用户根本无法明了该知识,体育教练就是例子。从技术上建立起知识的排他性也非想象那样的困难。许多情形,知识拥有者对稀缺知识的控制甚至可以达到与控制有形物品相当的水平。从成本的角度,边际用户并不带来边际成本,显性知识的复制成本十分低廉,显性知识是非竞争的;从效用的角度,知识的边际消费可能加强知识拥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削弱知识拥有者的期望效用,许多知识是竞争的。知识的应用性越强,其竞争性越强,知识拥有者越趋向于独占该知识。

      (3)尽管遭遇交易困境,知识交易并不像提斯(1998)认为的那样止步。知识交易存在三大困境。其一,由于知识转移具有分形的特征——知识转移完成之后,知识接受者可以便捷地成为知识供给者,一旦不能保持对知识租金的独占,知识交易的动力丧失;其二,很多知识不具有一个清晰、可验证的结构,知识与知识之间的边界不甚明确,由此引发卖方机会主义和买方机会主义:前者例如卖方在知识交易过程隐匿某些关键的知识内容,然后以追加交易的方式敲诈买方;后者例如买方将知识转移失败的责任尽归卖方,以此敲诈卖方;其三,知识效用是知识交易定价的基础,阿罗悖论表明:买方无法判断知识的效用除非他知晓该知识,一旦知晓该知识,则买方免费而得;知识效用具有高度的时间敏感性,一旦替代性知识出现,既有知识将毫无价值;知识效用还取决于买方的知识应用条件。由此,知识交易的定价成为难题。对应这些困境,经济系统存在着解决机制。针对困境一,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知识的独占性,增加了非智力成果拥有者擅自应用和交易知识的风险和阻力。针对困境二,存在着多种机制:一是信号显示机制。不同水平的知识供给者发送信号的成本存在差异,消费者可以根据信号类型推断知识供给者的水平,进而决定价格;二是声誉机制。声誉的市场价值迫使知识供给者关注自己的声誉水平;三是关系治理。与指定对象的进行长期而多次的知识交易;四是第三方治理。引入第三方监督买卖双方的行为;五是拍卖机制。它可以激励买卖双方说真话。针对困境三,周波(2007)系统讨论了知识交易的定价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就复杂知识的交易,分成合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4)经济系统存在诸多推动知识交易的因素。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人类在越来越小的领域知道得越来越多(Becker,1992),不同专业知识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变得非常紧迫,依赖传统模式来满足这些沟通远远不够。知识的需求量取决于知识可覆盖的人口规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阻碍知识流动的限制正在消除,知识能够在更大范围获得用户。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培养了越来越多拥有高知识和高能力的行为主体,由此扩大知识的供给也扩大知识的需求。此外,知识交易具有自强化的性质,即知识交易通过知识交易获得巩固。

      总结起来,知识稀缺性、私人品属性使得知识拥有者和需求者具有相互协商的愿望,知识交易是可能的;突破交易困境的各种机制与推动交易的各种因素联合,为知识交易铺平了道路,知识交易是可行的。公共品的免费供给不再是惟一的选择。当然,对于原理性、基础性知识,由于“发现价格”的过程异常艰难,它们的生产和供给还得依赖于科学制度。

      二、知识交易与创新

      熊彼特理论(1990)把知识生产和知识应用捆绑在一起,创新租金被视为知识生产和知识应用的联合报酬;知识交易理论把知识生产和知识应用分开,借助知识市场完成两者的利益分享。在熊彼特的框架,只有把知识生产到知识应用的全过程走完,创新才算结束。在知识交易的框架下,知识生产和知识应用自成体系,创新活动分成两种类型。下面详加阐述。

      无论东方文化传统还是西方文化传统,知识生产都被视为知识分子基于社会责任和私人兴趣而推进的知识发现过程。在这样的传统,知识生产是神圣的,不可能和“物欲”联系在一起;是骄傲的,不可能和满足特定对象的需求联系在一起;是孤独的,不可能和团队协作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传统,知识生产的动力来自于科学系统(David,1990)。一旦知识交易活跃起来,知识生产势必进入世俗的世界:知识生产不单是兴趣驱动,更是利益驱动;基于知识之间的互补性,知识生产者往往联合起来,知识生产由此实现组织化和规模化;知识生产不再是人们衣食无忧之后的“闲作”或者苦行僧式的探索,而是化为经济系统的一部分。

      同为人类应对知识稀缺的手段,经济系统的知识生产和科学系统的知识生产存在本质区别(周波,2008)。科学系统的知识生产是国家投资全民获利的模式,这时知识是公共品;经济系统的知识生产则是私人投资私人获利的模式,这时知识是私人品。科学系统通过行政评价和同行评议来决定知识生产者的报酬:行政评价的官僚主义倾向和报酬分配的马太效应都将削弱知识生产报酬的公平性,从而抑制知识生产者的创新冲动;同行评议导致知识生产项目的趋同化,从而损害社会福利。在经济系统,知识被快速而自由地定价,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决定了知识生产报酬的公平性,知识生产者获得的激励更为直接。更重要的是,经济系统的知识生产同样实现了新知识在第一时间被“告知”;市场的价格信号指示了知识生产的方向,保证了紧迫的知识优先生产;知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加快知识发现过程、提高知识扩散速度、推进知识生产者“自我否定”和知识演化。对于市场需求较为清晰、功能效用较为确定的知识,经济系统的知识生产比科学系统的知识生产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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