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发服务业发展的背景 研发服务业是研发活动外部化发展的结果。在工业革命以前及早期,研发基本上是一种好奇心驱动的个人活动。自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德国和美国掀起一股企业开办研发机构的浪潮,研发开始作为企业的一种职能被内部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大企业内部的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一直是世界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且是世界经济增长最主要的推动力量[1]。 20世纪70年代后,欧美国家企业的这种内部化研发模式首先受到日本经济崛起的挑战。20世纪70年代,日本企业的竞争力逐渐上升,一些产业已经超过了美国和欧洲国家,这一经济现象引起了世界的关注。日本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重视技术引进或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及用户合作来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产品和服务开发速度的技术创新模式,被认为是日本企业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传播,日本的技术创新模式对OECD国家当时盛行的技术创新模式造成了冲击。 其次,以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对欧美国家企业的研发模式也产生了冲击。在一些新兴产业,科学研究到产业化的路径被缩短;在一些领域(如生物技术),基础研究成果甚至直接就可转化为商业产品。这样,大学、科研机构以及由其衍生出的科技型小公司在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得到提升,并成为创新的重要源泉;同时,技术革命和全球竞争的加剧导致商业环境变得日益动荡、产品生命周期缩短,这也迫使企业必须开始通过提高研发速度和效率来获得竞争优势。 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企业研发外部化的趋势逐渐显现出来,即研究机构、大学、专业的研发公司等外部研发力量在企业技术获取和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与其他研发力量(大学、研究机构及其他企业)合作或委托研发,通过并购、购买等手段从外部直接获得技术的比重越来越高。 研发活动的外部化使大企业越来越依赖于从外部获得技术,同时也催生了以研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研发服务业的发展。如美国硅谷大量存在的“纯设计的半导体公司”,其工作内容是设计半导体产品,然后将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本身并不参与半导体产品的制造和营销环节[2]。在医药研发领域,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仅有几家专业的医药研发公司,而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上千家,同时,其承接的外包业务范围也从临床研究的咨询和策划环节扩展到从研发到临床实验的所有环节,其中最大的Quitntiles Transnational公司在1998年的收入已超过14亿美元,其同时为全球50家制药公司服务,管理着上百个项目[3]。 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业,对于发挥北京“科技中心”和“创新高地”优势、促进经济“高端、高效、高辐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北京的研发服务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成为北京支柱产业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加强研究,揭示影响研发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作用机理,是当前引导和支持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研发服务是研发服务企业参与客户的创新过程并为客户完成其中部分环节的过程。研发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专项服务,例如医药业检测和临床等环节的外包服务;另一类是提供新产品解决方案,手机设计服务就属于此类研发服务业。 虽然以独立形态存在的手机设计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但已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盛转衰的过程。在产业发展的顶峰时期,手机设计一度成为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省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政府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如今,大多数手机设计公司已经转型或被手机制造企业收购,以独立形态存在的手机设计产业规模已经很小。 本文试图通过对手机设计产业进行分析,揭示影响研发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作用机理。本文首先介绍手机设计产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和我国手机设计产业的发展概况;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技术、市场以及区域专有因素等对该产业发展的影响;最后总结研究结论并阐述对北京研发服务业发展的启示。 2 手机设计产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手机设计产业在手机产业链中的位置如图1所示。图1中:实线表示物流,显示了商品从芯片、原器件、代工厂商到最终用户的过程;虚线表示信息流,显示了产品设计商将产品方案成果转交于品牌厂商,由品牌厂商或代工厂商进行加工以及设计服务商在设计及制造过程中与代工厂商、芯片、器件厂商沟通的过程。在产业链上,手机设计商处于上游的品牌厂商和下游的代工厂商之间。
图1 手机产业链示意图 需要说明的是,图1中产业链上各个主体承担的职能只是一种理论化的抽象,在现实中设计、制造、品牌和营销等职能在各个主体间有着不同的分布。例如,图1中的代工厂商相当于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而当OEM同时承担设计职能时就变成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ODM拥有自己的品牌并进行营销时就成为OBM(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r,原始品牌商),而在现实中这三种厂商是同时存在的;同时,一些拥有品牌的厂商也可能只做设计和营销甚至只做营销。在本文中,我们将拥有产品品牌的企业称为品牌厂商或品牌商——不论其只做营销还是“设计+营销”或“设计+制造+营销”。表1是对上述几类厂商承担的职能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