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浪潮中,一个国家的科技计划对外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助政策是摆在各国面前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课题。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最开放的国家,对外资企业的资助政策问题也曾是其20世纪90年代五大政策难题之一。美国在相关科技计划的资助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本文以先进技术计划(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简称ATP计划)为例,分析总结美国的相关做法,以期能够为我国科技资助政策的相关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ATP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按公平竞争和成本分摊原则,为帮助美国产业界研发在产品开发以前必须解决的,风险大但具有巨大经济潜力和商业化能力的竞争前技术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向企业和研究联盟提供研发资助的科技计划。该计划从1990年开始实施,2007年演变为技术创新计划(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gram),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 and Technology,NIST)负责管理。 1 ATP计划对外资企业资助状况 自1990年ATP计划开始实施到2003年9月为止,ATP计划共接收了6054个项目申请,从中筛选并资助了709个项目。获得资助的项目中有外资参与的项目共64个,占所有受资助项目的9%(64/709),49个项目是联合申请,15个项目是单独申请。64个项目中包括了15个不同国家的75家外资公司,并且有的外资公司参与了不只一个资助项目[1],总体状况如图1所示:
图1 外资企业参与ATP项目基本情况 参与ATP计划的外资公司来自15个国家,国家以及分公司的数量分布见图2[2]。该图中不包括所有权在项目资助过程中被美国收购的分公司和中途退出ATP项目的分公司。有的分公司在不同的年份申请和参加了不同的ATP项目。 从外企公司参与的ATP计划的时间和数量分布看,在1990年ATP计划开始实施的前三年,并没有外资公司承担ATP的项目,直到1993年开始,才有德国、英国、荷兰的三家公司分别参与到ATP的计划中来,以后各年根据需要有所波动。当然,ATP计划的同一个项目中也包括来自不同国家的外资公司的参与(见图3)[3]。美国ATP计划对外资公司开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过程。
图2 请或参与ATP计划的美国分公司国家与数量分布图
图3 ATP计划每年具有外资参与的项目数量分布图 2 ATP计划对外资企业资助的基本要求与审查程序 在美国的科技计划管理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对外资企业申请国家计划的管理办法和程序。 2.1 外资企业申请ATP计划基本条件要求 ATP计划中,无论外资公司单独申请还是与美国公司合作共同申请资助,ATP对外资申请者的资格都具有明确的要求。首先,外资公司想要直接申请或参与ATP项目,必须在美国境内有已经组建的分公司,同时该分公司及其母国还要接受ATP对外资公司进行的外资资格审查(Foreign Eligibility Finding)[4]。其次,非美国境内的外资公司没有资格作为直接的申请者和参与者得到ATP的资助,但是可以作为项目分包者获得ATP资助。同样,美国公司的境外分公司也只能作为项目分包者而不能直接获得资助。再次,虽然ATP没有明确地禁止不允许直接申请资助的公司在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研究和活动,但是,将大量的研究活动安排在美国境外进行的话,会在审批和评估的过程中失去竞争的优势。最后,如果申请资助公司的拥有人是美国绿卡持有者的话,那么该公司也是没有资格得到ATP资助的,但是可以获得ATP资助的必要条件是将公司的拥有权转交给美国公民。 可以看出,ATP对涉及外资企业申请者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申请主体必须在美国境内,并且原则上不鼓励在美国境外的公司和研究机构进行ATP项目的研发活动。这也充分体现了ATP在对有外资介入的申请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审慎态度,也是对美国经济利益和科技竞争力最大限度的保护,这也是ATP计划资助研发的宗旨所在。 2.2 外资企业申请ATP计划的评估程序 无论是外资公司还是美国公司在申请ATP计划资助时,首先都要经过基本筛选程序(Cated Selection Process)[5]来接受ATP的资格审查。该程序包括两条最基本的选择标准:科学技术的价值;对美国广泛经济利益的潜力。这两个选择标准是任何申请主体——不分内外资、不分申请形式——都必须符合的硬性标准,ATP的资助决定首先取决于对这两个选择标准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