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从西方国家引入的,其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严格地说应译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它是指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由于上世纪中期我国众多学者在翻译、介绍国外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时,使用“知识产权”这一名词,这一译法逐渐为大多数人接受。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种类和内容都呈扩张的趋势。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崛起,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而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表现。 一、知识产权的创新效益分析 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一项发明创造即一项技术创新,要想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件作品要想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要具备独创性(或称原创性);一件商标设计要想取得商标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又称非公知性),都与“创”和“新”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知识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是正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创新的垄断利益就越大,创新倾向就越强,从而提高了技术知识被开发创造出来的可能性,增加技术知识的供给数量。这对整个产业群落是有益的,即增加了整个群落的系统利益。设Z表示知识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X表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Z与X之间构成函数关系,即知识创新效益函数Z=φ(X),见图1。 创新效益函数Z=φ(X):(1)当φ'(x)>0时,单调递增,说明政府保护程度越高,学研方创新效益越大。(2)当Limf(x)=C有上界,说明政府保护程度最高时,学研方创新效益达到较高的水平,知识创新收益的提高将不再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度的继续增加,而主要取决于研究与开发的投资等因素,故有上界。(3)当x=O时,Z=b,即在政府不支持的情况下,因学术研究和利益驱使,依然有一定的创新效益。(4)当x=a时,Z=0,即在政府的负鞭策(阻碍技术创新)达到一定程度时,创新力度才接近于零,这只是一种假设情况。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技术创新以及创新效益至关重要,但也并非线性相关。学研方凭借这种高新技术的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进而加大科研开发的投入,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群落的发展。
图1 创新效益函数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即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降低技术创新水平;而如果对保护知识产权滥用,又可能对知识的传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水平。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都至关重要。Nordhaus(1969)将专利保护度等价为保护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优专利设计所面临的基本权衡:保护太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创新激励,但保护太强又会导致太大的垄断扭曲;借此证明社会最优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有限的。[1]Gallini(1992)将专利保护宽度定义为其他厂商对专利产品进行非侵权模仿的成本;她认为保护期限应尽可能小,保护宽度应无限大。通过调节专利期可以使研究开发激励及创新者占有社会收益的份额之间达到均衡的同时,社会效益最大化。[2]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计要考虑几个相关因素。从创新激励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必须足够长,使创新者得到足够的收益;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又不能太长,否则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长短还应与知识产权的实际寿命相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护期限将导致社会收益增大或减少。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时,应该在有效激励创新的前提下,实行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即使创新者能够得到足够的收益,又不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应该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度,既不要影响技术应有的扩散水平,又不要影响创新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时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群落生态系统的优化。
图2 创新企业与模仿企业的收益模型 注:参考周寄中等:《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联动与效应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