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投合作管理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文清,赵黎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072)

原文出处:
管理科学

内容提要:

在孵化器与创投合作对创业者进行的管理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创业者拥有比孵化器和创投更多的内部信息。运用两位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框架,将孵化器与创投之间的互动行为引入管理问题,探讨创业者的信息是否披露、孵化器与创投是否合作以及两者管理性质对孵化器与创投合作管理的影响。研究表明,创业者是否真实披露其私有信息、孵化器与创投是否合作以及孵化器与创投的管理行为的性质都会影响两者投入的管理成本。不论创业者是否披露其私有信息,孵化器与创投不合作时的管理成本都高于合作时的管理成本;当创业者不愿意披露其私有信息、创投与孵化器不合作时,替代性质的管理成本高于互补性质的管理成本。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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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作为连接知识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桥梁,作为培育自主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的平台,已成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出,目前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链接和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不足,特别是融资能力有待加强。创业投资是一种结合了资本、技术、管理和创业精神等的特殊投资方式[2],孵化器和创业投资都是与技术革命伴生的制度创新,二者都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二者的结合可以互相促进,形成多赢[3]。为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孵化器和创业投资的多赢目标,应该把创业投资引入孵化器。

      目前对孵化器与创投合作管理的研究大多从定性的角度进行讨论,从孵化器与创投合作的微观关系出发进行的定量研究尚没有展开。本研究在Khalil等研究的两位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框架基础上[4],对孵化器与创投的合作管理进行探索性研究;尝试将孵化器与创投之间的互动行为引入管理实践,以创业者的信息是否披露以及孵化器与创投是否合作管理为分析框架,研究创业者披露和不披露私有信息两种情况下孵化器与创投是否合作的管理成本,并研究孵化器与创投管理行为互补和替代时两者的努力水平。

      2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投合作研究现状

      孵化器的孵化对象是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它们之所以需要孵化,是因为其具有很高的失败风险[5]。根据研究,未经孵化的中小企业失败的关键原因是资本投入不足和管理匮乏[6]。国外的研究表明,创业投资介入新创公司经营管理后,新创公司的运营效果得到明显提升。

      Megginson等对1983年~1987年间IPO公司有无创投介入经营管理的运营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证明创投介入公司管理提高了运营绩效,且可缩短被投资公司上市所需的时间和降低所需的成本,这是因为创业投资的介入使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减少[7]。Jain等采用Megginson等的取样方法,分别以136家有创投参与和没有创投参与的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有创投介入的创业公司在上市后的绩效会优于无创投介入的公司,而有创投介入的上市公司的销售增长率也较高,而且创投的监督质量越好,上市公司的运营绩效越好[8]。

      孵化器与创投合作从理论上可以解决新创的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和管理问题,提高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孵化器与创投融合可产生项目源优势互补、管理优势互补、资金优势互补和政策优势互补[9]。在实践中,孵化器与创投的合作还存在多种障碍,即使是面对理论上具有范围经济性和规模经济性优势的孵化器,但由于现实中孵化器自身的缺陷和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创投难以放心与之合作,孵化器和创投之间的紧密协作难以实现[10]。为促进中国孵化器与创投的发展,需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制定鼓励政策[11]。

      上述文献多从定性角度对孵化器与创投之间的合作进行探讨,瞿群臻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给出两者融合决策的基本分析,阐明信息搜寻在两者融合过程中的重要性,建议建立孵化器与创投融合的激励约束机制[12]。

      如同创投之间合作对创业者进行管理一样,在孵化器与创投合作对创业者进行的管理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创业者拥有比孵化器和创投更多的有关企业的内部信息,从而导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13]。目前对创投与创业者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多,将创投和创业者的关系看做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研究是较为成熟的创投创业者研究模式[14~17],从单一创投与单一创业者的委托代理模型到单一创投与多位创投的委托代理模型,发展到多位创投与单一创业者的委托代理模型。

      尽管孵化器与创投的合作与创投间的合作有相似的地方,但是孵化器与创投的合作管理和创投之间的合作管理有着本质不同。一是二者合作内容不同,创投与创投的合作大多是资金层面的合作,以分散投资的风险;在孵化器与创投的合作中,创投提供企业成长的资金,孵化器提供创业企业成长的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设施,很少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二是二者利润来源不同,创投间的合作一般按照资金投入的多少对创业企业成功后所得的利润进行分配;在孵化器与创投的合作中,创投的利润为创业企业成功后的利润分配,孵化器的利润来源为创业企业的场地租金、有偿服务的费用以及创业企业成功后上缴利税的财政返还。

      3 模型与假设

      

      4 创业者信息充分披露

      本研究所指的充分信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愿意合作的目标函数是追求双方的效用总和最大,而道德风险的目标函数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自己的最大效用[18]。

      4.1 信息充分且科技孵化器与创投愿意合作

      假设l为孵化器中创业企业的税收强度,0≤l≤1;t为地方财政对孵化器的返还强度,0≤t≤1;σ为政府对创业企业的补贴,σ≥0;z为政府对创投固定资产投入的津贴率,0≤z≤1。创投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获得(1-s)(s为创业企业所获项目报酬的比例,0≤s≤1)比例的项目报酬。资金的用途包括创业企业试验仪器等固定投入K(K≥0)、创业者的固定工资b(b≥0)以及创业企业向孵化器上缴的物业和管理等费用r(r≥0)。在信息充分且孵化器与创投愿意合作的条件下,项目的价值为R(θ,a,g)。孵化器的报酬主要为创业企业上缴利税的财政返还和场地租金收入,并扣除提供服务的成本[19,20]。由上述讨论,创投、孵化器和创业者的报酬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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