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是新经济社会中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投资机制,是有效联系“资本”投资者与“知本”(知识资本)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从世界范围内的创业投资模式来看,除中国台湾因为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而普遍采用股份公司制以外,其他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制。我国由于创业投资政策法律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有关的管理办法尚待完善,大多采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1 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者的目标比较 在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准确把握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者的目标是寻求多赢合作模式的重要前提条件。 1.1 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目标 (1)一定风险条件下较高的投资回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的首要目标就是要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与传统投资者相比,创业投资机构不仅不惧怕风险,反而大多数都是风险追求者,只要有把握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创业投资机构都会根据自己承担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2)在合作期间能够控制董事会。在创业投资的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一般都会参与董事会,而且常常派出代表出任董事会主席或者董事长,控制并领导董事会开展各项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对风险企业进行监管或者提供决策咨询,监督创业者严格履行投资协议,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更换管理层,接管风险企业。 (3)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及时退出。为了最终实现投资回报,创业投资机构在实施投资之前通常都会考虑退出的渠道与方式等问题,以确保在合作期满或者企业经营发生异常的时候能够及时退出,尤其是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持股比例不大的风险企业而言,退出机制的设计是控制投资风险和保证实现投资收益必不可少的环节,一般都会要求创业者做出回购或者转让方面的承诺。 1.2 创业者的合作目标 (1)领导自己创立的企业。创业者有领导风险企业的强烈愿望,并希望最终能够拥有自己的公司。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时候,创业者都毫无例外地非常关心风险企业的股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即便不能控制风险企业,也希望能领导自己所创立的企业发展。 (2)寻求业务发展所必须的各种资源。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往往都面临着资金紧张、企业管理经验缺乏等不利局面,为了寻求充分的资源来发展业务,必须在外来融资和自己的持股比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方面,企业发展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另一方面,创业者也不希望严重稀释自己的持股比例。 (3)合理的收益与报酬。创业者在希望领导并拥有自己企业的同时,当然也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股份、较高的股票价值以及合理的经营报酬等等。 1.3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者的合作目标比较 在创业投资的过程中,投资双方合作目标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希望风险企业能够取得成功,并获得合理的收益,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创业投资机构是希望在合作期间能够控制风险企业,而创业家则是希望能够领导并最终拥有自己所创立的企业。 通过比较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者的合作目标,可以发现,投资双方都存在优势互补、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特性,虽然在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方面存在一些冲突,但实际上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在权力分配方面,创业投资机构只是希望在合作期间能够控制风险企业,而创业者是希望最终控制并拥有自己的企业,显然这里存在一个时间差;在利益分配方面,只要投资双方都树立起“做蛋糕”、而不是“分蛋糕”的合作理念,也就是说立足于向成长企业要效益、向市场要回报,而不是斤斤计较只想占对方的一点小便宜,因此,从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者的合作目标的共性和个性出发,完全有可能设计出合理的投资模式,使得投资双方在合作期间形成一个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2 保证金转股模式 2.1 效用与风险态度 不同的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往往不同;同时,在不同的决策环境之下,同一个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分析决策者的效用曲线,并掌握其风险态度的这种变化特点,有助于充分理解创业投资双方的合作动机与需求,寻求实现投资者、管理者和创业者多赢的投资策略。 由于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创业者和投资经理对于财富的渴望非常强烈,远远超过他们对损失的惧怕程度,属于进取型决策者;相对而言,投资者则更为关心资金的安全性,宁可少分配一些收益,也不愿意承担太大的风险,属于保守型决策者。如果按照传统的“同股同权”的投资模式,合作各方根据出资比例相应地确定分配比例,那么很难将这两类风险态度完全不同的资本投资者和“知本”投资者结合起来。 国外创业投资广为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度正是根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风险态度和不同效用曲线特征而设计出来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其收益分配比例可以高至其出资比例的几十倍,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并愿意接受少于其出资比例的收益分配比例,从而表现出一种“不同股不同权”的合理现象。因为一旦合作成功,创业者的效用将得到大幅提高,同时投资者的效用也会提高,从而合作各方的总效用将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