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合法化战略与创新市场化整合研究

———个综合模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运周,张玉利,南开大学商学院。(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科学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

创新企业在创新活动中既面临着创新的技术障碍,更面临着如何市场化创新的制度障碍。在面临既有企业的打压,互补资产拥有者的利润争夺、模仿者的跟进、以及既有制度的约束等市场化障碍时。创新企业需要稳健的整合运用依从、选择和操纵三种合法化战略来获得市场化的成功。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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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由于创新企业的创新可能对现有行业的“创造性破坏”,尤其是“突破性创新”可能带给现有企业的致命性冲击。现有企业往往会联合起来对付突破性创新企业的进入。创新企业在创新产品市场化过程中,因此危险重重。创新者面临两种创新障碍:一种是技术创新的困难;另一种是创新产品市场化的障碍。创新者往往习惯于追求技术创新的卓越,陷入Penrose(1959)所谓的“创造力竞争”的怪圈:企业可能陷入不断的更新产品的怪圈,因为假定只有“最新最好的”产品才能卖出去。而这种创新竞争往往使得局限于特定领域的企业变得更加脆弱,也限制了企业成长和多样化发展。

      传统的创新研究要么聚焦于技术创新,要么聚焦于创新扩散的顾客心理学分析。对于创新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约束的分析还很欠缺。新制度学派的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认为,在不确定性情况下,人们不愿意冒然尝试新奇的东西,现有的制度或社会结构(价值观、规范、认知、模式等)影响着人们的决策,人们往往基于创新产品与制度的一致性判断创新产品的可接受性(Aldrich & Fiol,1994)。但是由于创新总是突破既有制度的一些规范与认知等。因此就产生了创新的悖论:新企业一方面需要创新实现成长,另一方面,既有制度中人们的认知局限往往成为创新市场化的制度约束。

      2 理论回顾

      创新公司经常并不是创新中获得利润最多的组织,顾客、模仿者、互补者和其它行业的参与者可能受益更多。比如,在模仿较容易,市场不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情况下,创新利润就可能被某种互补资产所有者获得。另外,创新公司也面临模仿者的压力。首动优势(first- mover)可能被跟随优势(second- mover)取代(Teece,1986)。

      除了直接的竞争压力外,创新者经常面临着社会不理解和不接受的认知困境。复印机技术的发明者切斯特·卡尔逊1938年便发明了静电复印的关键技术。可是在随后几年时间里,卡尔逊试图向GE公司、IBM等20多个公司推销这个创新专利时,都被拒绝了。

      为克服创新市场化的认知障碍,自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创新扩散研究开始在消费者研究领域受到重视,并出现了采用者类型,意见领袖作用,和S型扩散曲线等创新扩散理论。但是这些营销学的扩散研究也存在着明显的偏见:亲创新(pro- innovation)和心理学导向(Rogers,1976)。亲创新的偏见服务于创新者而忽视了消费者,它假定了创新是好的并且应该被顾客采用。心理学导向则只关注如何让创新被顾客认知。但是这些理论忽视社会结构/制度对扩散的影响。事实上,人们的认知既受到个人心理因素的影响更受到所处社会结构/制度多个层次的约束。例如,1878年9月爱迪生开始开发白炽电灯时,爱迪生遭遇了诸多市场化难题。(Hargadon & Douglas,2001)。

      由于组织运营活动的社会嵌入性,制度对于组织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企业需要适应制度的管制、规范和认知来提高合法性(Ruef & Scott,1998)。合法性水平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以既有制度内的法律、规则、规范、价值观、信仰等作为评价标准,对企业活动的适当性(appropriate)、恰当性(proper)和合意性(desirable)的一般感知或设想(Suchman,1995; Scott,1995)。组织通过与制度保持一致性而获得合法性(Dowling & Pfeffer,1975; Powell & DiMaggio,1991; Meyer & Scott,1983)。合法性的作用机理在于组织通过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伴随着资源的供给增加)而提高了组织效益(DiMaggio & Powell,1983)。

      创新企业面临三种合法性约束:管制合法性(来源于管制规则、规范与标准)、规范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价值观与人们期望)和认知合法性(来源于人们的既有知识和信仰系统)。Meyer & Rowan(1977)指出制度环境存在一种所谓的“魔力”促使组织与制度保持一致性。但是大多创新都会超过人们既有的认知。创新者一方面需要通过依从既有制度获得合法性认知,另一方面,创新者经常必须干扰文化环境、影响社会结构规范和价值观,以便获得支持基础(Zirmnerman and Zeitz,2002)。例如,首个推出网上购物的创新企业,需要改变人们现场交易的习惯,说服人们相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但是并不是每个创新企业都能成功的改变人们的认知,这一过程的曲折性往往是许多公司失败的原因。比如,摩托罗拉的铱星移动通信系统项目。

      组织在制度约束面前也能够主动影响制度获得合法性。但是这通常需要创新者采取稳健设计战略:充分的利用现有制度规范中人们的既有认知基础,加以引导,并逐渐改变制度,同时注意规避既有企业的竞争,实现创新的成功市场化。比如,爱迪生为了克服制度约束,注册了一家煤气照明公司(电灯公司还不允许注册)。在营销其电灯时,爱迪生不是过于突出电灯的“新”,而是尽量用现有制度内顾客可以接受的语言说明灯泡的好处,爱迪生使用户很容易识别出电灯产品创新之处,同时,又很容易就学会使用它(Hargadon & Douglas,2001)。因此,合法化战略的选择对于创新企业提高合法性认知和规避竞争,成功嵌入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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