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共性技术(Generic Technology)是在产业中多个领域广泛应用并对产业产生深刻影响的技术;企业合作研发被各国认为是有利于共性技术开发的有效组织形式,然而,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更接近市场应用,产业中骨干企业需要在产业链上端的共性技术的合作,但又不得不在产业链下端的最终产品市场上进行面对面的竞争,企业合作研发受到吸引极和排斥极的双重影响,政府的有效介入对企业合作研发至关重要;通过构建模型,本文研究影响企业合作研发的吸引极和排斥极特征,为了鼓励企业合作研发和提高政府资助效率,政府应采取基于产业共性技术特征、产业整体竞争态势和骨干企业实力特征的柔性资助战略。
图1 技术类型和投资主体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合作研发方式来开发产业共性技术,合作研发的特点包括:避免重复研发以节省成本,共享资源和技术高度协同以突破关键技术,研发资金规模投入以突破经费瓶颈(Vonortas,1997; tao&Wu,1997; Kline,2000)[9][10][11]。例如:日本本田、美国通用和德国宝马三大汽车公司一起研发下一代氢燃料电池技术,以降低燃料电池科技开发成本,同时促进燃料喷嘴与氢供应系统的其他零件标准化;半导体领域互为竞争对手的日本东芝、日立、松下、NEC和瑞萨科技五大半导体制造商,通过融合各自的芯片部门方式建立下一代处理器研发联盟,以减少各自研发支出;半导体厂商英飞凌科技和南亚科技在动态随机存取内存(DRAM)技术方面开展合作,以加强双方在DRAM市场竞争优势并共同分担高昂的研发费用。 许多国家政府普遍认为产业中骨干企业间的合作是一种有利于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的有效方式,欧盟于1998~2002年开展了框架计划(Framework Program),旨在推动企业合作研究(Co-operative Research),已在电子、化工和机械制造业协调和资助了多个企业合作研发组织;美国SEMATECH计划就是政府亲自牵头组建多个企业参加的合作研发组织;WTO允许政府对科研的补贴,其相关条款规定政府对产业研究的补贴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对竞争前的开发活动,政府补助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50%,所谓产业研究,本质上就是产业共性技术研究。 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处于竞争前(pre-competitive)阶段,这类技术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的试验发展两个阶段,技术优势又往往集中在产业中极少数骨干企业中,这些企业需要在共性技术这个“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专有的产品(马名杰,2005)[11],企业既需要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又不得不在最终产品市场进行面对面的竞争,吸引极和排斥极特征直接影响企业合作研发,政府的相关协调和资助政策在平衡吸引极和排斥极特征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影响产业中骨干企业间合作研发的吸引极和排斥极的关键要素特征以及政府相关资助政策的定位,以更有效地发挥政府资助效率,加速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开发,提高我国产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