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政治生活均有其秉持的伦理精神。这是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对政治生活何为善、何为恶的心理共识,是人们尤其是公共权力掌握者对政治生活的价值追求。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政治生活奉行的是意图伦理,各类政治组织包括政府只注重自己行为意图的正确和慈善,而忽视自身权力行为的规范及结果。对明显违反法律和道义的滥权行为,对人人皆不欲求的恶劣结果,往往以行为人具有善良的主观愿望和意图予以宽肴和谅解,由此导致滥权行为的普遍化和对行为后果的主观疏忽。这是意图伦理的道德风险。自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伦理精神发生了潜静而又深刻的变化,责任意识逐渐取代意图意识或者信念意识,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新伦理精神,并为责任政府的建设提供着不可缺少的文化基础。 一、政治的意图伦理及其缺憾 意图伦理(也称信念伦理)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个重要学术概念。他在讨论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时引申出“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著名界分。他认为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意图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所谓意图伦理,简单说就是只考虑行为意图的高尚公道和周正,而不问此种行为本身是否正当以及在事实上将会导致何种后果,只要行为意图是善的,行为本身也肯定就是善的,尽管此行为在复杂社会环境下导致了并不善甚至可能是相当恶的后果,但这并不是行为者及其行为本身的过错,而是他人没有很好领会此种意图或没有很好按照此种意图去做的责任,或者干脆就是冥冥之中神秘力量暗中阻梗所致。意图伦理的确立是基于善因与善果之间存在一种简单对应关系的主观认定,“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韦伯认为事情如果真如此,那么问题的全部复杂性就不复存在。在社会现实中,善果并不一定出于善因,恶果也并不一定出于恶因;而且事实往往恰好相反。任何不能理解这一点的人,都是政治上的稚童。在无数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有时为了获得善的结果,似乎不得不采取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是极可能出现的罪恶的副效应。但问题是,当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而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上的任何伦理都无法得出结论。①由此也决定了意图伦理的不可靠性和危险性。 而责任伦理则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与担当意识,它追问行为本身的善恶以及行为后果的良窳,它对人们主观意图之善恶抱有理性的怀疑,并否定一切以善的意图虚饰的恶的作为。它要求人们必须为自己涉及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作出交代和说明,必须承受与此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对此种行为之正当性的审判和评价。韦伯认为,从人性角度看,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这一点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这才是一个人对责任的信念,具有此种信念的人才是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② 自韦伯以后,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就成为一个内涵丰富的规范学术概念。尽管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还存在着诸多争议,但都承认它们是现实政治生活不同伦理精神的有效概括,并在相互比较当中,明确地取向责任伦理。现实世界是相当复杂的,有善良的愿望和美好的意图,并不一定会有良好的结果;再说愿望和意图的善良与否是一个相当主观的问题。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相处过程中,要更多地彼此相容,彼此尊重各自的行为选择。不要以自己的好恶标准去衡判他人的行为选择。一种行为选择只要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被当时的社会伦理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该动用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制裁和惩罚。英国法学家哈特在论证对不道德行为不宜采用法律强制执行这一主题时指出:一种行为如果不幸引起他人不快,而这只是因为他自己的观念信仰使然,那么不能因为有人不快而对那种行为进行惩罚。如果要“对那些引起此种苦恼的人们进行惩罚,也就等于仅仅因为有人反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而对他们施以惩罚;那么,惟一能与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扩展共存的自由,只能是去做那些从来没有人会认真反对的事情。这种自由很明显是毫无意义的”。③哈特在此虽然讲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其实也有否定意图伦理的意思。他告诫人们不要自以为某种做法对他人有利就强制要求他人接受,也不要因为某种做法与自己所秉持的道德观念不符从而引起了自己的不悦而动用权力和法律去予以惩罚。在处理社会关系上,我们不能仅从自己的意图出发对待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不能把自己的意图作为衡判一切的终极尺度,更不要借助公共权力把自以为善良美好的意图强加于人,因为这将会从根本上损及更为重要的自由原则。因此,处理公共事务不能仅从心正意诚出发,而是要从对公民所承担的责任出发,从尊重每个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权出发。对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我们关注并在意的也不是他们的主观意图,而是他们的行为表现、行为过程及其行为结果。这就是政治领域的责任伦理,就是我们对责任伦理的坚定信念。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政治生活和政府治理奉行的正是这种貌似仁善的意图伦理。我们尤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掌权者总以为只要有良好的动机和善良的愿望与意图,就一定会有好的行为,行为的结果也一定是值得期待的。我们只在意各级掌权者的动机和愿望,而很少去关注掌权者们的行为和后果。这是一种典型的只讲意图伦理的政治,它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首先,政治的意图伦理使共和国的发展道路和方式出现严重偏误。在政治的意图伦理支配下,我们完全忽视了基本国情的律约,抛弃了历经多年探索终于发现的发展规律,天真地相信“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以为生产资料的公有程度越高越能激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于是,我们进行了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变革,开展了完全凭借热情、严重违反规律和科学理性的“大跃进运动”;为了在旧世界的废墟上建设一个崭新的世界,建设一个心目中理想的美好社会,我们甚至发动了破坏文化传统、损及社会结构、触动人们灵魂的“文化大革命”。这一系列折腾性的政治经济社会运动严重耗损了中华民族的元气,使我们错失了战后二十年世界范围内的黄金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