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体系视阈中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契合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建新,南京审计学院教授 南京 211815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我国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视阈中重视对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契合的研究,正是核心价值体系实践和财经伦理机制构建需要突破的一个契合点。本文从完善财经信用及其运行机制的意义上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分析和论证,就我国财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缺乏现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提出相关的研究论证,从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契合点入手,探究两者相契合的三个理论向度,从理论基础、理论目的、理论功效的措施上给予完善,使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面向实践的基础上,具有现实应用性和操作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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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频繁爆出财经信用丑闻事件,到2008年世界范围内金融海啸的爆发,所形成的金融灾难风暴潮直接席卷全球,引起社会各界对现代财经信用体系建设的广泛关注。缘何像美国这样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会爆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呢?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导航和社会伦理约束。市场经济本身存在趋利动力,加之人的观念与行为易于产生某种偏执的求利冲动,使企业不得不在“利润”和“责任”之间做出权衡,在规避制度规制和道义承诺中,导致权、责、利关系失衡。现代信用危机频频发生,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关系与伦理关系规范存在失衡,是一种伦理责任关系失衡①。如果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看作是一个由制度信用、政府信用、道德伦理信用等所构成的综合性、多层次的权利和责任承诺体系,那么,道德伦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规范要素。尤其在单纯的经济规则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覆盖所有经济生活领域,更不能内化为所有经济主体的观念和意志时,需要我们从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契合点入手,探究两者相契合的三个理论向度,即理论基础、理论目的、理论功效,并在面向实践操作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道德价值的认同,以达到“利益”和“责任”的相互制衡,从而维系和支撑信用关系中的健康合理的利益流动。

      一、诠释理论基础的时代范式: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价值同构与规范互补

      把握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契合应该掌握基本的理论,这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面向实践的基础上具有现实应用性和操作性的基础性探索。在现代信用危机的时代问题中,此理论必须具备一定的时代特性和价值立场。因此,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将强调,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契合是在经济伦理学的基础上强调的基础理论的价值认同范式,即财经信用与社会伦理的价值同构与规范互补。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丑闻伴随着对信用危机的广泛关注,使得信用开始在经济伦理这一学科话语体系中凸现出来。以经济伦理来诠释信用问题,其实质是经济信用的伦理道德问题。然而,直到如今,经济伦理的学科体系及其理论构架还尚在谋划之中,况且,在多元性的文化背景中,在不同的社会特质内,或是在不同的学科框架下,人们对经济伦理会有不同的诠释方式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多样化构造。因此,信用的经济伦理解读至少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相对共识的基础上,即在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中,始终存在着一部分必须由伦理或道德来提供某种正当性说明的内容。并且,道德规范或是伦理法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和经济规则具有同构性,两者通过相互支撑、彼此协调而提供各自的存在依据②。

      宽泛地说,财经伦理也可以理解为经济伦理。因为财经的解释就是财政和经济的统称。它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职能的大部分领域。只不过,财经是一种较经济更为务实性的称谓,它更多地是从经济职能部门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经济实践问题。诸如会计、金融、贸易、工商、财政、税收、审计、统计等都属于财经考察的范围。因此,财经伦理也被看作是一种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是对不同的社会经济职能部门职业道德的一种阐述。当然,财经伦理也有相对统一的理论体系,也就是对于财经总体的伦理内涵和道德基础的观照,对财经职能部门职业道德规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说明。在这个意义上,财经伦理与经济伦理具有蕴涵关系。因此,当我们在讨论财经伦理中的信用问题时,就是从这样两个方面来把握的:其一,从经济伦理的意义上对财经活动及其财经行为中信用问题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提供理论说明,分析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二,在规范性的层面上,对信用在不同财经职能部门职业道德规范中的构建,提供思路与途径。其目的是,把具有正当性和实效性的一套伦理机制引入财经信用体系,使信用在财经活动与行为中能够持续、稳固地发挥作用,从而规避财经领域内的失信事件。

      道德是财经信用不可或缺的价值依据与规范建构要素。财经信用从本质上说应是经济关系与伦理关系的一种价值同构和规范互补。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经济领域的制度化设计与安排由于偏重经济规则本身及其经济法权的单维度支撑,以至于使信用关系由于缺乏道德关系的协调和道德价值精神的支撑而愈发走向单纯的趋利化路径。这在固化和内化经济行为方式及其价值的同时正在淡化和祛除其伦理关系及其价值。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一种在场的趋利性,人的观念及其行为会产生某种偏执性的利益冲动。马克思在谈及资本主义信用时就已经指出:“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他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造成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③它不仅使人际交往的目的趋向经济利益化,同时也把这种关系中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强迫性地衍生到其他的社会领域。并且,由于经济系统在当今对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以及价值观念的型塑性极强,这不仅强化了人在一定社会中的趋利性,同时也弱化了其他社会系统对其实施有效地干预。正如马克思所形容的那样:“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④在事实上,由于单纯的经济规则的前提性假设及其制度规划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覆盖经济生活领域,况且缺乏基于自由意志且协调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伦理道德的植入,经济本身将会失却制度责任的承诺,导致权责利的关系失衡。这种失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伦理关系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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