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09-0051-05 维特根斯坦的遗嘱执行人之一、芬兰哲学家冯·赖特曾经感慨:“纵观整个思想史,悖论一直是哲学家头痛的问题——自集合论出现之后,它也成了令数学家头痛的问题。”①今天,为悖论问题头痛的已不仅仅是哲学家和数学家,悖论正在侵扰众多学科领域,为它“头痛”的实在是大有人在;不过,对于悖论,人们不再只是“头痛”,更多的是将其视为学科创新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契机。在道德矛盾和道德困境集中涌现的时代,一些伦理学者正是以这样一种积极的心态,广泛揭示着道德悖论现象,深入探究道德悖论的形成因由与消解机理,道德悖论研究的学科价值正在日益彰显。 一 道德悖论:历史沉疴的当代表征 “悖论”一词是对英、德文“paradox”的汉译。直译是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意见,意译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主张。依“悖论”的这种宽泛含义去理解“道德悖论”,大凡道德观念或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或矛盾,或者是在道德行为选择或道德价值实现中善与恶截然不同结果“令人难以置信”地同时呈现的境况等都可以归之为“道德悖论”。在现代性社会中,道德悖论的大量涌现,不仅引发了世人道德“滑坡”和“沦丧”的诸多慨叹,也让一些学者在纷乱的道德矛盾中颇感无奈。 消解道德悖论必须弄清楚一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道德悖论”为什么会生成,为什么会在现代社会集中涌现?笔者以为,生成道德悖论的原因大致有三:其一,道德理论自身存在着不合理性,随着理论体系的精致化,涉及理论核心信念的内在矛盾被凸显,进而以“悖论”的形式表露出来;其二,相对于道德生活实践,道德理论滞后,不能导引、规范和解释人们行为的道德问题,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了冲突;其三,僭越的理性对道德信仰和信念的合理性做了颠覆性反思。相比而言,道德悖论的大量涌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集中出现,恰恰是由后者所导致的。 回溯西方伦理思想史,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纯粹理性还是实践理性,它们与伦理信仰和道德信念之间并不总是背离的。在古希腊时期,先哲们恰恰是用理性的工具为道德信念做论证和辩护的。在信仰时代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更是借助繁琐的逻辑工具去论证信仰的合理性,甚至包括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宇宙论和目的论的证明。当然,这时理性对信仰包括对道德信念的论证,是基于前提的合理性无可怀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中世纪的人虽然生活得很‘愚昧’,但他们却生活得很‘幸福’”②。理性与道德信仰相背离的重大转折发生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就启蒙运动而言,它有两个基本向度,其一是针对神学的蒙昧而展开的“神”与“人”关系的反正,并因此而开启了一扇以人为中心的世俗化运动的大门;其二是针对神学信仰而开展的经验与超验的颠覆,由此而创造了一个建立普遍有效的知识氛围,用以同宗教的神性相对立,作为世俗社会为道德与社会立法,建立新的社会规范的根据。③启蒙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证明的道德,但启蒙运动所关心的不是人们应该遵守哪些道德,而是要说明人们为什么应该遵守道德。启蒙的任务就是依据人性(理性或情感等)为现实道德提供一种证明。这种论证的后果却是:消解了道德规范的“应然”目的,摧毁了道德的普世标准,在道德信仰和信念的辩护领域留下了难以治愈的病灶。启蒙之后,个人从有神论、目的论和等级秩序的道德“乌托邦”中解放出来,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想成为的人以及他所喜欢的生活方式,不同道德原则的合理性都可以得到承认,并列纷呈的道德观、价值观各自表达着不可通约的意见。及至现代社会,一方面,以传统本质主义的独断方式独尊一个原则而排斥其他原则的做法遭到了彻底否定;另一方面,失却了道德形而上学皈依的人们又试图再寻找到一种超然的、公众都能接受和信服的道德信仰的理由。④伦理道德史陷入了不能自拔的“奇异的循环”之中。现代社会层出不穷的道德悖论现象正是人类文明史之症的当代表征。 二 悖境突围:当代伦理学科的变革取向 综观当代伦理学科或道德哲学的研究领域和主要成果,在一片繁盛和丰硕的背后,却有一个共同的诉求,就是要从现代社会的道德悖论的境况中解脱出来。近些年来,大凡较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和学说,其基本内容都近乎是突围悖境的规划方案。 麦金太尔试图“复兴美德伦理”。麦金太尔认为,现代伦理学的普遍理性主义追求与现代人的个人主义价值的追逐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现代道德合理论证的失败命运。人们面临着两种选择——亚里士多德或尼采。而现代道德的本质是个人主义的,尼采的超人哲学虽是反现代的,其本质认识却与启蒙主义者相一致,都是自由的个人主义。所以,麦氏主张回到亚里士多德,将实践的内在好处作为美德的目的,“人的美好生活是在寻求美好生活之中度过的生活,对这种追求所必需的美德是这样的美德,即它使我们理解人的美好生活是什么的美德”⑤。麦氏试图重树德性伦理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和道德理论中的主导性地位,以消解当代“无终止”的道德纷争。 罗尔斯主张以一种更新了的社会契约论方式重建社会正义伦理或社会普遍道义伦理。其理论步骤是:先确立一套可以为所有社会成员理性地认可和接受的正义原则,然后将之贯彻于社会制度安排,制定社会正义程度,最终将之付诸社会实践。罗尔斯拒绝了传统信念伦理和美德伦理的方式,用底线伦理的普遍规范和原则取代传统的道德形上预制。后来,罗尔斯又从伦理价值的层面“退却”到社会政治的层面,将普遍的正义原则视为民主社会的政治原则而非社会伦理原则,从而坚信这种剥离了伦理色彩的政治正义原则,可以为信奉不同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可。⑥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构想。世界“祛魅”之后,“唯一必然之神”失去了其规范的力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强烈的自主、多元的自我意识。道德“参照系统”已有多个,而每个参照系统又有它自己的理解方式和理性标准。哈贝马斯认为,只有用“商谈”的方式才能解决其中的矛盾,达致“道德共识”。其基本理路是:在各文化主体保持其基本文化立场的前提下,通过理性的商谈,建立有助于达成多元文化之“道德共识”的对话规则和话语方式,即通过对话有效性条件的预设确证现代多元社会普遍伦理的可能性。商谈伦理有两个基本原则:“U原则(普遍化原则)——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项规范,其引起的后果与副作用可以被所有受到该项规范影响的人所接受。D原则(对话伦理原则)——只有全部参与实际对话并受其影响的人都认可的规范,才可以宣称为有效的规范。”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