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勒与康德,殊途同归:道德的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M·S·弗林斯于1925年2月出生于德国科隆。二战后,在科隆大学学习哲学、英语和法语。1953年获得博士学位。1958年移民美国,其后在多所大学任教。从1966年到1992年荣休,一直在芝加哥德保罗大学(De Paul University)任教。2008年12月15日,不幸因病逝世于美国。 弗林斯曾是海德格尔亲自选定的作为其全集最初编者的六名学者之一,编辑了海德格尔1942-1944年论巴门尼德和赫拉克利特的讲座稿(作为《海德格尔全集》第54、55卷出版)。自1970年起,弗林斯成为舍勒全集的主编,在其努力下,《舍勒全集》15卷于1997年全部出齐。1993年,弗林斯参与创办“国际舍勒协会”,并一直任主席和荣誉主席(1999后任荣誉主席),他还创办了“北美舍勒协会”。弗林斯除了编辑出版了《舍勒全集》以外,还将舍勒多部重要著作译为英语,大大促进了舍勒思想的传播。在舍勒思想研究方面,他出版了五部专著以及百余篇文章,大量作品被译成中文、法文、日文和德文等,是世界舍勒思想研究的一流专家,也是深受舍勒学者爱戴的领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至今弗林斯已经有两部舍勒研究专著(正在翻译中的还有两部)和多篇文章被译成中文发表,对中国舍勒思想的传播和研究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弗林斯本人还给包括笔者在内的多位中国舍勒研究者提供了无私的帮助,谨此我们深深怀念这位“全世界舍勒研究的父亲”——M·S·弗林斯。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尽管康德和舍勒的伦理学形态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二者在根本上都属于自律伦理学。康德在人的意愿中探讨道德自律,而舍勒则在人的爱的秩序中探讨道德自律。但是与康德的理性自律不同,舍勒强调的是人格自律。对于舍勒来说,人格是道德的善的载体,人格的本质在于一种绝对时间化,而绝对时间化又是在其通过行为并在行为中持续的生成中进行的,因此道德的善必须具有绝对时间的特征。无论康德和舍勒伦理学之间的差异有多大,他们最终关注的都是道德的善的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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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9)04-0075-07

      纪念M.S.Frings(1925-2008)

      以下是对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马克斯·舍勒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1913/16,下文简作《形式主义》)二者之间一些基本差异的阐述,但在一篇文章的框架之内不可能详细阐述现象学分析和十八世纪的理性思考。实际上,如果有人要对这两部伦理学巨著进行详细比较的话,那将需要一卷的篇幅来公正地评判每一本书,并在整体上得出没有偏见的并且至少是近乎客观的结果。

      在两位哲学家之间的比较总有某些不足之处。基本上,在这种比较中存在着四个人:被比较的两位哲学家、比较的作者和读者。这种情况往往使看上去已经很难的主题更加混乱,有时留给读者的是对这一个或另一个哲学家的“选择”。

      我并不认为比较与哲学有很大的关系,尽管它们对理解某一思想家、对一个哲学“学派”或对于理解对相关哲学家做出比较的那个时代有所贡献。我也不认为哲学领域中的学派、特殊利益群体与哲学有很大关系,除非所涉及的基本思考被指向或来自存在意义问题。

      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和马克斯·舍勒的质料的伦理学之间的“比较”会引起另外的困难。康德与胡塞尔、舍勒和海德格尔所导向的传统现象学相距一个多世纪。让康德面对现代现象学的裁判是不公平的,尽管康德以其资格很可能经受得住考验。同样地,反之也是不公平的,即因为其缺乏律令而指责舍勒的伦理学。

      因此,我打算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处理康德和舍勒的伦理学:我不想以论证的规模来比较二者,而是想集中在一个不仅对他们二人是共同的、而且在任何伦理学中都是共同的关键点上,无论这一点是否已经被清楚表明:人的本质。因为必须坚持的是无论我们如何说明“善”与“恶”的存在,它们的载体都是人格。

      但是,当我们考虑到自苏格拉底以来的道德意识的历史时,这一点也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意义上被理解。因为有两种类型的伦理学在这一历史中产生并对人格的道德评价有直接的影响。(1)他律伦理学声称,道德的善被锚定(anchored)在人之外的某物上,并且人(在人类[der Mensch]这个意义上,且与性别无关)被置于依赖于这种外在权威的位置上。佐证之一是“神学”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里道德的善不能与创造万物的上帝相分离;另一个例子就在马克思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社会主义之中。因为道德上善的行为是那些被限定于一个“阶级”并且仅仅“为了”那个阶级的行为,在无数情况下——甚至包括为了阶级利益的不道德行为——这些行为常常被这个阶级的理论家和领袖们证明是正当的。(2)相反,自律的伦理学声称,正是个人自身而不是个人以外的权威建立了道德的善。必须强调的是,无论康德和舍勒的观点有多不同,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意见是一致的。道德自律在人的意愿(康德)或人的爱的秩序(ordo amoris,舍勒)中都可以见到。

      无论在康德和舍勒之间可以发现何种差异,他们都属于自律伦理学。第一个差异是关于道德行动(action)、行为举止(deed)和行为(act)的实践。当我们问及道德经验的本质时,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事实上,我们经验过善与恶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又一次依赖于我们在伦理学史中所发现的若干立场:(1)有人提出道德的善处于理性、奴斯(苏格拉底)或心智之中; (2)有人提出道德的善处于意愿之中(康德);(3)有人提出道德的善处于人的内心之中(舍勒)。结果每一种情况中的道德经验都不同。例如,在第一种情况中,道德的善是通过“明察”被经验的;在第二种情况中,它通过意愿的意向被经验;在第三种情况中,它通过人格的内在的趋向被经验。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中,道德经验允许公式化律令的功能的决定性作用,而在第三种情况中则不是如此。因为我的内在道德趋向是既不能被命令——更不要说加以明确阐述和定义了,也不能“遵守”的。他律伦理学和自律伦理学之间以及道德的善在理性、意愿或内心中的定位之间的历史差异本该在对康德和舍勒的长期研究中加以思考。

      由于本文篇幅的限制,我们将集中在舍勒伦理学中的人格的本质上,因为它使自身区别于康德的伦理学。因此,为了确定事实上舍勒关于人格的观点是什么,我将以《实践理性批判》(下简为《批判》——中译者)为前提。这将有助于我们根据康德的《批判》评价舍勒的立场,或者根据舍勒的现象学伦理学评价康德的《批判》。

      “现象学伦理学”这个术语并不是舍勒的。这个词应当表明关于人格性本质的一些东西。康德和舍勒在人格概念上的一个基本差异是理性的作用。康德的理性观是,没有必要强调“理性”是永恒的、静止的和在历史上普遍的。对康德来说,理性被赋予一个不变的范畴装置,这意味着它对所有人、种族和文化在一切时代都是一样的。他暗含的主张是,实践理性也在一切世代拥有给予自身道德法则的能力。理性的这种能力在历史上既没有增长也没有减少。范畴功能和法则的稳定性——通过它混乱在纯粹理性中被综合地赋形(formed)——和实践理性中的意愿功能都意味着人格概念是“理性的”(Vernunftsperson)。理性人格处于人们以及群体之间所有文化的、宗教的、种族的和社会的差异背后。正是这个对历史上静止的、普遍的理性的假定引起了舍勒有时对康德的严厉批判。众所周知,舍勒有时通过引用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的话来反驳康德的这个假定:“康德的范畴表只是一种欧洲式思维。”①也正是这个假定容许康德的律令的“范畴”本质作为照亮活生生的人格的整个道德舞台的中介。我们几乎找不到“范畴的”一词比在康德对它的使用中更有示范性的字面意义(categorial,kata=下去;agora=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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