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4-0010-04 中世纪一词是欧洲人在17世纪提出的,指处于光辉灿烂、成熟显赫的古希腊罗马古典时代与他们自身所处的现代时期之间的一个长期的黑暗的历史阶段。在长达一千余年的时期,基督教垄断了西方的教育和知识文化,统治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对西方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中世纪是基督教统治的时代,宗教一度把持了世俗政权,婚姻家庭也不例外。基督教从原罪说出发,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有罪的,女人更是邪恶的化身。根据奥古斯丁的教义,本原之罪就包含在生殖的关系中。“性欲为恶……通过性欲而产生的肉身是罪恶的肉身。”“自从人类堕落以来,两性的结合就一直伴随着性欲,因此,它将本原之罪传播给了人们的子女”[1](P34)。从女性是卑弱的、不洁的、女人以其肉体妨碍了男人与精神世界的联系的观念中必然会导致对婚姻的蔑视,导致禁欲主义的兴起。 保罗在《新约·哥林多前书》中全面阐述了基督教的婚姻观。他的主要观点为:1.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2.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3.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4.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5.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上帝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6.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新约·哥林多前书》)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保罗没有提到孩子,也许在他看来,婚姻的目的最重要的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为了防止私通之罪。婚姻的好处就在于使得那些意志软弱的人免受诱惑。因此反对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行为是新约中的一个新内容。保罗的这种结婚是为了避免奸淫的观点是中世纪教会婚姻观的一个直接根据。《旧约》也禁止婚姻以外的性行为,但主要指的是与已婚女子性交。而按照保罗的观点,一切婚姻以外的性交都是不道德的。不过相对而言,婚姻内的性关系总是好过婚姻外的性关系,婚姻是一种发泄性欲的合法出路,是防止淫乱的安全阀。不过,如果一个人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坚定的信念,就应像保罗一样过独身的禁欲生活,把灵魂献给上帝。如果自知定力不够,那么就过一种道德的婚姻生活。总而言之,男女间的肉体欲望与性关系是阻碍灵魂得救的障碍,独身才是保持圣洁、通往灵魂得救之道。 基督教虽承认婚姻,但又把禁欲的理想引入婚姻生活,甚至要求已婚夫妇也要尽量避免接触,对婚姻中的性生活予以节制和规范。在基督教看来,婚姻的存在只是为了生儿育女和避免淫乱,如果为了肉体快乐而结婚,就应受到谴责,为性快乐而结婚的人,无异于私通者。因此“那些被婚姻结合到一起的人们在接受圣餐之前,必须分居三天。”这是七世纪的坎特伯雷·西奥多主教在其《忏悔录》中制定的罗马天主教法则。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夫妻之间的拥抱往往是匆匆忙忙的,像偷情一样,内心充满了负罪感。正因为性关系是不洁的,按照宗教教义,每周的星期四应当戒欲,以纪念基督被捕的日子;星期五纪念基督受难,星期六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纪念基督复活;星期一纪念基督升天。只有星期二和星期三可以性交,但是如果遇上斋戒日和宗教节日——复活节前的40天,圣诞节等,也应禁欲。在中世纪有关圣徒的传说中,充斥着“圣男圣女”在新婚之夜以历数性爱的罪恶为见面礼,或苦口婆心劝告自己配偶节欲的故事。在圣徒看来,为了生育而允许发生性关系,这已是极大的让步,夫妻只能同志似地合作,共同履行对上帝的义务。但已婚者为了后代也要避免对自己的妻子产生淫欲,以便孩子成为“愿望”的孩子,而不是“淫欲”的孩子。中世纪最有影响的神学家阿奎那就宣称:“凡是没有达到传宗接代效果的任何一次性行为都是违反人性的不道德行为。”[2]教会还将圣母玛利亚与圣约瑟的婚姻树为精神婚姻的典范,据说他们的婚姻生活是没有性关系的。中世纪许多有关圣徒的传说都赞美这种精神婚姻,如7世纪英国的圣埃色德瑞达与诺森伯利亚的国王结婚12年而没有失去自己的贞洁,忏悔者爱德华在婚后就与王后商定相互过一种虔诚而没有性行为的生活。[3](P53) 基督教认为婚姻与禁欲可以并行不悖,因而基督教在宣传禁欲主义的同时,也赋予婚姻一定的神圣性,并使婚姻成为七大圣事之一。在中世纪早期,双方同意、公开婚礼与牧师祝福是公认的结婚条件。婚姻要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同意必须是出于自由,这是基督教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公开婚礼是婚姻得到证明与公众认可的标志,牧师祝福是出于婚姻乃是圣事的观念,它标志着教会对婚姻的认可。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夏尔特尔主教伊沃提出没有牧师祝福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也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基督教会作为世俗社会婚姻唯一法律裁决机构的地位开始确立。对于婚姻的地位,教会的观点看似矛盾实际却相当精妙。它首先突出了独身的教士阶层的优越性和天国理想的神圣性,然后又赋予婚姻以宗教的价值从而获得对世俗生活的控制权。在中世纪,教会通过婚姻的这种微妙地位实现了自己宗教的和世俗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