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4-0086-06 西方正义思想走过了一条艰辛的发展历程。说其艰辛,是因为西方正义思想在其展开过程中充满了内在的思辨张力,显现出一种紧张、对抗、冲突的景象。 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张力 因为正义总是涉及个人与他人或社会之关系,所以讨论正义的基点不是社会之维,就是个人之维。但西方伦理学一开始是立足于社会之维来讨论正义问题的。在古希腊城邦制时代,思想家们普遍强调,个人是城邦的一部分,因此个人应当服从城邦的利益。关心城邦的政治被认为是公民的美德。当年最伟大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指出:“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他们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1](P132)德谟克利特说的更直白:“国家的利益应该放在超乎一切之上的地位上,以使国家能治理得很好。不应该让争吵过度以至失去公道,也不应该让暴力损害公共的善。”[2](P36)柏拉图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而不太关心什么是良好的个人。黑格尔精辟地分析道:“柏拉图所关心的是他的共和国,所关心的是一个理想的国家,至于那个个人只不过是手段而已;他和这样一个人建立关系,只想通过他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国,那个个人乃是无足轻重的。”[3](P273)亚里斯多德认为,与个人的善相比,“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不过受到夸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要名扬四海,更为神圣。”[4](P2) 一个人固然有他所属的城邦,但城邦也一定只能是人的城邦。到了近代,随着个体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觉醒,讨论正义的立足点便发生了向人的偏转。近代正义论强调个人的价值,个人成了正义的真实出发点。近代伦理学相信,个人通过契约关系组成社会,建立国家,目的只在于确保个人有最好的生存和发展。霍布斯认为,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人们之所以让渡权利结成国家,就是为了保证个人的生命安全,如果国家危及了生命安全,人们就有权解除契约,拒不服从国家。因此,对个人生命的保障构成了国家君主行为的正义性界限。近代以来,西方正义论思想家尤其推举个人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卢梭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5](P71)密尔的《论自由》讨论的就是公民自由问题,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他看来,个人之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绝对自由,乃是天经地义的。密尔认为:“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时代里,只看这一项独立自由运用到怎样程度,就相应地可以知道那个时代怎样值得为后代所注视。”[6](P68)自由是绝对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人本身是绝对的。而绝对的人是不能被基于别的任何理由的东西所支配而沦为工具的。所以康德提出:“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是当作工具。”[7](P43)在价值导向上近代正义论无疑是个人利益优先。这与古代正义论的价值导向具有明显的对立和分歧。 而现代正义论与其说与古代正义论的对立更多,不如说与近代正义论之间关系更加紧张。这突出地表现在现代正义论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更看重社会的平等而不是个人的自由。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是这样表述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P1)第一原则是直接的平等原则,它要求在各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任何一个人损害他人享有的这种平等权利都是不正义的;第二原则是间接的平等原则,它要求为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提供最大可能的利益,确保机会平等,任何一种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若不能使最小受惠者得到利益补偿都是不正义的。显然,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平等。罗尔斯自己就说过:“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8](P54)为此,罗尔斯还专门把自己的正义论与近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论进行了对比,认为功利主义正义论看重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缺陷在于,只注重利益总量的增进,忽视了利益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合理调配,从而不能确立共同的善,不能满足最后的平衡和消除不公正。现代西方社群主义更是挑战了近代以来正义论蕴涵的个人主义立场,显示出向古代正义论的回归。麦金太尔所代表的社群主义认为,离开了社群,个人就难以生成,纯粹孤立的“不具任何必然社会内容和必然社会身份的民主化的自我”[9](P42)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因此,不存在所谓绝对的无条件的个人权利,社群的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只有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 由上可见,西方正义论在以个人还是以社会为基点上充满了伦理的张力。我们过去一直有一种偏见,认为西方人只是强调个人,并且因为强调个人而走向了对社会的忽视。其实,西方人远没有我们想象地那么片面。西方正义论从来就反对把个人与社会简单地对立起来,而是努力去平衡二者之间的张力关系。比如在古希腊,尽管比较强调公共的善和城邦的利益,但也仍然有着对个人的高度认可。这最典型的反映在智者派普罗泰戈拉的著名论断“人是万物的尺度”和德谟克利特的著名学说原子论之中。又比如在近代,尽管比较强调个人的善和自由的价值,但仍然十分在乎社会的利益。如培根有“全体福利说”,洛克有“普遍的幸福就是最大的善”的论述,休谟和卢梭有“同情学说”。为什么西方正义论思想能够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呢?这显然与西方文化特有的辩证智慧与理性精神有关。正是这种辩证智慧和理性精神发现,个人与社会绝对不是简单的分离与对抗的关系。一方面,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的最后目的。任何把人当作社会的工具的观念和行为都是不公正的。不断实现人的本质本身就应该是正义社会的深层本质和主要指标。另一方面,个人的自由和发展又必须以社会正义为边界,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需要社会用正义原则来进行合理的限制。唯其如此,个人才不至于变得任性妄为,社会才会走向普世伦理,才会具有公德之心和健全的结构。这就是弗洛姆所说的:“一个健全社会的结构会像什么样呢?首先,在这一社会里,没有人是别人用来达到目的的工具,每一个人总是并毫无例外地是自己的目的;因此,每个人都不是被别人利用,被自己利用,而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力量的目的而活着;人是中心,而一切经济的和政治的活动都服从于人的成长这个目标。在健全的社会里,人们无法利用贪婪、剥削、占有、自恋这类品质来获取物质利益,或提高个人的威望;按照良心行事被当成基本的、必要的品质,而机会主义和纪律松懈则被看做是不合群的自私行为;个人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的事因而也成了个人的事;个人同他人的关系也与他同自己的关系不再分离。此外,一个健全的社会使人在易于管理的和可观察到的领域内,积极而又负责地参与社会生活,并且成为自己生命的主人。一个健全的社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战斗团结,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同成员友爱相处;健全的社会促进人人在工作中进行创建性活动,刺激理性的发展,使人能够通过集体的艺术和仪式,表达出自己内心深处的需要。”[10](P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