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的三种悖论形态

作 者:
王强 

作者简介:
王强(1980-),男,安徽亳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道德哲学,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本文获2008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以三种形态的道德哲学悖论——道德理性的逻辑悖论、伦理世界的实存悖论以及伦理生活的生存悖论为例,检视道德存在形态的悖论合理性;说明这种合理性从否定性的否定转换成真实性的存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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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回日期:2009-06-16

      中图分类号:B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9)04-0385-07

      道德理论中对“行为选择的价值实现结果之间的矛盾”[1]现象的研究①,可以分为两种传统与思路取向。其一,是从行为选择以及动机的掩饰方面得以归纳——伪善,最早见诸于宗教文典和修行方式中。在《圣经》中就有耶稣谴责犹太法学家和象征着墨守成规的法利赛人,被作为伪善论者的悲哀。在佛教文本Dhammapada中,释迦牟尼也曾谴责过表面上苦心修行但内心里充满着情欲的人是伪善者。“伪善”一词源自希腊单词“hypokrisis”,它的意思是在舞台上扮演一个角色,而在生活中又是另外一个样子。当众说一套,私下做一套。[2]其二,是从行为后果揭示了道德情境预设与生活事实的不同一、不一致的现象,并且大多是在严谨、有深度的分析哲学传统之下,这就是道德悖论(Moral Paradox)。即“对于行为结果,以道德理性或人性或生活经验为前提依据的道德命令是不可接受的。”[3]5道德悖论传统,也可追溯至苏格拉底、柏拉图的论辩术,而至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逻辑论证。到了20世纪60年代,西方的实证道德哲学以及后实用主义的实践哲学对此进行了探讨。这些理论秉承元伦理的语言分析特征,而又重视理论的现实生活的实际应用性。其中代表作有Derek Parfit(帕菲特)的《理与人》(Reasons and Persons,1984)以及Saul Smilansky的《十个道德悖论》(10 Moral Paradoxes,2007)。其中后者详细分析了幸运的不幸、正义与严厉的惩罚、敲诈、非惩罚、道德抱怨、道德价值等十种事实,是目前对道德悖论的界定和基本问题最详细和严谨的专著。严格意义上的道德悖论研究,是与伪善的主题相反相成的。

      本文想把道德的哲学反思的悖论形态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彰显道德本原的存在面貌。无论是伪善还是道德悖论的探讨,实质上都试图“揭示事物的本来面貌”[3]5。因而,这种道德哲学层面的道德本原逻辑、实存与意义的反思,就超越出道德行为价值的实现及其善恶悖论的范围,是对道德命令、道德规范乃至道德可能的哲学结构的构造。如果说这对于在现实突显出的道德现象和问题具有意义的话,那就是基础性和本原性的,它是反思性的存在而不具有指导意义,反而是揭示其结构性不足。因此,这种善恶的哲学构造,意味着“理性在道德领域中的局限,这种局限性就是作为对道德哲学思维的限制而存在,甚至是作为对道德本身的限制而存在的。”[4]110-111所以,道德悖论的理性分析与理性的道德哲学思维,显示出道德悖论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一、道德理性的逻辑悖论

      康德的道德哲学始于自由,而自由始于二律背反,因此,二律背反是道德理性的逻辑悖论的根源(现象与物自体);根源于此,自然与自由、自律与他律、感性与理性、任意与意志、准则与法则、个体性与普遍性、个体与世界、自然王国与目的王国、善的原则与恶的原则、客观与心理、倾向与禀赋等等二元性因素,二重性存在,“分部合唱”式的论证,都深刻印证着道德哲学自身的悖论现象以及克服悖论而求统一的逻辑努力。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关于这些矛盾的学说称作“先验的悖论”,理性在其幼稚的实际应用方面,也就是在实证地设定无限方面,使自己陷入在这种悖论的学说里面,而无限本身则仅仅是由意识创造的。而这些矛盾是否可以轻易的清除呢,康德反对这种“假象的逻辑”的辩证法。因为,“全部的观察在实际上只有通过人们本身陷入矛盾的必然性才能获得其深度。”这就是说,“只有把矛盾理解为一种必然性,才能理解自由或非自由的问题,即把矛盾理解为实际问题,理解为产生于事情本身的问题,而不是把它们理解为那种可以轻而易举就得以消除的一种转瞬即逝的错觉。”[4]33-35

      对于康德来说,二律背反学说的本质在于,这种矛盾是在“理性批判意图与形而上学的拯救意图之间得到了表达。”因而,阿多诺进一步认为,“通过归结为主体的方法拯救最高的法则和表述的有效性”。这点又与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完全并且绝对的一致,“这种道德哲学的目标,就是在把纯粹主体的原则归结到理性本身的同时去拯救道德法则的绝对的和牢不可破的客观性,以至于人们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道德的最高原则,即无上命令,在根本上不外乎就是主体理性本身,不外乎就是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有效者。”[4]33-36康德在《逻辑学讲义》中曾把自身哲学研究的任务归结为四个问题:“1)我能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可以希望什么?4)人是什么?”并进一步回答说,“形而上学回答第一个问题,伦理学回答第二个问题,宗教回答第三个问题,人类学回答第四个问题。但从根本说来,可以把这一切都归结为人类学,因为前三个问题都与最后一个问题有关系。”[5]15在此背景下,康德道德哲学的客观有效性就与主体性相结合在一起,而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和相悖相成也是褒贬不一。因而,主体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人性的感性要求与理性知识以及人性的善恶本质等等内容就成为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不同于《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设想的那种可能的“先验自由”,在回答“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上,由于人的行为的先天普遍规律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的,因而,人一方面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自由,同时也意识到要为自己行为负责。这种实践的自由是“实在的”,实践理性似乎能建立“一个超感性的理知世界,在那里可以达到幸福和义务(德性)的统一(至善)留下希望”。[6]序5同样,实践理性的超越应用也使其陷入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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