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伦理学①采取何种表达方式来为人的存在作证,是困扰伦理学建构的主要问题。康德苦心孤诣创造的伦理学开启了现代伦理学反思的历程,这一理论所标识的形式主义特征遭到了马克斯·舍勒的批判。由于舍勒的批判具有现代哲学自身所具有的焦虑意识,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又失去了康德道德哲学所具有的平实的精神气质。分析这一思想批判的个案,有助于我们对伦理学的表达方式作出一种判断。 一、康德道德哲学形式主义的一般性批判 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第三版序言中,舍勒指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本质上是“善业伦理学”和“客观目的伦理学”,质料伦理学是对这种伦理学的反驳,因而属于现代伦理学。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②建立在人类理性本质的基础上,而理性人本主义只是人类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已经不再具有价值了,因而重新建立一种更加符合人的本质存在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显得非常重要。当然,建构的前提就是对以往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批判。舍勒是从康德形式主义道德哲学的理论基础展开自己的批判的。 1.作为一种价值的善属于事物,还是由人赋予事物的。 康德道德哲学理论预设的前提是:价值概念不是从独立的现象中得到,而是从善业中抽象出来。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任何价值都不可能脱离善业或一定目的而存在。那种纯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便是舍勒批评康德的出发点。 舍勒认为,善本身不是通过概念来给出其特征的,“当我们合理地说出一个价值时,只想从那些本身并不属于价值显现领域的标记和特性中得出这个价值,这总是不够的;价值必须始终是自身直观地被给予的,或者必须回溯到这样一种被给予性上。正如询问所有蓝的或红的事物的共同特性是无意义的一样,因为对此的唯一可能回答就是,这个特性就在于,它们是蓝的或是红的,与此相同,询问善的或恶的行为、志向、人等等共同特征也是无意义的。”[1] 善作为一种价值特性是属于事物本身,还是属于赋予事物以价值的人的一种理解,这是始终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事实与价值理论分立的根本原因。一切关于人的科学,尤其是道德哲学首当其冲必然遇到这个问题。舍勒的疑问代表价值哲学兴起之后的必然结果,与摩尔的元伦理学如出一辙。不过舍勒走向了另外的方向,不是拒斥对价值的追索与描述,而是去寻找价值存在的秩序和序列。 2.为义务而义务的理论是否成立。 舍勒认为:“存在着真正的和真实的价值质性,它们展示出一个具有特殊关系和联系的特有对象区域,并且作为价值质性就已经可以例如是更高的和更低的。但是,若果如此,那么在它们之间也就存在着一个秩序和一个等级秩序,它完全独立于一个它在其中显现出来的善业世界的此在,并且完全独立于在历史中这个善业世界的运动和变化,而且对它们的经验来说是‘先天的’。”[2] 这样的价值序列或等级秩序表现为:事物(事实)、事态、善业的世界。事实事物的存在不是靠一些含糊的能力或禀赋的假设来赋予其价值色彩,事物和物体承当的是价值的载体。价值存在于事物当中,既是针对事物而言,也是针对事态而言的。事态的变化使得人们把握事物的价值发生了改变,此时价值的显现就不可能表现为各个现时欲求和感受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事物与它的各个显现之间的关系,这是实证主义追求的价值系列,是没有根据的。在善业中,价值是客观的(它始终如此),同时是现实的。随每一个新的善业的形成,现实世界都在进行真正的价值增长。 从这种价值存在的等级序列出发,舍勒批判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的主张是一种伪装的法利赛主义。因为康德的出于义务的绝对命令很难在行为的具体系列中找到根据,而仅仅只有形而上学的奠基意义。义务是一种逼迫或强制,无法作为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标准。为义务而义务的律令如果进入实际的道德行为中,往往很难与具体的人格相结合,有时反而会陷入一种僵化的程式,这是所有追求道德律令至上性的伦理理论的共同错误。 这是对康德义务论的尖锐批判。舍勒理论的合理性就在于把善、恶纳入到一种与人格相关的价值序列当中,这是对康德道德奠基工作的一种超越。舍勒从追求价值质料序列中寻求价值确立的前提,堵住了从意愿、目的角度确立道德价值的可能。按照这种理论,舍勒认为康德试图从最内在的心灵层面寻求道德的奠基是不可能的,自然会陷入一种形式主义的窠臼当中。 3.如何理解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舍勒反对康德致力于建立一种在各种情况下都具有道德有效性的理论,“因为伦理学并不试图说明,什么东西作为善和恶处在‘社群的(social)有效性’中,而是试图说明,什么是善和恶。在伦理学那里,问题并不在于,在善的事物与恶的事物方面的社群价值判断,而是‘善’与‘恶’的价值质料本身;不在于这些判断,而在于它们所意指的东西和它们所瞄向的东西。”[3] 事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又一次被提到了伦理学面前,无论理性的事实还是经验的事实,能否作为价值建基的前提,需要引入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这便是舍勒的价值现象学。舍勒认为康德不了解现象学的经验,在此经验中,被指明为是直观的实际组成的东西,乃是已经作为“形式”或“前提”而隐藏在自然经验和科学经验中的东西,因此他对这个问题也就没有答案。[4]这也是康德伦理学为何表现出建构主义特征的原因。现象学经验作为直观的东西,贯穿于人类认识活动的始终。把握了现象学的经验,一种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建构就成为可能,因为“只有一门质料的伦理学才能——真正地依据事实,而不是任意的建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