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道德

——人文性道德何以可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伟希,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社会性道德与宗教性道德的分离固然代表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却也给当代人类的道德生活造成新的困惑。因此,需要有一种超越这两种道德的新的道德——人文性道德。人文性道德不是指在社会性道德与宗教性道德之外的另一种道德,而是指从“中观”的角度来对社会性道德与宗教性道德加以把握与重新整合,即认为社会性道德有待于以“下学上达”的方式转换为宗教性道德,而宗教性道德则也必然以“上智下移”的方式体现为社会性道德。历史上,儒家主张用“礼乐教化”的方式来建构与实践这种人文性道德,它典型地体现了人文性道德的超越性与现实性相统一、“报神恩”与“报人恩”相统一的特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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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性道德与宗教性道德

      在《历史本体论》中,李泽厚提出有“两种道德”——“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关于“宗教性道德”,他说:“康德和一切宗教,也包括中国的儒家传统,都完全相信并竭力论证存在着一种不仅超越人类个体而且也超越人类总体的天意、上帝或理性,正是它们制定了人类(当然更包括个体)所必须服从的道德律令或伦理规则。因之,此道德律则的理性命令、此‘天理’、‘良心’的普遍性、绝对性,如‘人是目的’、‘三纲五常’,便经常被称之为‘神意’、‘天道’、‘真理’或‘历史必然性’,即以绝对形式出现,要求‘放之四海而皆准,历万古而不变’,而为亿万人群所遵守和履行。这就是所谓绝对主义伦理学,也就是我所谓的‘宗教性道德’。”①关于“社会性道德”,他说:“所谓‘现代社会性道德’,主要是指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和人群交往中,个人在行为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自觉原则和标准。”②“现代社会性道德以个体(经验性的生存)、利益、幸福为单位,为主体,为基础。个体第一、群体(社会)第二。私利(个人权利,human rights)第一,公益第二。而且,所谓‘社会’和‘公益’也都建立在个体、私利的契约之上,从而必须有严格的限定,不致损害个体。因为社会本由个体组成,它不能也不应高于个体。相反,社会只能服从、服务于个体(生存、利益、幸福)。但各个个体并不相同,生存、利益、兴趣和追求的幸福、快乐也并不一致,于是才有契约。基于个体利益之上的人际之间的社会契约,是一切现代社会性道德从而也是现代法律、政治的根本基础。”③李泽厚所谓的“社会性道德”乃着眼于“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提法,而与各大文明历史上曾有过的各种“社会性道德”有别,这就使他关于“社会性道德”的内容更展现出时代的意义。总之,李泽厚关于“两种道德”的提法,不仅是对世界各大文明传统中各种伦理道德学说的深度把握,而且,这种“两种道德”的区分极富时代特色与现实意义。

      而且,在进一步追溯两种道德之何以然时,李泽厚采取了一种历史溯源法的思路与观点。他认为:历史上各大文明传统中,早期的宗教性道德其实也只是一种社会性规范,这即是“礼源于俗”;而历史上各个民族与文明的社会性道德,也常常被宗教性道德所笼罩甚至取代。这样,历史上,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其实是相互交融,很难截然区分开来的。他还认为:将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严格加以区分,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代表时代的进步。前者(宗教性道德),他称之为“高度道德”;后者(现代社会性道德),他称之为“低度道德”。

      本文同意李泽厚关于两种道德相区分的观点。本文试图要追问的是:这两种道德的区分究竟有何成立的根据?换言之,人为什么需要“两种道德”?它们仅仅只是人类历史进程的偶然产物,还是深刻地反映了人性的内在需要,并且有其哲学形而上学的基础?与李泽厚在两种道德的起源问题上持一种历史发生学的观点不同,本文认为:两种道德的产生需要从人类学本体论上获得其说明。

      关于“两种道德”的说法,是可以从人的本体存在的考察入手来加以分析并寻其答案的。人是二重性的动物。这所谓人的二重性,应理解为人的生存论上的二重性。也就是说,人生在世、人与世界打交道的方式是两个维度的。其中一个维度是:人作为有限性的生物存在,与世界上其他事物、物种,甚至人类成员均处于一种“竞争”地位;由此,人强化了他与其他事物、物种,包括人类社会其他成员的区别。但作为地球上的生物体,人类的生存又不得不依赖于其他事物,包括与社会中其他成员打交道,并且与之结合成一种“伙伴关系”。为了维持这种“伙伴”的合作关系,人类的社会性道德由此而生。就是说,社会性道德,首先是为了满足人类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合作,以及与自然界的“合作关系”而出现的。尽管是为了保持与发展与其他社会成员、包括自然界的合作与交往关系,但这种交往关系却是建立在以识别人与人、人与物的区别的基础之上;而且,协调彼此之间关系的最终着眼点是“利益”(包括个体的、社会群体的,以及整个人类的利益)。换言之,现代社会性道德以个体主义为原则,以协调利益为导向;它强调的是分配正义(包括人际分配正义、代际分配正义、物种间的分配正义,等等)。

      但另一方面,人除了是生物性的存在,他还是具有无限性的精神存在。所谓无限性的精神存在,是指人作为精神存在,会去思考与发现生命意义,以及宇宙之终极原理。而这必然会将人的精神引导到去发现与追求一个无限性的宇宙统一体。在这个宇宙统一体之中,不仅人与人同一,并且人与宇宙万物同一,人的身心亦合一。换言之,人只有在这样一个万物合一、我与宇宙合一的世界中,才会获得一种生命价值之永恒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有承认有这样一个万物合一、人我合一的世界存在,才说明了人的无限的精神性存在之有。在对于神圣,尤其是在对于宗教(这里指普遍的宗教,不限于某种具体或现成的宗教)的追求中,人终会确证有这样一个无限性的世界存在。通常所谓的宗教性道德,其实就起源于这个无限的世界。对于有宗教精神性生活追求的人来说,这个世界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是可以通过宗教实践去证成的。显然,宗教性道德的实践,就是证成这种超越存在的最普遍与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宗教性道德实践中,人会体会到一种与终极存在者(可以是上帝、涅槃、梵天,等等)相通,甚至与之融合为一体的幸福。由于与终极者的相通或融合,这是一个无差别的世界:在宗教性道德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宇宙之间一无差别。这是说:种种区分仅只是外在的,属于“表象”,就终极意义上而言,万物平等而且齐一。用庄子的话说,这是一个“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世界。看来,宗教性道德之成立的基础,就是这样一个无差别、万物齐同的世界(在不同文明传统中,宗教性道德对于终极者的表述形式不同,但都以追求无差别的世界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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