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还是律法?

———个现代版道德学解决方案的得与失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锋刚,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现代伦理学基本上由自然人与戒律两个部分构成。由于缺少自然人在接受教化过程中所要实现的目的,因而始终无法摆脱道德无力的理论困境。有鉴于此,麦金泰尔独树一帜地提出“回到以亚里士多德为中心的德性传统”。麦金泰尔将道德和律法作为判别一种学说的标准和依据,并以此来断定其是否能够作为德性传统中的一个理论环节,以有益于解决人类目前存在的道德困境。他的解决方案和评判标准都很有意义,但存在着很多不符合实际,甚至是独断论式的断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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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3-0018-04

      当前道德学说中存在的理论困境,是诸多思想家关注的理论焦点。人们经常会从西方思想源起的希腊哲学中寻求答案。考古学和古典语言学的发展为研究古希腊时期的哲学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支撑,麦金泰尔也尤为重视该时期的各学派理论,并以德性论来框定它们的优劣,以便从历史脉络方面论证其学说的正确性。以斯多葛学派为例,他认为斯多葛派的学说是一种异于犹太—基督教传统的以律法为中心的文化。人们虽然经常会将自然法诉诸斯多葛学派,但他们的问题意识从根本上讲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学说的深化和拓展。严格来讲,斯多葛学派的德性学说远比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学说符合麦金泰尔的德性论标准。

      一、斯多葛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传统”

      自启蒙运动以来,在西方道德理论演变的过程中,不论是狄德罗的欲望和激情、休谟的同情、康德的理性,还是克尔凯郭尔的“选择”以及功利主义的“功利”等概念,都无法为当代道德危机指出一条有效的途径。由于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以德性为中心的关于“人”的古典观点,因此,麦金泰尔在尼采和亚里士多德之间选择了后者。那么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古典观点究竟是什么呢?人有“理智德性”和“伦常德性”两种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产生和发展,伦常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我们所有的伦常德性都不是由自然(或本性)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因为,由自然造就的东西不可能由习惯改变。[1]因此,伦常德性是养成的,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自然。首先,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其次自然馈赠我们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潜能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才表现在我们的活动中。德性的独特之处在于我们先应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2]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德性也就怎样。人应当重视实现活动的性质,因为一个人是什么,这取决于其实现活动的状态。人的目的不是去了解德性,而是获得德性。

      而伦理学则是一门使人们懂得如何从前一种状态转化为后一种状态的科学,因此,对人的目的的阐释就尤为重要。人类的成员像所有其他物种的成员一样也有一种特殊的本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了他们的目的性,使他们在本性上朝着一个特殊的目的(telos)迈进。善就是根据目的的这种本质规定性来界定的。[3]不过如前所述,这种本质规定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这种“道德生成性”体现了三种要素:自然人、通过教化所成就的人和相应戒律,这正是麦金泰尔所理解的“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核心内容。德性必须在共同体中完成,而现实城邦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得以实现的载体。脱离城邦意味着丧失德性,因此,德性始终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最终要实现的就是“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城邦远远高于个人,是德性的最终落脚点和评判体系。麦金泰尔使用“偶然所是—未受教化的人性”和“一旦意识到自身目的(telos)—可能所是的人性”之间的对照来说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这一点还是比较准确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虽然完成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但他的目的论仍然会遭遇难题。

      斯多葛派继承和发展了这种目的论立场。不过麦金泰尔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一点,他只是断言斯多葛主义所信奉的世界城邦共同体是抽象的、超越现实历史性的,所追求的是一种自然法,并认为这与亚里士多德的寓普遍性于特殊性之中的共同体是两类截然不同的传统,更接近于犹太教的律法传统。这个断言显然缺乏根据。因为斯多葛学派内部在具体论述上虽有差异,但都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哲学立场,这一点却是共同的。

      他们认为神即自然,人要顺应自然,也就意味着顺从于神。因为神统治着宇宙,赋予人之为人的理性。人除了运用神所赐予的各种能力外,还可以理解、参与神对宇宙即世界城邦的管理。人在理解、参与管理宇宙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每个人都被置身于宇宙背景下予以审视,都是平等的。这是他们对亚里士多德学说的推进。以爱比克泰德为例,他承认现实城邦的意义和价值,只不过强调:人若要保持主体的自由而不受外物戕害,就必须恰当地处理好人与神、人与人、人的意志(volition)与情感等之间的关系。当自然与习俗律法发生的冲突危及人的主体性时,人须要遵从现实城邦的律法,只不过必须将自我置于宇宙背景下来审视存在的意义,习俗律法所规定的诸多事务则转化为成就人德性的素材。人需要以作为人、父子、兄弟、公民等多重身份中所确定的义务来实现主体自身。

      爱比克泰德将事物分为两类:在我们能力控制范围之内的和不在我们能力控制范围之内的。除了理性之外,其他事物都属于后者。人应该对后者持一种无动于衷的态度,因为它们本性上从不真正属于我们。苏格拉底是斯多葛哲学中的理想人物,因为苏格拉底解决了人的主体尊严与世俗城邦律法发生冲突时人如何安身立命的根本性问题。当习俗律法判决苏格拉底死的时候,他欣然接受,这是顺应自然、听从神的召唤的表现。因为人首先属于神统治的世界城邦,其次才是世俗城邦,后者隶属于前者。人积极参与神对世界城邦的管理,而非被动地顺从命运。斯多葛主义强调世界城邦的普遍性,但从未忽略人所生存的现实共同体。随着希腊城邦共同体的瓦解,斯多葛主义提出世界城邦,这完全合乎亚里士多德哲学发展的逻辑。世界城邦不是以一种抽象的普遍共同体取代具体共同体,因此是对解决亚里士多德遗留问题的一种推进。此处的共同体相较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共同体更具说服力。麦金泰尔认为,斯多葛主义的律法不再是那种实现从“偶然所是—未受教化的人性”到“一旦意识到自身目的一可能所是的人”的“伦理戒律”,而是现代“规范”意义上的律法。它摒弃任何一种目的观念,斯多葛主义的律法缺乏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那种“德性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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