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05-0034-06 伦理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从德性伦理传统到规范伦理学,再由元伦理学的研究逐渐取代规范伦理的过程。伴随着哲学开始对人的存在本身的关注,伦理学探讨的中心也从“人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转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这便成了德性伦理复兴的契机。于是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和伦理学中的“反理论”等思潮掀起了一场德性伦理学的复兴运动,对启蒙运动以来以功利和权利概念为中心的现代西方规范伦理学进行了批判性分析,要求重建德性伦理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和道德理论中的主导性地位。其实,任何一种伦理思想总是植根于一定的历史背景、社会生活之中,总要与时代的社会结构和道德运行机制相适应,否则难免一厢情愿,德性伦理的“当代复兴”也不例外。德性伦理毕竟是一种与传统共同体社会相适应的伦理类型,在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种种困境。 一 西方德性伦理传统及其要义 德性伦理学的概念是与现代规范伦理学相对应的。在通常的意义上,德性伦理也称为美德伦理,“‘美德伦理’(the ethics of virtues),是指以个人内在德性完成或完善为基本价值(善与恶、正当与不当)尺度或评价标准的道德观念体系。”①严格说来,西方德性伦理传统始于苏格拉底“德性即知识”的观点。在苏格拉底看来,知识不仅是德性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德性的充分条件。苏格拉底实际上提出了古希腊德性伦理学中的四个核心问题:什么使一个人的特殊品质成为一种德性;德性作为知识如何为人所具有;各种德性是怎样组合的或者说它们的关系如何;为了实现人类的善,德性怎样发挥其作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是在拓展苏格拉底的探索中建立起自己的伦理学的。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智、意志和情欲所组成。相对于人的灵魂的各个部分,人就有不同的德性。理智使人具有智慧的德性,意志使人具有勇敢的德性,情欲使人具有节制的德性。一个人的正义就在于他的灵魂在理智的统率下各得其所,达到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扬弃了柏拉图的德性伦理思想,以其系统的方式回答了苏格拉底的问题。他认为,德性不仅是行动的品质,而且也是根据正确的理性命令进行判断的品质。德性的实践就是为了过上幸福的生活,成就人之为人的目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是理智活动的具体发挥;道德德性是人的灵魂中理性控制非理性即情感和欲望所表现出来的德性。 近代以来,除休谟将德性视为规则的基础以外,大多数道德哲学家将功利论和义务论奉为圭臬。规范伦理学家们认为,伦理学就是以规则或规范为行为提供一般性的指导。1958年,英国哲学家G·E·M·安斯库姆(Anscombe)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的发表被公认为是对功利论和义务论挑战的檄文。安斯库姆批评功利论和义务论,并且首次提出了德性伦理的主张。尽管她对道德上“应该”的批评没有得到伦理学界的广泛接受,但她认为规范不是在功利和义务的概念上,而是在德性上的建设性意见得到了人们的认同。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又进一步探讨德性问题。但在这一时期,人们并没有想回到古希腊追寻德性,只是在一些大学的教科书中,出现了许多关于德性的话题,如“德性伦理学家们会说些什么”等等。事实上,此时的德性伦理学还没有被人们视为伦理学的第三种方法,而只是被看做对规范伦理学的补充。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玛莎·努斯鲍姆的《善的脆弱性》、迈克尔·斯洛特的《从道德到德性》和《来自动机的道德》以及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的《论德性伦理学》等著作的出版,德性伦理学形成了声势。麦金太尔从一种历史主义的批判视角指出:自思想启蒙以来,以理性为支撑构建的各种道德理论,包括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康德的形式主义道德,克尔凯郭尔的选择论,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西季威克、摩尔的直觉主义理论对于道德合理性的努力,都没有确立道德的合理权威,都经不起理性的驳难,因此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失败的命运。在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现代德性伦理学家看来,现代规范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把德性看成获得感性利益的外在手段,从而使得德性变成了工具性的东西;而自由主义的权利伦理所提出的“权利”也并非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概念。无论是功利论还是权利论,它们都以非人格的道德理论为前提,这就导致了对人的内在德性的忽视。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当代德性伦理学者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对德性伦理要义的分析。他认为,与强调责任或规范的义务论和强调后果或效果的功利论相比,德性伦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德性伦理是作为一种以“以行为者为中心”(agent-centred)的伦理学,而非“以行为为中心”(act-centred)的伦理学;它所关心的是人“在”(being)的状态,而非“行”(doing)的规条;它强调的问题是“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而非“我应该做什么”;它采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如好、善、德),而非义务的概念(正当、责任)作为基本概念;它拒绝把伦理学当做一种能够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汇集。这样,基于行为者的德性伦理,就是从个体的内在特质、动机或个体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和基本的德性品格出发,来对人类行为做出评价(不论是德性行为,还是义务行为)。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