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伦理的内涵及研究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英文为Social Security)这一概念,1935年在美国《社会保障法》中首次使用,1944年为国际劳工大会正式采用,此后逐步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被愈来愈多的人接受和使用。社会保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其涵盖的范围也随之变化。我们认为,社会保障首先是生存保障,它解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其后是安全保障,为群众分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风险;再后是生活保障,为人们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使民众从最低生存走向优雅生活。社会保障是一种责任分担机制,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多层次、多支柱的配合。由于它涉及共同体德性、社会连带思想以及社会幸福、个体德性等伦理因子,因而也赋有着伦理意蕴。本文将社会保障伦理界定为:对社会保障实施中出现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进行规定,为社会保障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其范围涵盖社会保障理念的人道性、社会保障制度的正义性、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性等。社会保障伦理是一种不同于政治伦理、行政伦理、经济伦理、职业伦理等的特殊伦理形态;它以契合人的自然属性为准绳,以践行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为要义,以反映时下共同体德性为基准;是法理与伦理的合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社会保障伦理研究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从理论层面而言,社会保障绝非仅仅是一个手段或工具,它内在地关涉到理性价值的追求问题,体现着国家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存在的价值导向。社会保障伦理是政治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活动中的道德、价值追求及其实现;它彰显着共同体德性,服膺和践履着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社会保障如果缺乏相应的伦理指向,它将成为缺乏灵魂的盲动,使处于宇宙之轴地位的人降格到工具层面,甚至蜕变为规训穷人的工具和怀柔弱者的手段。与此同时,就其本意来说,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保障,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保障,更不单单是个人的保障,这就意味着它应当遵从社会的主体资格,发挥社会的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品性。在现代社会,虽然人们的个体意识日益觉醒,但社会绝不是由原子式的个体生硬拼凑而成的,而是一种有机体。如果社会蜕化至集体失语盛行、社会责任意识淡化、毫无温情及社会冲突加剧的境地,那么可以想象,人们是很难享受到幸福的。因此,社会保障伦理是一剂有助于医治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扭曲发展的良药。此外,社会保障也涉及个体德性,牵涉社会保障行为主体各自的德性。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如何规避个人的逆向选择,弱化个体的道德风险,防止公共利益异化为私人利益,是很值得深究的问题。在这方面,尽管可以采用规避设置进行预防,但是只有他律的作用显然是不够的,还要问询于个体自律,因而社会保障伦理的建设便不可或缺。而这一点,恰恰是热衷于研究社会保障工具理性的现行社保理论所一直忽略的。最后,我国社会保障的理论探讨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保障本身的伦理意蕴,某些社会保障设置没有充分考虑到人之自然性,这些方面都是需要加强的。 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保障伦理研究的必要性表现在: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在现代高风险社会中,人们的抗风险能力下降,应当依靠社会保障来实现整个社会风险的责任共担;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的作用日渐式微,此时社会保障的采行可作为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有利契机;在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下,我国出口受阻,必须转为依靠内需,而要想让人们敢于消费,必须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因而社会保障的建立健全于此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二、社会保障的本质及其伦理内生性 从政策视域进行分疏,社会保障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它是政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的工具。由于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利益的分配,因而社会保障的本质是:政府聚集社会资源并以此为凭借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梳理。然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利益调节工具,很大程度上却异于政府所使用的其他治理工具,有着自己鲜明的伦理特质。这种伦理特质要求政府在实施社会保障时不能仅仅追寻工具理性,而应将重点放在价值理性上。社会保障的伦理特质是内生的,这种内生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首先,社会保障和伦理在发生上有着同源性。如上所述,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对利益的分配。就其社会属性而言,社会保障的内在使命在于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将利益冲突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并寻求将利益矛盾消融化解的途径。国家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条例,无论其形式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再现、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关系。而伦理道德作为当下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指引以及价值取向,是对经济关系的体认和显现。个体对各种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时,其辨别真善美、区分假恶丑所依据的各种标准和准则受到各自利益的影响,由此衍生出各种具体行为。这就表明,利益关系是社会保障和伦理发生的共同基础之一。 其次,社会保障自身蕴含着合道德性。一方面,社会保障因承载着手段善而使自身蕴含着合道德性。善可分为内在善和外在善。内在善又称作目的善或自身善,外在善又称手段善。很明显,社会保障属于外在善或手段善,因为它本身并非人们想要的,它的价值在于给人们带来保障基本生存、安全感以及优雅生活的必需品。另外,对于国家而言,它本身就是作为一个伦理实体而存在的。在国家伦理实体的义务方面,它必须以共同利益为取向,其行为必须合道德性;因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善的手段,正是国家作为一伦理实体对其义务的服膺和践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发端也因具有伦理特质而使自身蕴含着合道德性。“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扶弱济贫、友谊互助的道德观念,产生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雏型的英国的《济贫法》和‘友谊社’。”(丁成荣)中外社会保障的发端都源于这种人道性的、社会互济性的慈善、布道思想。尽管这种思想带有对他者怜悯同情的色调,伴有自上而下的施恩色彩,但其动机却给社会保障定下了合道德性的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