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学的基础立场就是本体与现象的区分,它保证了道德价值的先天来源,从本体界抉发出了理性规律,并以对理性规律的表象形成客观的道德法则,从而确保了道德法则的纯粹性、普遍性。康德认为美德是一种立志以道德法则来决定行为动机的意志的力量,这是其道德学的一个决定性特征。由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等重要的伦理学著作中反复推究道德法则的纯粹性、绝对性、普遍性,并制定出三大道德律令,学术界普遍把康德看作一个典型的义务论和规范伦理学家,以至于专门研究康德美德理论的论著较为少见。实际上,康德正是以美德理论作为其道德哲学的归结和目的。他明确地说:“伦理学是一种德性论”①。 (一)道德法则对道德价值的前提性地位 康德认为,近代早期的自然权利论思想在对人进行抽象时,把人还原为一个个只有自我保存激情的平等自由的原子化个体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样一来,人首先就是一个没有道德性的存在,所以,道德只有工具性的价值,而不是内在的善,道德学就仅仅成为应付任务环境的权宜之计,而没有普遍性、绝对性和至上尊严。所以,康德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证本体的道德世界的实在性。 把本体和现象二分,是康德在道德学上的一个重要贡献。他认为本体界是纯粹的理性世界,而现象界则是感性世界,道德的根源只能存在于本体界。只有形式性的理性规律可以确保意志的纯粹性、善良性、绝对性、自我同一性,而感性动机只能损害意志的善良。也就是说,善与恶并不是伦理学的最高概念,因为善与恶“只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而被决定的”②。即只有本体的理性世界才是道德价值的源头。所以,康德对古代哲人有关“至善”的规定进行了批评:“他们想把他们的研究整个地置于对至善的概念的规定之上,因而置于一个他们想随后使之成为道德法则里面意志的决定根据的对象上”③。至善概念先行,则道德法则就处于被规定的地位,由此而道德行为的价值被至善的各种条目所规定,以结果来规定善。实际上,我们应该找到能够纯粹形式性地、先天地、绝对地决定意志动机的根据,即道德法则必须先行,以此来决定意志,才能使意志善良。 康德之所以提出这一思路,是因为他受到在解释科学知识如何可能方面成功的鼓舞。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抉发出先天感性形式即时空形式作为现象存在的先天条件,抉发出先天知性形式作为认知现象规律的先天条件。由于它们是纯粹先天的,没有任何质料内容,故而是纯粹形式的、绝对的。由此,科学知识是普遍必然的,同时又能扩大知识。康德在道德领域也要找到一个绝对的、纯粹的、普遍的源头,以此来确定纯粹、绝对、普遍的道德法则,它对每个有理性者都普遍有约束力。如果我们把感性偏好、功利等作为道德价值的源头,那么,由于其感性性质,它们就是个别性的、变化的,这样的道德原则就只会是一些权宜之计,也就根本不具备对每个人都有的普遍约束力。康德认为,历史上的一切道德哲学体系都没有把纯粹的理性规律独立出来,作为道德价值的源头。幸福主义(快乐主义)是把感性快乐作为衡量行为之善的标准;至善论则以人性的完满概念来引导人们的道德修养,其中包括了情感、欲望品质等感性因素,这也不是纯粹的。所以,这些伦理学说始终不能达到对道德尊严的统一理解,也无法形成客观、普遍的道德法则体系。 在这个前提下,康德须解释:为什么以客观、普遍的道德法则体系来决定意志的动机,则意志就能是纯粹善良的,而以追求感性偏好、功利等为目的的意志就没有绝对善良的特点。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不是通过指向外在的善而得到善的价值,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因它促成的事物而善;(2)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3)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也即“仅仅是由于意愿而善,是自在的善”④。这种善的本质是什么呢?由于理性规律是善的最高来源,所以,善良意志只能由道德法则来决定自己的动机,而不能诉诸感性偏好、功利考虑等个别性的东西。理性规律处于本体界,而感性偏好的对象、功利等都处于现象界,意志只有与理性规律同一,才能稳定地立足于本体世界,从而成为无条件的善。所以,善良意志的善就在与感性的东西相比较中得到显露:“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⑤。虽然善良意志的意图在现象界并不一定能得到实现,但是,这并不会减损其光辉,因为它是内在的善。 (二)道德行为的动力及美德 法律秩序要求服从,但不要求相应的气质,所得到的结果是合法性;而美德则要求自律,要求有相应的精神气质,从而有道德性。从情感气质来说,美德要求敬畏(这不是自然情感),并要求不断抑制来自感性诱惑的冲动,要求能够比较两种动机,体验到前一种动机的无比高尚性,自觉自愿地产生此动机。在这种比较和相互颉颃中,我们形成了一种坚忍的气质,也就是形成了一种依赖道德原则行事的欲求能力,这就是美德。 在探索美德性质的过程中,康德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从1764年《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发表,到1785年《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8年《实践理性批判》发表,二十多年间,康德反复思考伦理学的一些根本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康德的授课讲义(《伦理学演讲集》)对此问题作了大量探索。我们发现,他对道德基本问题的看法在这些演讲中大致成型了,但在道德行为动力问题上,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酝酿。他认为,道德性的行为有两种驱动力,一种是压迫性的,即以权威和强制为根据,不管你的气质如何,此为法理性的;一种是出于行为本身就好的理由,即有与此种行为相适应的气质作为驱动力,此为伦理性的。 所以,如果说法理学只关注外在行为的话,那么,伦理学就要研究行为的内在性质,也就是它出于什么样的气质,所以是“关于气质的哲学”⑥。于是,法理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是:伦理学可以包括法理学,即有美德的人可因自己的品质而作出合乎法规的行为,但人们也可能由于害怕受惩罚而遵守法规(法理学仅止于关注行为的合法性)。气质是伦理行为的核心,能把行为和其驱动根据连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