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87(2009)01-0091-04 “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1]我国古代社会,“礼”贯通于人生的整个过程,是关涉生与死的人伦总则。丧葬制度作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善终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总和。善终既是人生最后阶段的伦理选择,也是孝子的道德义务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没有这个‘终’,孝子之德,生命的意义就未完成。”[2]我国传统丧葬制度十分复杂,主要包含丧礼、葬礼、祭礼,每种礼制各有不同的规定。《礼记》中的《丧服小记》、《丧大记》、《祭法》、《祭义》、《祭统》、《奔丧》、《问丧》、《三年问》、《丧服四制》,以及《仪礼》中的《丧服》、《士丧礼》等是研究我国古代丧葬制度的主要典籍。 自从有了人类,伴随着无可逃避的死亡,丧葬活动就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丧葬作为一种民俗文化,起源于人类对死亡的恐惧。远古时代的人们相信灵魂是不灭的,人死后灵魂离开身躯继续活动。如果灵魂无“家”可归,那么它或者成为旷野孤魂,或者要依附于一个活着的人,而给这个人带来种种厄运。为了安顿逝者的灵魂,同时使活着的人平安无恙,人们举行相应的丧葬活动安顿死者、表达哀思,并祈求赐福。“鬼神之明必知之”、“鬼神之罪必胜之”[3]反映了古人对灵魂不灭、鬼神有知的体认。 殷商时期,建立在死亡恐惧与鬼神崇拜基础之上的祖宗崇拜发展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殷人看来,先祖虽已离世,但他们只是到了另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种翻版,有着等级之分、贫富之别,死而不灭的先灵与活着的人一样,仍然享用世间的一切,而这一切是由活着的后人提供的。“幽明两界好像只隔着一层纸,宇宙是人、鬼共有的;鬼是人的延长,权力可以长有,生命也可以长有。”[4]子孙后代要像孝养现世的父母长辈那样,为已逝的父母长辈找好安身之所,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告知世人他们与此在世界的分离,也作为其向另一个世界的“报到”,由此逐渐形成了一套丧葬礼仪制度。它在死亡的神秘化中使另一个世界的父母先祖比在世时地位更高、更神圣,因为他们能在冥冥之中静观世事、荫庇后人。可以说,以丧葬制度作为载体的祖宗崇拜是中国人的国教,是中国人的人间世界和神灵世界的主要联系。 一、传统丧葬制度的伦理根基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伦总则,是宗法等级制度和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丧礼属于凶礼之一,包括丧、葬、祭三个部分。“丧”是关于活着的人即死者亲属在丧期内的服饰及其活动的规范,主要是指丧服制度。“葬”是关于死者应享待遇的礼制,分为葬制与墓制,前者包括死者服饰、明器、棺椁及葬礼仪式等,后者指陵、墓的规格,如占地面积、高度、形制及墓前神道、石刻等。“祭”是丧葬之祭,即丧期内之祭祀,具体分为丧祭与吉祭,前者指百日卒哭内(从死亡到下葬以及死者神主移至宗庙)之祭祀,后者指卒哭祭后至丧期期满之前的祭祀。[5]丧葬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在于“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6],这正是孝道之根本。 孝道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根荄。传统丧葬制度作为宗法等级制的载体和宗法伦理的重要体现,正是以孝道作为伦理根基的。孝道从本质上是对家族内部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及父母死后的丧祭。孔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7]“孝”不仅表现为现世的“亲亲”、“尊尊”,而且体现在父母、长辈死后,也要一如既往地奉行孝道。《孝经》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8]“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9]《曾子》曰:“故孝子之于亲也,生则有义以辅之,死则哀以莅焉,祭祀则莅之以敬,如此而成于孝。”[10]都是讲子女对父母生、养、病、死、祭均有不同的伦理要求,但都是围绕“孝”进行的,生要敬养、死要礼葬、祭要虔敬,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11]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12]“亲亲”、“尊尊”一方面体现为家庭内部子女对父母、长辈的孝敬之情;另一方面,体现在将家庭内部之孝道扩展至整个社会,移孝作忠,所谓“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13]为父斩衰三年,为君亦如此。将孝道贯穿于由生到死的整个过程,并由家到国普遍推行,“亲亲”、“尊尊”之道就能世世代代延续下去。由此,丧葬制度成为传统礼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调节宗法人伦关系的重要机制。 “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14]在“死”的称谓上,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各不相同,直观地体现了儒家丧葬制度的等级伦理特征。“死”的称谓尚且不同,丧葬礼制自然存在很大差别。 《礼记·大传》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这是制定丧服制度的六条原则,体现了“亲亲”、“尊尊”在丧葬制度中的纲领性地位。“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15]血亲关系深厚、恩重的,丧服也重,为父斩衰三年,就是因为父亲的恩情最深。不同等级的官吏与庶民在殓服、复衾颜色、尸口所含、铭旌、明器规格、柩饰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不得乱用。同时,由于宗法制度明显偏重父系血亲关系,丧葬制度亦如此,如《礼记·丧服四制》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在先秦服叙中,宗亲即父族与外亲即母族呈现出极不平等的地位,所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谁何者矣。”[16]父为至尊,母为至亲,为了突出父亲的至尊地位,必须压制至亲的地位,此为“压降”。父亲在世,为母之服“压降”为齐衰杖期;父亲已死,而余尊犹在,为母之服仍需“压降”为齐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