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忠恕的理论疑点和实践难点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安晋军,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天津 300134)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儒家忠恕的核心含义为“尽己而推己”,它包含两个维度:“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忠恕的理论疑点主要体现为主观主义的嫌疑,实际上,实行忠恕也讲求客观认定标准。实行忠恕需设身处地,旨在倡导一种思维方式。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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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9)02-0024-04

      忠恕是儒家伦理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包含着非常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和塑造现代人格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忠恕本身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疑点,而且具体实行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此作一探析。

      一、儒家忠恕意涵的基本判定

      忠恕作为儒家一伦理范畴是由孔子的弟子曾子首先提出来的:“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惟。’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从构字上看,忠恕二字均与“心”字有关,“忠”为“中心”,恕乃“如心”,因此,忠恕的含义也必然与“心”有关。《国语·周语》云:“出自心意为忠。”据《说文》:“忠,敬也,尽心曰忠。”应当说,这一解释实得“忠”之要义。敬,按照程朱的说法,谓之“主一”,在这里,“主一”也主要是就“心”而言的,意谓“心志专一”,“身心收敛”。南宋大儒朱熹对“忠”的解释也是“尽己之心”,以下几例即为其证:

      尽己之心谓忠。[1](中庸章句)

      发己自尽为忠。[1](大学章句)

      忠,是要尽自家这个心。[2](卷六)

      为人谋时,竭尽自己之心,这个便是忠。[2](卷二十一)

      纵观古代思想家对“恕”字的阐释,我们发现“恕”字的基本义应为“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也就是说拿己心比他心,依我们的判断和感受来推断他人的感受,以此对他人行所善。事实上这也是由其字型决定的。汉代贾谊《新书·道术》说:“以己量人谓之恕。”唐代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二引《声类》则曰:“以心度物曰恕。”类似地,王逸的《楚辞章句》中直言:“以心揆心为恕。”颜师古在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取人以己,内恕及人。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止所欲,不以禁民。”时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内恕及人]以己之心揆之于人也。”以上所述均意在言明,恕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以心度心的问题。此外,“恕”还有我们熟悉的宽恕之义,这是其引申义。只有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才会有宽恕、容人的意识和品质。

      综合忠恕二字的含义,我们可以判定忠恕的核心含义是“尽己而推己”。近代学者章太炎在《订孔子》中说:“心能推度曰恕,周以察物曰忠。”[3](P98)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引慈溪黄氏曰:“尽己之谓忠,推己及人之谓恕。”又引戴侗《六书故》曰:“推己及物之谓恕。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恕之道也。”可以看出,从根本上讲,“尽己而推己”表达的就是一种为人处世的方式和方法。其关键是一“推”字。朱熹说:“恕是推那爱底……若不是恕去推,那爱也不能及物,也不亲亲仁民爱物,只是自爱而已。”[2](卷九十五)尽己是“推”的前提。在这里,“推”有这样几方面的意思:第一,“推”体现了交往本身的内在要求,意即以自己为基点,为出发点,将自己推向他人,与他人构成互交往主体,进而形成交往活动。这是“尽己而推”的事实层面,也是由实践交往活动的本质所决定的。第二,从“推”的内容来看,所“推”者乃为自己通过修身工夫所获得的善德和善行。质言之,“推”就是要“推德”,“推恩”,使他人共德,与他人共进。第三,在“推”的方式上,要讲求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站在别人的位置上考虑别人的感受,这就是所谓的换位思考。第四,就所推及的对象范围来说,不仅要将善行善德推及他人,而且还应将之推及万物。孟子讲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便是这个道理。清焦循《雕菰楼集》曰:“忠恕者何?成己以及物也。”这一解释比较全面地把握了忠恕的内涵实质。

      从忠恕的核心内涵来看,一个人在尽己基础上必然要向外推,唯此方可使行为落到根本处,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具体如何实行这一“推”的功夫呢?笔者认为,实行忠恕,须在两个维度上“推”,一是积极的方面,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意思就是自己要站得住脚,也使别人站住脚,自己要想通达,也使别人通达;一是消极的方面,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自己不愿意接受的就不要强加于别人。之所以下这样的结论,主要是从忠恕的核心字眼“推”来考虑的,因为“推”这样一个理念最终要落实到自己的行为上,也就是说自己具体应当如何对待他人,与他人相处。这两个维度都是从己身着眼,强调自己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应当说这一点对于弘扬人们的主体意识有积极的意义。不过我们也承认,即使自己是按照客观公允的标准来“尽己”的,但单从己身出发来推度别人的感受毕竟不是一种绝对妥当的做法。

      二、儒家忠恕的理论疑点辨析

      我们在探讨忠恕存在的合理性时,一般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性和共通性上讲的。许多学者认为,“忠恕”之所以有存在的合理性并发挥作用,其根基就在于人有共同的人性,共同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共同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有同等的存在权利。马克思说:“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自己的同类。”[4](P67)倪梁康教授指出,对“忠、恕”思想或“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律令的认可,实际上包含着一个隐含的或被默认的前提,那就是人所具有的同情心,或者用道德中性的概念来表述即人的同感能力[5]。笔者以为,与其他学者相比,倪先生在探讨忠恕作用的前提和根基这个问题上的独到之处就在于,他不仅注意到了人与人之间的那些客观的共同性,并具体指出了同情心,而且更将“同情”、“同感”或“将心比心”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升为一种能力。应当说,我们的人际交往活动本身考验的就是一种能力,能力非指感性的想法之类的东西,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理性的判断和行为。现实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即一个人有“推己及人”、“将心比心”或“同感”的想法和愿望,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而未能将自己的想法付诸行动,这显然就是一个能力的问题了。

      尽管忠恕原则有发挥作用的客观基础,而且它对于个人立身处世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道德准则,也有着一定的缺陷。这是不应回避而且也不可回避的事实。我想关键问题是,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在何种合理性上看待它的理论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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