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伦理责任:一种实践视域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教育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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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试图从实践视域切入,并从本体论、认识论、伦理政治三个层面展开,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责任提供一种理论辩护。本文的“生态”指自然生态环境,本文的“伦理责任”表明是在客观关系的而非主观美德的维度认识生态保护的责任问题;本文的“实践”在康德的意义上使用,指称人的有目的的自由意志活动。

      一、自然生态:生活世界的有机构成

      人类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保护生态的伦理责任?这是生态保护伦理的第一问题。对此,我们固然可以从人的悲悯情怀、从自然生态环境自身的独特价值等方面做出某种证成,但是这种证成并不充分、深刻,缺少足够的说服力。不上升到人的本体高度,无法对此彻底澄明。

      生态问题固然包含着物种多样性、生态平衡等内容,但生态问题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是人自身的生活世界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人是能动的、实践的社会性存在物。人的社会性本质与人的实践性本质,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达。社会并不孤离于自然界,“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如果我们能够认肯“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同上,第128页)这一思想,并且认肯“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同上,第176页)这一思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实践本体的思想,那种“被固定为”与自然界相分离的抽象、孤立理解的人也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能够说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且能够说社会是“人和自然界的本质上的统一”(参见俞吾金,第419-421页),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进一步说:自然界不在社会外,自然界即在社会中。

      对于自然界,我们习惯于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它独立存在于人以外,二是认为它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其实,这两种习惯性看法仅在认识论这一特定领域内才有效;一旦进入到本体论领域就会出现谬误。如果将自然界抽离出社会(人),那么,社会(人)就成为抽象的。如果我们此处借用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并用以指称一切构成人的日常生活的现实环境、要素、关系、活动,如果我们不是在抽象的而是在现实的意义上谈论人及其规定性,那么,人就是人的生活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环境本身就内在于人的生活世界,就是人的一部分:它既是具体人的具体生活世界背景,亦是具体人的生活舞台;人在背景与舞台中,背景与舞台使得人成为具体、现实的存在;有什么样的生活世界背景及其生活舞台,就有什么样的人与人性。

      在人本体的意义上,自然并不在人之外,而在人之中。这样,人对于自然环境的责任(关切与保护),原本是对于人自身存在的责任(关切与保护)。只有在这一本体论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可能从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思维中彻底摆脱出来,才有可能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系列具体认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生态并不是纯粹自然的,它是构成人自身现实生活世界、人成为其所是的一部分。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生态也不是纯粹自然的,它是人的活动的创造物;它既是我们活动的背景,又是我们活动的结果。①对于“自然生态”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两个层面的理解,最终都指向“成人”或“成人的活动”。即,我们是在关心“人成为人”或“人成为人的活动”的意义上关心生态环境,并从而使自然生态获得伦理价值。

      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哲学伦理学理论辩护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人类中心主义”合理地揭示了人类自身在自然环境中的价值主体性地位,但是却易陷于视自然为纯粹行动对象的主客二分对立境地。“非人类中心主义”合理地揭示了人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但是却忽视了人类自身主体性这一基本价值特质。

      近代以来,伴随着人类主体性意识的确立,尤其是伴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自觉地以主体、主人的身份出现在这个世界上。这种主体、主人意识,是人类进入现代性历史进程后所达到的自我认识的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种自我认识表达了人类的自信及其对于自然世界超越性的一面,但是,这种自我认识本身却又在将人诱入孤独与狂妄:一个离开了自身生活世界的存在者,既无法被规定与认识,又难免不对其所面对的一切自以为是。孤独与狂妄正是人类现代性过程中出现的两种病症。

      根据康德的分析,纯粹的自然世界只服从自然律,无所谓自由律,道德只存在于自由世界。自然生态如果不在与人相联系的意义上,原本是“自然的”,无所谓伦理价值。只有进入人的世界,自然生态本身才有可能获得伦理的属性;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是人对自由世界或对人自身世界的责任。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伦理责任的解释立场,既克服了主客二分绝对对立、将人抽象化的缺陷,又克服了将人去主体化的缺陷,在主体本质的意义上寻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统一。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这种伦理责任,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表达方式,是为了人自身的幸福生活或好的生活。在人对人自身生活世界负有责任的意义上,人对自然生态环境负有伦理责任。

      二、现代技术:自然的终结及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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