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适价值”到“普世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光沪,中国人民大学宗教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普适价值”和“普世价值”两个概念应该明确区分;并非所有民族的所有文化都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适用性总是受到时代和民族的限制。同时,当今人类所普遍认同的一些“普世价值”诸如“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等,其相互之间并不是完全并列的关系,而是存在着逻辑和层次的区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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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适价值”与“普世价值”的区别

      在讨论这一全球化时代的重大问题之时,中国学者常常将“普适价值”与“普世价值”两个词作为同义词使用。这也许是因为人们认为这两个词不但读音相同,而且意思相近,所以可以互换。

      然而,从有关这一主题的诸多论述中可以发现,这两个词在使用时会带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背景或意图,尽管它们各有各的用处,但在理解时却必须进行明确的概念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其间会涉及到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

      例如,不少论者常常谈到“中华文化的普适价值”,意思是说中华民族的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于全世界或全人类的价值。然而,由此类推,其他的民族也可能说他们民族的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或适用于全世界或全人类的价值。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普适价值”是指某一民族的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于全世界或全人类的价值。进一步说,如果我们主张民族平等和文化平等,如果我们不能说只有中华文化具有普适价值,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所有民族的所有文化都具有普适价值呢?这显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2008年夏天,在北京举行的“普世价值高端学术论坛”上,绝大多数与会学者都认可并高度评价“普世价值”对于日益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和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论坛组织者的说法,这些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博爱、环保、和平、和谐、慈善、慈悲、仁爱、人性、平等、宽容、科学、理性”等等。

      显然,这些价值是出自世界各族、各国、各种文化,但又不是某一个民族或某一种文化所特有、所独具的,它们是当今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所强调的,就是全人类共同的理念,共同的理想;这些理念或理想是超越于民族界线之外,超越于民族分野之上的。就其已经蕴含在各种文化之内而言,可以将其比喻为各民族文化价值的公约数;就其实际包括了各民族文化的理想而言,又可将其比喻为各民族文化价值的公倍数。

      看来,“普适价值”与“普世价值”,这两个概念确实在使用环境中会各有侧重,不可互换,尽管各有各的用处,但视角或立场、视野或境界,会有重大的区别。

      二、“中华文化的普适价值”

      考虑到上面那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个概念显然应该加以厘清。

      一是要厘清“文化”的概念。什么是文化?文化学家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有的侧重物质文化,有的侧重制度文化,也有的侧重精神文化。但是,比较能综合各种看法,又能为非专家的广大民众理解的,是文化学大师克拉克洪的定义——文化是人类的生活方式,以及“最后一个儒家”梁漱溟的说法——文化是生活的样式(二者意思相同)。所以,我们有饮食文化、服装文化等等物质文化,有政治文化、礼俗文化等制度文化,也有道德、哲学、宗教等精神文化。

      其次,要厘清“中华”的概念。什么是“中华”或“中华民族”?至少在现代,这个概念当然不仅仅指汉人及其民族、国家,而是指一个包括56个民族的巨大集合。

      澄清了“文化”和“中华”概念之后,在回答上面那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说,并非所有民族的所有文化都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因为,历史上有许许多多的生活方式或文化,对于现代社会显然不适用,也有许多民族的许多生活方式或文化,对于其他民族和全球社会不适用。

      同样地,就“中华文化”而言,其中有诸多古老民族的古老文化或生活方式,从游牧经济文化到农奴制度文化,对于现代社会并没有“普适价值”;从“怕不辣”的饮食文化到宽袍大袖的服装文化,对于许多民族和许多社会的民众也并不普遍适用。

      当然,一般人所说的中华民族文化,我想主要是指精神文化。至于提到某些物质文化或制度文化,例如饮食、服装文化或真正局限于家庭的“家长制”文化(现在即使在中国城市里还称孩子的父母为“家长”,而西语中的“家长”即patriarch一词,却不会用于一般的小孩父母,而另有含义),则含有让其他民族自由选择去欣赏去借鉴的意思。然而,即使只就精神文化而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精神文化遗产,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对于其他民族或社会而言,同样也不能说全部都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即使只对我们中国人自身来说,也永远有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任务。

      这个任务的必要性,具体说来有无数的例证。我们在此且举一例。例如,在曾经作为汉族文化主流的儒家文化中,“三纲五常”既兼有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内容,又被视为具有根本地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却既包含着精华,又包含着糟粕,就是说,其中既有“普适价值”的成分,又有无法普适的成分。

      这一原则中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既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又反过来加强了封建宗法制度,甚至成了这一制度的简明表述。姑且不说“三纲”原则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无数的血泪悲剧,形成了社会进步的巨大障碍,仅仅从理性分析来看,它是把一种过时而荒谬的自然观(乾即天,相对于坤即地来说,具有主宰性),不合逻辑地比附到男女关系上,再不合逻辑地引申到父子关系上,又更加不合逻辑地引申到政治制度上。换言之,这项原则的基点或前提不合理,推理或推论过程也不合理,而且把几个不同的论域,即具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关系的自然领域、家庭领域和政治领域全部混淆了。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三纲”原则还把人类在原始氏族时代狭隘环境下形成的血缘至上观念,不合时宜地运用到了文明时代的复杂环境下,即远远超出了血缘宗族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环境中,这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甚至今天现实中所谓人情大过契约甚至“人情大过王法”(指国法)的现象,导致了法治观念淡薄以及相关的种种恶果。所以,它绝不适用于现代社会,不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民族的现代社会,即最常见和大量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不是亲属关系,而是陌生人之间关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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