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与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正平,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研究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出现的道德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计算机伦理学首先在美国兴起。多年来,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深入,为推进计算机伦理道德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具有全球重要影响的《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特点出发,提出了计算机伦理规范的一般准则、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责任、美国计算机组织的领导者道德准则,为我国如何加强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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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12-0046-10

      今天,计算机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已成为影响全球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强势力量。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正是当代研究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新兴学科,它涉及计算机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中的广泛伦理道德等问题。随着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伦理学已引起全球性的关注。在美国学术访问期间,笔者曾经对美国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作过一些专门的考察。现对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概况作一个简要介绍,以便我们能批判地借鉴其中的一些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伦理学理论与实践规范体系。

      一、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兴起及其进展

      (一)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兴起

      从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率先发展与应用,这一新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引起西方哲学界的重视。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了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两篇论文。这成为了美国计算机伦理学兴起的重要理论标志。此后,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90年代国际互联网的出现,计算机技术在应用中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日渐成为西方哲学界、科技界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90年代以来,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方面,出现大量的论文、专著和文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成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其中较有影响的专著有:大卫·欧曼等著的《计算机、伦理与社会》(1990)、罗伊等著的《信息系统的伦理问题》(1991)、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1994)、里查德·斯平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1995)、约翰·韦克特和道格拉斯·爱德尼的《信息与计算机伦理》(1997)、里查德·斯平内洛的《计算机网络伦理:计算机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2000)、罗伯特·贝亚德等主编的《计算机网络伦理学:计算机时代的社会与道德问题》(2000)、贝卡·黑马奈等著的《黑客伦理规范与信息时代的精神》(2001)等等。

      另一方面,美国先后成立了全国或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定期召开各种地区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高等学校普遍为大学生、研究生开设各种计算机伦理学课程,如“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与信息伦理”(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thics)、“网络伦理”(Netethics)、“计算机网络伦理”(Cyberethics)等。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引起了包括电脑工程师、信息技术公司经理、专业人员等社会各界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

      (二)美国计算机伦理学重点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

      1.计算机伦理学何以成立

      为什么需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美国学者认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巨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境况。人们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时,出现了道德上的“真空”,因而需要通过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来确定新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

      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中,摩尔认为:之所以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因为在计算机技术创造新可能性的周围,存在着传统伦理学不能直接回答的一系列道德新课题。当我们面对何时和怎样使用计算机时,我们面临着新的道德选择,“存在一个道德政策的真空”。摩尔认为:新技术要求人们对许多公共政策和道德标准进行重新思考,“计算机伦理学的中心任务,是去抉择我们应当做什么,道德政策应当如何确定。它包括考虑个人与社会两方面的道德政策。”[1](P266-275)

      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认为:计算机被广泛应用到工商、民用、管理、教育、司法、医疗、科研等方面。在每一个环境中,存在着人们的目的与利益、机构目标、人际关系、社会规范的矛盾与冲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为了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他指出:“在这方面,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出现,是为了研究人类与社会——我们的目标与价值,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组织自我的方式,分配权利与责任等等。”[2]

      一些美国学者认为:计算机的应用,直射出社会的行动与观念。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可以作为探视社会的一个窗户。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力量都在活动。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最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易变性,几乎可以做任何事情。在“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真实”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涉及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计算机伦理学正是为了合理认识、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中引起的利益而得以成立。

      2.计算机伦理学的方法

      詹姆斯·摩尔在其著名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中,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方法和任务:第一,辨析计算机导致的政策真空;第二,澄清概念的含混之处;第三,制订计算机技术应用的政策;第四,为这些政策的正当性进行辩护。

      詹姆斯·摩尔指出:与以前的技术不同,计算机技术具有“逻辑延展性”,并且这种逻辑延展性是计算机伦理学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在解释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时,他指出:非计算机技术只能执行特定的功能和任务,而计算机技术可以执行多种功能。摩尔认为: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为人类行为创造了无限新的可能性,而这种新的可能性又导致了某些真空,摩尔将这些“真空”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真空”,即面对计算机引发的可能行为,引导人们进行新选择的规范性规则和政策真空;另一类是概念框架的真空,这一框架可以使我们能够清晰地把握已经浮现某些规范性问题的本质。同时,摩尔也指出:即使“概念含混”得到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容易被理解,我们有时仍然不能轻而易举地将现成的政策应用于新出现的问题上。因此,我们必须创设新的政策,证明新政策的正当性,回应计算机技术导致的某些真空,澄清含混的概念,在没有现成政策或现成政策力不从心的领域,提出新政策且为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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