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柏拉图与孔子的“亲亲互隐”及家庭伦常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齐勇,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陈乔见,华东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后。(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孔子明确主张“亲亲互隐”,但它本身即包含有“亲亲互谏”之义。“亲亲互隐”有一定范围,在公共事务领域,孔子又主张“不隐于亲”。“亲亲互隐”不是不要公义是非。孔子只是不鼓励因私人领域中的问题,亲人间相互告发,而主张以宗教伦理精神,通过感化来协调家庭、社会关系。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也非常重视家庭伦常,尤其强调孝敬父母。在柏拉图所构建的新神观念体系中,敬畏神灵即要求孝敬父母,“孝敬父母”是神为人类制定的最为普遍的律法。在此整体思想框架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子告父罪”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孔子与苏格拉底、柏拉图都重视家庭伦常和孝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都认同“亲亲互隐”的价值观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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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2-0110-07

      我们曾根据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的资料,认为苏格拉底与我国孔子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有一致性,指出“亲属容隐”恰好是有人类性的,符合人性、人道,因而是最有普遍性的观念,并建议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智慧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允许亲人容隐拒证。①有人反驳我等观点,说苏格拉底不是“非难”而是“赞同甚至鼓励”游氏告父,从而断定苏格拉底与孔子在“亲亲互隐”上不可能有一致性。笔者此文拟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思想的内在发展理路,具体而言就是从柏拉图的早、中、晚期的相关著述出发,进一步确证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不仅在“亲亲互隐”上与孔子有一致性,而且也与儒家一样非常重视家庭伦常和孝道。

      一

      孔子明确提出“亲亲互隐”的观念,《论语·子路》载: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由于近年来关于“亲亲互隐”的争论,对此段的解释已经够多了,笔者在此简要说明几点:其一,所谓“攘”,邢昺疏:“有因而盗曰攘,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可见,“攘羊”不是主动偷羊,“其父攘羊”与盗窃的违法行为还是有些距离。其二,孔子所说的“隐”,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包庇和窝藏,而是不称扬亲人的过失,知而不言,是消极的不作为,转化为法律层面就是“亲属作证豁免权”。②因此,孔子提倡“子为父隐”也并非什么违法行为。其三,从伦理的角度讲,孔子不认同直躬告发其父,而提倡“父子互隐”,是为了呵护父子间的自然亲情。儒家认为,父子关系具有绝对性和必然性,父子相亲爱乃天理人情,父子相互告发则是一种变态。要之,孔子并不鼓励攘羊(当然更不是如有的论者所说,孔子公然鼓励偷盗),甚至也不鼓励“互隐”,只是如果发生了此类事情,不主张、不鼓励父子相互告发。

      孔子虽明确提出“亲亲互隐”的观念,但并不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亲亲互隐”。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作为法官的叔鱼因受贿而鬻狱,其兄叔向认为叔鱼“贪以败官”,根据《夏书》所载皋陶之刑,其罪当杀。孔子对叔向的评价是:“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相对于“父攘子证”,关于此事,我们同样有三点需要说明:其一,叔鱼作为法官,自己贪污受贿,影响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腐败;其二,叔向作为公职人员,对其弟叔鱼的腐败行为并不“互隐”,而是据实数罪并依法论罪;其三,从政治的角度讲,孔子十分称赞叔向的行为,并明确提出“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孔子也肯定周公杀管叔、放蔡叔,这也是属于公共事务。

      《礼记·檀弓上》对“齐家”与“治国”中的“隐”、“犯”问题如此规定:

      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

      郑玄注:“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在政治公共领域与事务中,以“义”为原则,在家庭私人领域与事务中,注重恩情的培育、护持。这表明孔子所说的“亲亲互隐”是有界限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一味要求“亲亲互隐”。其实,这个界限,儒家有经典表达,即“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我们提醒读者注意这个表述的严谨之处:“恩掩义”表示以“恩”为主导原则但并不完全排斥“义”的原则,“义断恩”则表示以“义”为原则而摒弃“恩”的原则。

      孔子提倡“子为父隐”,认为儿子不应向外人或官府称扬或告发父亲的过失,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孔子认为儿子应该完全不顾父亲之是非对错呢?非也。清儒孙希旦《礼记集解》疏“事亲有隐而无犯”云:“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几谏就是委婉规劝的意思。据此则“隐”亦有微谏之义。其实,孙希旦的解释源于《论语·里仁》:“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这是说,父母有过错,做子女的要和颜悦色地规劝,如父母不从,仍严肃、恭敬、婉转地再劝。“不违”,是不违背社会的规范,即坚持原则,对父母也不能迁就,但又不违子女对父母之礼,故不能太强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时,再委婉劝谏。假如父母还不接受,做子女的虽心中忧愁,但没有怨恨。《礼记·内则》对此有详细描述:

      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悦)则复谏;不说(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

      反复微谏无效,最后不得已时,也可对父母犯颜直谏。可见,孔子所谓的“子为父隐”并不否认儿子有持义劝谏父亲过错的义务,毋宁说持义谏亲是孔子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否证了孔子“亲亲互隐”不顾公义是非的说法。

      其实,儒家“孝”的观念中包含了不能陷亲人于不仁不义的内涵。“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这里以“无违”来解释“孝”。不违背什么呢?不违背礼。注意,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古人凡背礼者谓之违。”所以,爱父母,孝顺父母,不是一切都听父母的,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听从父母的话、满足父母意愿时,以社会公认的尺度、法则、规矩、规范来办事。如果父母让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于不仁不义。父母活着的时候,做子女的在礼的规范下,尽心竭力地服侍他们;父母死了,做子女的在礼的规范下,来安葬、祭祀他们。这是“孝”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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