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09)01-0001-(06) 从哲学层面看,人的基本权利与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相联系。这里的“基本”,意味着悬置人在性别、地位、年龄、身份等方面的差异,而仅仅关注作为人的一般本质。基本权利无疑涉及人的生存以及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宗教等等各个特定的领域,然而,蕴含于以上特定领域之后的,还有更为“基本”或更为原初的层面,这一“基本”的方面具体表现为人实现自身潜能的权利。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工具,这是康德以后已得到普遍确认的观念,肯定人是目的,也就是承认人具有内在的价值。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人同时也拥有实现、发展自身潜能的权利,这种潜能是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人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说,也是通过人实现、发展自身潜能的过程而得到体现。人在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领域中的权利,本身并不是目的,在实质的层面,这种权利同时表现为人实现自身潜能的条件。从以上方面看,实现自身潜能,显然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现实内容。 一 人的现实存在形态表现为一个一个的个体,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实现自身潜能的权利,首先也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作为具体的存在,个人首先以“身”为表征。“身”通过生命形态而赋予个人以实在的品格,使之不同于抽象的观念而呈现为有血有肉的具体存在。感性之“身”同时涉及不同的方面,从宽泛意义上的躯体,到具有不同功能的感官,都属个体之“身”,而在“身”的形态下,这些不同的部分、方面都呈现出内在的统一性。不妨说,“身”所体现的这种统一性,为个人成为现实个体提供了内在根据。在社会的层面,个体之间的相互交往、彼此联系也首先基于“身”,从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到涉及经济、政治等利益的社会关联,都以“身”为本。同样,人的潜能的实现,也以“身”的存在为其本体论前提。人的生存权之所以在人的基本权利中具有某种优先性,首先也基于“身”所体现的生命存在的本源性。 身主要在生命存在或“形”这一层面展示了人的个体性以及人的基本权利的形上基础。从更为内在的方面看,个体的价值又与目的相联系。人是目的具体地体现在个体即目的,正是在目的这一层面,个人展示了不同于物的本质。海德格尔曾对科学视域中的物作了考察,在他看来,科学所关注的是普遍性,特殊之物仅仅被理解为个例(example)。[1](P15)引申而言,作为物的个体,仅仅呈现为类之中的个例,然而,作为人的个体(个人),则无法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个例。类中之例仅仅是偶然的存在,从价值观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彼此替代,无独特的内在价值;个人则构成了目的之源,其存在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物理结构、性质等方面,同一类中的不同个例往往并无根本不同,但个人不单纯是物理层面的对象,他既与其他个体存在个性的差异,又包含不可相互取代的存在目的和价值。以物观之,类中之例的变化、生灭对类本身的存在并无实质影响;以人观之,则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可消逝性,都不应加以忽视。个人的这种不可替代性、不可消逝性,构成了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 当然,个人包含个体性品格,并不意味着他仅仅表现为孤立的个体。个人同时也是关系中的存在,这种关系在实质的意义上展开于社会领域。当人来到这个世界时,他首先便被置于亲缘层面的家庭伦常关系。黄宗羲已指出:“人生坠地,只有父母兄弟,此一段不可解之情,与生俱来,此之谓实,于是而始有仁义之名。”(《孟子师说》卷四)亲子、兄弟之间固然具有以血缘为纽带的自然之维,但作为社会人伦之本,它更是一种社会关系。从家庭所涉及的日常生活走向更广的社会空间,则进一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而个人则相应地处于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之中。 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存在,个人都既拥有自身的权利,又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与个人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具体地位相应,这种权利与义务都具有特定的内涵。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个人视为特定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个人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与不同的社会背景中当然有不同的内涵,每一时代不同的个体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各自的差异,但作为人,个体总是拥有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自身的生存权利)及与之相应的基本义务(包括承认、尊重他人的相同权利这一义务)。如果他人有权利做什么或成就什么,那么你就有义务不干预或不阻止他这样做,反之亦然。权利与义务在这里呈现相关、互动的关系。个人所具有的独特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从社会的层面进一步赋予他以个体性的存在规定,另一方面也展现了个人的社会品格。 作为基本权利的承担者,个人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同时也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后者不仅指基本权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被赋予不同的内容,而且在于其实现也常常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以潜能的自我实现这一最本源的基本权利而言,它的具体内容、实现方式、实现程度,都受到多方面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从思想史上看,个人的发展、自我的成就,很早已为哲学家所关注,具有不同哲学立场的哲学家、哲学流派,往往对个人的发展、成就形成不同的理解。以中国哲学而言,儒家从先秦开始便将成人或成己提到了突出地位。孔子已区分“为己”与“为人”,前者(“为己”)以自我的实现与完成为指向,后者(“为人”)则是仅仅表现为对他人的迎合,孔子的基本取向是以“为己”否定“为人”。与注重“为己之学”相应,所谓“成人”,也就是成就自我或成就理想人格,在这一意义上,“成人”与“成己”的涵义并无实质的不同。儒家之外的道家尽管在哲学立场上与儒家存在种种差异,但在注重个人这一点上又与之有某些相通之处。庄子肯定“独有之人,是之谓至贵”(《庄子·在宥》),主张“不以物易己”(《庄子·徐无鬼》)、“顺人而不失己”(《庄子·外物》),都体现了对个人(“己”)价值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