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导致西方伦理学在研究的目的、主题、方式、风格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伦理学家们开始把道德语言的分析、道德研究方法的探析等作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而避免对现实问题发表意见,以免陷入摩尔所说的那种“自然主义谬误”。20世纪60年代以来,摩尔所倡导的元伦理学虽然逐渐走下坡路,但摩尔的伦理学思想及其分析方式对我们今天的伦理学研究仍然有着值得重视的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康德那里,就试图探寻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康德认为各种科学的不同之点可以是对象的不同、知识源泉的不同、知识种类的不同;或者不止一种不同,甚至是各种不同兼而有之。(参见康德,第17页)康德的目的是为形而上学知识找到先天的基础,所以他否认物理的外部经验和心理学的内部经验能够作为形而上学知识的来源。这是与康德追寻科学形而上学的立场有关的。 摩尔则采取了另外一种立场。他认为哲学上或伦理学上的争论是由于没有精确地发现所希望回答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很多问题是不能用“是”或“不”来解答的,因为提问的人心里想的问题不是一个。按照摩尔的理解,哲学和伦理学的问题在思考之前是要加以分别的,因为对问题的回答取决于问题本身。如果没有把要提的问题弄清楚就做出回答,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为此,针对伦理学,摩尔区分了两类问题,第一类可以这样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自身的目的而实存;第二类可以这样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些行为。前一类是探讨事物本身的,后一类则是探讨行为的。“很清楚,对于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没有任何相应的证据能被推出:除了仅仅从它们自身之外,不可能从任何其他真理推论出它们是正确或错误的。”(Moore,p.34)对于第二类问题,其任何答案都是能够证明或反证的。 简单地说,摩尔认为对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是不能证明或反证的,对第二类问题的答案则是能够证明或反证的;因此只有对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才是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理。用摩尔自己的话说,只要将康德命题的主旨修改一下,其理论的目的就是写作“任何能够成为科学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这样就把康德的追问加以延伸,从而得出“任何科学的未来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所不同的是,康德追问科学的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目的是为了对人类理性进行系统的反思,检视理性曾经误入的歧途。康德通过追问纯粹数学、自然科学、一般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最后才到达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其目的是寻求一种普遍性的、带有根基性的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以此来改变以往科学和形而上学的混乱局面。 但是这样一种追问在近代哲学产生以来已经成为不可能了。所以摩尔创立的分析伦理学采取了一种非常现实的姿态,提出伦理学所讨论处理的问题是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问题。摩尔的立场不同于康德,他是把伦理学作为严格意义的、系统的科学来讨论的。可以说摩尔的知识论立场极为鲜明,他并不认为伦理生活本身是伦理学讨论的对象:伦理学不是研究人类行为之各断言,而是研究表示事物善的或恶的性质的各断言及其真理性。这样一来,摩尔就从根本上拒斥了各种关于道德规范的讨论,以及对于道德形而上学的讨论,甚至于实践的德性也不在考虑之内。“善是什么”的问题便成了其未来科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进而,摩尔对伦理学的目的做了这样的说明:“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Moore,p.71)。伦理学知识是为确立正确的伦理学原理服务的,但其全部目的则不仅仅是知识。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著名的“自然主义谬误”的观点,即认为把事物的某些性质当作善本身、将“善的”和“善的事物”相混淆是错误的。① 由于自然主义谬误不能为伦理学提供合适的理论基础和正确判断的理由,因而是需要加以拒斥的。从伦理学的终极意义上说,对“善的”根本性质的说明,决定着伦理学发展的方向。当然,这一问题并非在元伦理学产生之前就不存在,实际上在东西方伦理学思想史上,对这一问题的追究始终是存在的,如庄子对善、伪的辨别,苏格拉底对善的生活的追问,只不过没有如此突出地表达出来。 按照摩尔的逻辑,既然“善是什么”决定了未来科学伦理学讨论的方向,那么最容易对此问题做出断定的就是自然主义伦理学。但是自然主义伦理学能够成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吗? 二、自然主义伦理学 康德曾经区分过自然概念的两种意义:(1)规定客体的意义;(2)一般物的存在的各种规定的合乎法则性。“因为从质料方面来说,自然就是经验之一切对象的总和。”(康德,第60页)人的认识只能考虑与经验相关的自然知识,其实在性由经验证实,它是先天可能的,并且先于一切经验而存在,因而自然的本质也就决定了认识自然的方式。康德的目的是想沟通经验对象的合乎法则性与人的认识能力,从而为其建立未来科学的形而上学奠定基础。这种对自然特性的揭示带有非常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 恰恰是康德提出的这种对自然的理解构成了一切自然主义的基本内容,自然主义伦理学也不例外。在摩尔看来,自然主义伦理学讨论所使用的一种特殊方法,“就是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自然客体集合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的’,于是,就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Moore,p.92)由于“自然”是指一切或者曾经存在或者现正存在或者将会存在的东西,“善的”就应当是某种客体的性质。“因此,那些宣称唯一善的东西就是事物在时间上实存的某一性质之伦理理论,是‘自然主义的理论’”(ibid,p.93)。由于自然主义伦理学把“善的”参照一种自然事物的性质来下定义,所以它包括很多种理论,如宣传“按照自然生活”准则的斯多葛派伦理学和卢梭的理论,进化论伦理学、快乐主义(包括利己的快乐主义和普遍的快乐主义)等。对此,摩尔作了逐一的分析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