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定言命令的道德变革与实践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伟涛,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康德以纯粹理性形而上学为基础,强调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的实践理性价值。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排斥伦理学经验论,弘扬人的主体能动性,在西方伦理学引起了重大的道德哲学方向性转变。然而,“定言命令”具有形式化和僵化的普遍化特征,存在严重的形而上矛盾和现实困境,受到黑格尔等人的伦理学批判以及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实践论的超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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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8)06-0036-05

      康德是18世纪欧洲理性主义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以先天综合特征的纯粹理性理论为依据,强调善良意志以及先天道德命令和“应当”的实践理性价值;以前所未有的严谨和雄辩,证明责任的崇高和道德的纯洁,弘扬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的德性和至善伦理学。

      一 作为道德形而上学核心的道德定言命令及其伦理价值

      康德以纯粹理性为基础,以德性价值论为目的,构建先天综合判断为特征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和实践理性原则,以此为基础论证道德“定言命令”的哲学意义和德性价值。

      1.纯粹理性形而上学本性基础上的道德定言命令及其内涵

      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中的“经验论”、“独断论”和“怀疑论”,论证先天综合判断在各门科学和形而上学中的绝对存在,致力于重建纯粹理性的形而上学科学。在颂扬理性的同时,他认为,纯粹理性先天地是实践的,可以有实践的应用,运用于实践领域的纯粹理性称为“纯粹实践理性”,而且实践理性必然高于理论理性,他说:“一切要务终归属于实践范围,甚至思辨理性的要务也只是受制约的,并且只有在实践的运用中才能圆满完成。”[1](117页)伦理和道德善的原则必然回溯到“纯粹理性”知识根据上,“至善的可能性的条件也必定单单依赖于先天的认识根据”[1](124页)。“真正最高的道德,无不独立于一切经验,完全以纯粹理性为根据。”[2](198页)以纯粹理性为根据的道德哲学属于纯粹质料科学的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拥有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义务”[3](223页)。知性先天原理的“构成性”特征在于通过范畴进行经验综合判断;实践理性原理以“范导性”特征能动地制定由经验材料加上先天形式构成的先天综合判断和规律,发布以“应该”、“不应该”为联词的直言命令;在众多的直言命令和道德准则中,理性确立并严格遵循能够普遍有效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及其行为实践所应当遵循的绝对形而上道德法则和实践总原则,即道德定言命令,这就是:“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1](17页)“要(应该)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4](39页)

      定言命令实践应用中遵循几项基本原则:(1)形式立法原则:“形式上的法则就是那只指点理性把它的普遍立法形式作为它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一个法则。”[1](54页)(2)人是目的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4](48页)(3)意志自律原则:“道德法则不是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表示自由的自律。”“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惟一原理。”[1](20-21页)几项原则指向同一个中心,即理性和“自由”,自由体现为人的绝对意志和“自在的善”,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所固有的性质和人的本质,因而是“纯粹的甚至思辨的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以及“开启崇高的实践理性的钥匙”,正如卢梭所颂扬:“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制订的法律,方是自由。”[5](29页)自律性自由是纯粹理性在道德中的表现和道德命令的存在依据。

      2.道德定言命令的伦理价值及其产生的道德变革

      建立在纯粹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是纯粹理性为意志所颁布的“最高的善”和道德论的最高原理,也是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伦理学的中心仍是那个抽象形式的道德律令”。康德以纯粹、先验自由为基础、以定言命令为核心的实践理性,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引发了人类善的行为领域内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否定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为了维护德性的纯真,理性应当给感性确立一个准则,限制或统治感性;行为是否有道德价值看其是否具有善良、纯洁的意志和动机,是否符合纯粹实践理性的规律和道德定言命令;确定善恶决不能在道德法则之前,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道德愈是呈现在纯粹形式下(即把幸福欲求除于行为动机之外),它在人心上就愈有鼓舞力量”[1](152页)。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尊重而行动,“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4](14页)。“德性就是一个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3](417页)作为有限理智的人的生活面临“服从于道德规律的责任和义务”与“来自经验和任意的爱好”之间的冲突或所谓的“自然辩证法”斗争;在理智战胜了人欲,克服由爱好而来的冲动并且经历艰难困苦,完成了棘手的责任的时候,人们身心愉悦,胸中充满深沉的宁恬,以之作为道德生活中的真正幸福。康德始终承认对道德法则和纯粹命令的无限敬重,这“是我们所能够完全先天地认识到并洞见其必然性的惟一情感”[1](65页)。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

      康德把理性从科学扩展到了道德理性,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在认识论领域,人的主体性表现为“知性为自然立法”,是必然的自然领域,人不过是自然无穷无尽的因果锁链上的一环,不能改变受制于自然必然性的命运以及作为有限的自然存在物的地位。在伦理学领域,人的主体性则表现为“人为自己立法”、“理性为自身立法”,体现的是人类理性克服自然限制的自律性自由,使遵从自身法则而活动的形而上学理想有可能真正而全面得到实现,超越感性经验的界限而通达至高无上的自由境界。定言命令展现道德的纯粹性、自主性、理想性本质,无限地弘扬和提高了人格、理智的地位和德性的价值,宣称“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4](11页)。道德理性也体现着一种严格的启蒙理性和批判精神,通过理性批判为理性的诸功能“划界”,以限制科学知识的方式为自由、道德和形而上学保留地盘,解决人类理性如何保持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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